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书籍抄出的复本。有时也称“别本”。是对正本而言。过去公私藏书家,得珍本,依样重写,储作副本。《隋书·经籍志》:“炀帝即位秘书三阁,限写五十副本。”今亦指政府和国际文件的正式签署本的复本,备存查和通知有关方面之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