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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删除1字节, 2017年3月16日 (四) 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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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持有《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的医疗单位,必须负责对使用的放射性药品进行临床质量检验,收集药品[[不良反应]]等项工作,并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汇总后报卫生部。
第二十六条放射性药品使用后的废物(包括[[患者]]排出物),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置。
== 第六章 放射性药品标准和检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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