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麟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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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麟策》公元1644年—1911年,虽法之垂诸古者,已不为少,然以余觉之,则若有未尽其妙蕴者焉,因而胪列其法,曰天时,曰地利,曰人事,曰药食,曰疾病。但犯其一,便足败乃公事矣。宾于晚年得子,率鉴乎此。凡苦于是者,惟察之信之,则嗣续之猷,或非渺小,故命之曰《宜麟策》。

简介

书名:宜麟策 作者:佚 名 朝代:清 年份:公元1644年—1911年 《宜麟策》,2卷,著者佚名。作者抄录了明代著名医家张景岳《景岳全书·妇人规·宜麟策》1卷,又根据历代对嗣育的认识及作者自身体会再续1卷,分大意、畜德、培原、布种、胎教等内容(上卷详见《妇人规》),强调人类生殖中男精女血的重要作用,反对男淫(即男性同性恋),力主调养身心而生子,药忌燥热。==总论== 天地,万物化醇;男女媾精,万物化生。此造化自然之理也,亦无思无为之道也。故有人道,即有夫妇;有夫妇,即有子嗣,又何有乏嗣之说?然天有不生之时,地有不毛之域,则人不能无乏嗣之流矣。然则生者自生,乏者当乏,而求嗣之说,又何为也?果可求耶,果不可求耶?则其中亦自有说,亦自有法矣。所谓说者,非为不生不毛者而说也,亦非为少壮强盛者而说也。盖不生不毛者,出于先天之禀赋,非可以人力为也。少壮强盛者,出于妙合之自然,不必识,不必知也。惟是能子弗子者,无后难堪,本非天付;衰老无儿者,精力日去,岂比少年?此所以有挽回之人力,则有说而有法矣。虽法之垂诸古者,已不为少,然以余觉之,则若有未尽其妙蕴者焉,因而胪列其法,曰天时,曰地利,曰人事,曰药食,曰疾病。但犯其一,便足败乃公事矣。宾于晚年得子,率鉴乎此。凡苦于是者,惟察之信之,则嗣续之猷,或非渺小,故命之曰《宜麟策》。

辨古

种子之法,古人言之不少,而余谓其若未尽善者,盖亦有疑而云然,谨并列而辨之,亦以备达者之裁正。

一广嗣诀云∶三十时辰两日半,二十八九君须算。落红满地是佳期,金水过时徒霍乱。霍乱之时枉费功,树头树底觅残红。但解开花能结子,何愁丹桂不成丛。按∶此言妇人经期方止,其时子宫正开,便是布种之时,过此佳期,则子宫闭而不受胎矣。然有十日半月,及二十日之后受胎者,又何为其然也?又一哲妇曰∶若根据此说,则凡有不端者,但于后半月为之,自可无他虑矣。善哉言也!此言果可信否?

一道藏经曰∶妇人月信止后,一日三日五日合者,干道成男。二日四日六日合者,坤道成女。按∶此以单数属阳,故成男,偶数属阴,故成女。果若然,则谁不知之?得子何难也?总未必然。

褚氏遗书云∶男女之合,二情交畅。若阴血先至,阳精后冲,血开裹精,精入为骨,而男形成矣。阳精先至,阴血后参,精开裹血,血入为本,而女形成矣。按∶此一说,余初见之,甚若有味有理,及久察之,则大有不然。盖相合之顷,岂堪动血?惟既结之后,则精以肇基,血以滋育,而胎渐成也。即或以血字改为精字,曰阴精先至,似无不可!然常见初笄女子,有一合而即孕者。彼于此时,畏避无暇,何云精泄?但其情动则气至,气至则阴辟,阴辟则吸受,吸受则无不成孕,此自然之正理也。若褚氏之说,似穿凿矣。

一东垣曰∶经水断后,一二日,血海始净,精胜其血,感者成男,四五日后,血脉已旺,精不胜血,感者成女。按∶此说亦非确论。今见多生女者。每加功于月经初净,而必不免于女者,岂亦其血胜而然乎?

一丹溪曰∶阴阳交构,胎孕乃凝,所藏之处,名曰子宫,一系在下,上有两歧,中分为二,形如合钵,一达于左,一达于右,精胜其血,则阳为之主,受气于左子宫而男形成。精不胜血,则阴为之主,受气于右子宫而女形成。按∶此乃与 “左动成男,右动成女”之说同,第以子粒验之,无不皆有两瓣,故在男子亦有二丸,而子宫之义,谅亦如此。惟左受成男,右受成女之说,则成非事后,莫测其然。即复有左射右射之法,第恐阴中阖辟自有其机,即欲左未必左,欲右未必右。而阴阳相胜之理,则在天时人事之间,似仍别有一道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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