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之所施,使患者不知其苦,方称为手法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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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清·吴谦《医宗金鉴·正骨心法要旨》)

各种治疗手法在施行时,要使病人不感到有什么痛苦,这样才符合手法的要求。手法具有两面性,既有良好的治疗作用,又可对组织器官造成一定的损伤。所以在应用时要充分发挥其治疗作用,尽量减低损伤程度。如对骨折、关节脱位的整复和软组织粘连的剥离,往往需要较大的力。假使单纯加大手法力量,强拉硬扳,病人常难以忍受。这时采用强度逐渐加大的力,则病人较能适应,即使力量较强也不至于有不良反应。此外,也可采用缩短强力手法的持续时间,选用合适的手法接触面等来减少病人的痛苦。象选择应力呈均衡分布的拇指指腹、手掌鱼际部为手法接触面,其柔和性就较好。总之,施行手法既要达到治疗的目的,又不可造成患者新的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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