烁物消物莫如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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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清·叶桂《临证指南医案·吐血》)

《素问·阴阳应象大论》说:“壮火之气衰,少火之气壮。”少火、壮火本指药食之气味而言,但少火可引伸为生理之火,壮火则为病理之火。少火为阳和之火,是发育万物,生养命根之本。壮火为亢烈之阳,足以害物。本条所谓火,即指亢烈之火。火热燔灼,金石为之销镕,水液为之枯涸。对于人,即为病理之火,或邪自外袭,或火由内生,均足以戕害生机。若灼伤肺脉则为咳血;燔灼心阴则神明为之乱;脾胃之阴伤,则有呕血、便血之证;肝阴被灼,则肝阳亢盛而动风;消烁肾水,则元阴大伤,五脏六腑皆受其害。金代名医刘完素从《内经》病机十九条中悟出火热为病之夥之烈,遂畅论火热病机,以启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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