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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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于1998年10月1日起实施。

《-{zh-hans:献血法; zh-hant:献血法;}-》指出:

  • 国家提倡18-55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zh-hans:献血; zh-hant:献血;}-。
  • 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
  • 血站对-{zh-hans:献血; zh-hant: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过四百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少于六个月。
  • 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
  • -{zh-hans:无偿献血; zh-hant:无偿献血;}-者临床需要用血时,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zh-hans:无偿献血; zh-hant: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免交或者减交前款规定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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