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火不胜三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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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名。为上不制下、阳不制阴而现之上焦阳虚、下焦阴盛之证。二火,指肺、心之火;三水,指肝、脾、肾三阴脏。《素问·示从容论》:“夫二火不胜三水,是以脉乱而无常也。”王冰注:“二火,谓二阳脏;三水,谓三阴脏。二阳脏者,心、肺也,以在膈上故。三阴脏者,肝、脾、肾也,以在膈下故。然三阴之气,上胜二阳,阳不胜阴,故脉乱而无常也。”[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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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邹积隆,丛林,杨振宁 主编.简明中医病证辞典.上海: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2005.第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