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易经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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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简介

学会将本着团结、组织、协调和引导易学爱好者、学者及社会各界人士,研究易学文化。引导易学爱好者正确认识和运用易经文化,切实为社会主义现代文明建设服务。并大力深化宣传我市深厚的文化底蕴和人文精神,并且通过学术研讨和交流,引进海外优质的资金和人才,对咸阳市本地的旅游业、医学界、文化界、以及经济领域带来新的活力,扩大我市的知名度,并提高在国内乃至国际的影响力。==工作任务==

学会主要工作和业务,除执行上述总目标之外,学会主要是负责联络和召集全市的易学爱好者和机构,每年召开易学研究会,共同探讨易学新成果,并每年评出既模范执行国家法律,又在易学研究中有突出新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学会成立易学资质权威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定考核。易学相关的专业技术资质,通过严格考核,颁发相关的资质证书。 学会的最终目标是:传承中华传统文化,推动易学文化发展方向,构建和谐社会!==领导成员==

高振山 高振山,咸阳市易经学会主席。中国易经协会副会长兼咸阳市分会会长。中国易经研究学会理事兼咸阳市分会会长。易学专家、高级风水师、高级相学师、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被中国风水协会评审为2013年度国际“十大杰出风水大师”称号。 结合易经学说,创出属于自己的易学风水理念:《风水就是在地球磁场中寻找最适合物体本身磁场加强的方法》。并且结合易经学说及对内经图的理解,掌握了《看人面相推理身体健康及心理障碍的治疗方法》。 蒲恩泉 男 咸阳人,生于1961年,在职研究生,中学数学高级教师,渭城区职业教育中心校长。长期以来一直关注我国易学文化,成功的将易学文化与教学方式融为一体。

