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面语里用来表示停顿、语调以及语词的性质和作用的符号,是书面语的有机组成部分。根据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出版总署公布的标点符号用法,共有十四种,即句号〔。〕、逗号〔,〕、顿号〔、〕、分号〔;〕、冒号〔:〕、问号〔?〕、感叹号〔!〕、引号〔“”〕、括号〔()〕、破折号〔——〕、省略号〔……〕、着重号〔·〕、专名号〔—〕和书名号〔〕(现多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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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点符号》经典原文。
- ↑ 赵法新,胡永信,雷新强等 主编.中医文献学辞典.北京:中医古籍出版社.2000.第29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