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平和汤而愈者,原不死之病,勿药亦可;服平和汤而后成不救者,医之罪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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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清·张志聪《侣山堂类辨·利论》)

药有峻烈、平和之分,峻烈之品攻邪力强,长于治病;平和之剂,驱邪力薄,宜于调理。服平和之药而病得愈者,其病必轻浅而无大邪,即使不服药,通过适当的休养,亦可康复,即《素问·五常政大论》所谓“谷肉果菜,食养尽之”之义。至于因服平和汤药而致不起者,是病重药轻,药不胜病,邪留不去,耗伤正气所致。此是医不识病,一味姑息使然,自然是“医之罪”。张氏此语,对唯用平缓之药以塞责,用和平之药以脏拙者,给予了有力的针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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