男陕西咸阳人,中国美术家协会会员,陕西省美协理事,咸阳市美协主席,中国教育学会会员,中国书法教育研究会理事,陕西省高等教育学会艺术委员会理事,陕西师范大学美术学院客座教授,咸阳师范学院兼职教授,咸阳画院名誉院长等。常年研讨易学文化,将易学文化与书画创作融为一体,独创了一种飘逸出尘的书画风格。 邓宇春 男现任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市书法家协会主席,陕西省书法家协会副主席,陕西书画院咸阳分院名誉院长,《咸阳书法》报主编。书法作品曾多次入选国家、省、市书法展览并获奖,曾获市“五个一工程”先进个人称号。易学专家,多年来从事易学研究。并且有一定的易学造诣。 何薇 女1999年考入陕西师范大学中文系,就读于中国汉语言文学基地班,系统学习了古今中外文论、文学、古今汉语。2003年毕业并获文学学士学位。同年考入西安交通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就读艺术学专业艺术史论方向,师从西安交通大学博士生导师钟明善教授,专攻中国书画理论,研习文字学、美术史、绘画思想史、书法思想史、古代书画遗迹研究等专业课程并于2006年获文学硕士学位。现为西安文理学院文学院教师。兼任陕西省书法家协会会员、陕西省高等教育书法研究会理事。在日常创作中常将易学原理与书法融为一体,并创出自己独有的特色。 刘美君 男礼泉县人。生于1970年,自幼随父(西部民间艺术家)刘怀明习易,刻苦勤奋,得其精髓,且有创意,后又经民间高人王清阳、张天明、杨广渊等老师指点。对《梅花易术》、《奇门遁甲》、《四柱预测》、《手相面相》等有深刻的研究。现为咸阳市骏通商商贸有限公司、咸阳志鑫食品有限公司等多家策划顾问。 桂亚明 男陕西武功人,咸阳市美术家协会理事,咸阳市西画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陕西卓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艺术总监。研讨易学文化,合理将易学文化融于艺术创作中。 李峰 男字仰山,号砚牛,今古宅主,西安人,咸阳市渭城区书法协会主席,渭城区政协委员,陕西书画院咸阳分院副院长,咸阳市书协副秘书长,学习探讨易学文化,并运用融入书法创作。 夏江 女1965年出生,陕西咸阳人。咸阳市外事旅游服务中心主任。有多年研习易学经验。常与社会各界易学人士共同探讨、交流、学习相关易学心得。 张欣 男陕西西安人,陕西卓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董事长。喜爱易学文化,常与易学界人士探讨学习。 侯文文 男,陕西咸阳人,1984年生,个网络推广和网站流量推广。现为大秦咸阳网站站长,咸阳市易经学会网站站长,清渭楼书画网运营总监,多年来对易学探讨,经名师指点,在易学研讨中有一定的造诣。 韩 磊 男笔名涉川。陕西咸阳人,1991年6月生,新闻系专科学历。现任陕西西安金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创业宝典》编辑。曾在多家知名散文、小说网站发表文章数篇。2010年有幸跟随国际知名易学导师高振山入室学易,指点易学精髓。2012年荣获易学专家、及研究会杰出贡献奖。现为高振山老师助理。 徐建昌 男1964年生,陕西武功人,咸阳市易经学会筹备处法律顾问。1985年毕业于延安大学政法学院,获哲学/法学学士学位,咸阳师范学院教授、总法律顾问、咸阳师范学院学生社团法律学社导师,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咸阳市分校法学专业主任、咸阳市法律事务中心律师、中国社会学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长期从事高校法学教学和理论研究以及易学知识的探讨研究,有较高易学认识。==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咸阳市易经学会(英文译名:XIANYANG YIJING SOCIETY 英文缩写:XYS)。 第二条 学会性质:本会是由有志于传承和弘扬易经文化、具有良好道德修养的易学爱好者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非盈利性社会组织,依法登记注册的易经学术团体。 第三条 学会宗旨:团结、组织、协调和引导易学爱好者、学者及社会各界人士,引导人民群众正确认识和运用易经文化知识为社会主义现代文明建设服务,为促进社会和谐,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做出积极的贡献。 第四条 学会接受咸阳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咸阳市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学会地址:咸阳市清渭楼12#楼B15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易经文化的研究与传播; (二)举办易经学术报告会、交流会、研讨会、培训班、学会讲座等; (三)收集、整理易学典籍,组织编写相关教材; (四)为社会各界提供易经学术咨询服务; (五)纠正社会上人们对易经科学概念不清、误认为易学就是封建迷信的模糊认识,打击“江湖骗子”以易学为名行封建迷信和骗人财物之实的各种不法行为,重新确立中国易学为科学文化,树立中国风水工作者的“专家学者”形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学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且精神正常无精神病史、身体健康的爱好者和学者; (三)在热爱祖国,热爱中华传统文化,具有一定的学习、研究和实践能力,科学研究中国风水的各界人士。有良好的道德修养,愿意坚持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以崇尚科学为荣、以愚昧无知为耻,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骄奢淫逸为耻。无社会劣迹,未参加过任何邪教组织活动,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的专家和学者; (四)对易经文化有爱好和兴趣,具有一定的易学基础知识,有志于传承和弘扬易经文化的爱好者和学者; (五)在学术研究中保持客观辩证、实事求是、谦虚谨慎的学风,不得夸大和神话易经文化,严禁攻击其他学术团体和学者。严禁以“宗师”、“天下第一”、“神仙”、“大神”、“大仙”、“半仙”等称号自居,更不得进行任何封建迷信、伪科学活动。不得以“易经咨询服务”为由向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但在开展易经学术活动或易经学术咨询服务时,在单位和个人完全自愿的前提下,可以收取适当的赞助或捐赠。论文和学术活动中发言均不得涉及政治、社会制度、国家政策、国家机关以及国家领导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向学会办事机构提交申请书; (二) 由学会常务理事会讨论审核通过; (三) 由学会常务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本会常务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学会开展的活动; (三) 获得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有权按学会的规定参加本会学术资格认证; (七) 有权介绍和推荐符合我会条件的易经爱好者和研究者加入本会。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 执行本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研究情况,提供有关易学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可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退会和学会依照章程予以除名的学员,均不得向学会索取原已缴纳的入会费、以及平时参加学会活动的会务费、资料费。学会拒绝任何违法犯罪分子及邪教人员入会,我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所在国家和所在地区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我会章程,严禁任何人利用学会授予的会员证书、职务证书、资格证书、顾问证书、荣誉证书等身份或名义进行任何违法犯罪活动。会员若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一经查实立即予以开除。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也称理事大会,由各会员代表担任理事),会员代表大会的 权力是: (一) 制度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 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咸阳市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咸阳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态;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召开本会年会; (十一) 增补或更换个别常务理事; (十二)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三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咸阳市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咸阳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最长不得超过四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咸阳市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咸阳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形式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对常务理事、副会长以及秘书长的任免有提议权; (五) 在会长的授权下,常务副会长可代为行使会长的各项职权。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任人,交会员代表大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学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咸阳市民政局和咸阳市科学技术协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作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咸阳市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并报咸阳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会员代表大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咸阳市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章 本会终止前,须在咸阳市科学技术协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章 本会经咸阳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咸阳市科学技术协会和咸阳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宜。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3 年 1 月 1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咸阳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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