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括文书内容的提要或目次。《周礼·天官·小宰》:“听取予以书契。”郑玄注:“凡簿书之最目,狱讼之要辞,皆曰契。”孙诒让正义:“最目,犹凡目、总目。《司会》注:‘书,谓簿书;契,其最凡也。’《方言》刘歆与扬雄书云:‘欲颇得其最目。’是‘最目’汉人常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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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目》经典原文。
- ↑ 赵法新,胡永信,雷新强等 主编.中医文献学辞典.北京:中医古籍出版社.2000.第40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