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护理站基本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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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护理站基本标准(试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10月31日(国卫办医发〔2014〕57号)发布。

养老机构护理站基本标准(试行)

养老机构护理站是设置在养老机构内,为养老机构患者提供常见病多发病护理、慢性病护理、康复指导、心理护理、根据医嘱进行处置、消毒隔离指导、健康教育等服务的医疗机构。

一、人员

(一)至少有2名具有护士以上职称的注册护士,其中有1名具有主管护师以上职称。养老机构床位达到100张以上时,每增加100张床位,至少增加1名注册护士。

(二)至少有1名康复治疗人员。

(三)按工作需求配备护理员,注册护士与护理员之比为1:2.5。

二、房屋

(一)整体设计应当满足无障碍设计要求。

(二)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三)至少设有治疗室、处置室。每室独立且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

(四)应当设医疗废物放点,与治疗区域隔开。

三、设备

(一)诊桌、诊椅、诊察凳、方盘、纱布罐、听诊器火罐刮痧板血压计体温表、身高体重计、血糖测定仪、体外除颤设备、治疗车、药品柜、紫外线消毒灯、高压灭菌设备、处置台、轮椅输液椅、医用冰箱、污物桶。

(二)有必要的健康教育、办公和通讯联络设备,有诊疗护理记录及文件保存条件。

(三)有与工作需要相应的其他设备。

四、具有与功能任务相适应的转诊制度、药品登记分发制度、健康教育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以及急救流程、技术操作规范,制定人员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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