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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食障碍

删除2字节, 2017年3月16日 (四) 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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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进食障碍]]—eating disorder</b>
指下列任何一种障碍:[[神经性厌食]]、[[神经性贪食]](心因性或其他心理紊乱所致)、过度进食或[[呕吐]]、成人的异食癖及心因性[[厌食]]。
总之,各种进食障碍或饮食的心理卫生问题要早期预防。从小培养儿童少年良好的进食习惯,培养健全的性格和对社会环境的适应能力,对于培养孩子良好的进食习惯是十分重要的。  
===进食障碍诊断标准的演变===
进食障碍的诊断标准经历了一个不断修订和变化的过程。初期,是研究者“各持所见”,各家分别采用自己的诊断标准,其间有很大差异,也很难对诊断标准依据的全部研究作统一的肯定性结论。随着对进食障碍研究的不断深入,诊断标准也在不断修订之中。
1970年Russell提出对神经性厌食症的诊断标准,包括:①病态的减重行为;②病态的害怕发胖;③已经成熟的女性出现闭经现象。1979年Russell再提出神经性贪食障碍的诊断,包括:①强大及难以控制的贪食驱力,导致反复出现贪食;②避免因进食而发胖,包括引吐和(或)滥用泻药;③病态的害怕发胖。Russell对进食障碍的诊断标准为日后DSM-Ⅲ和ICD-9中的进食障碍标准奠定了基础。 1980年进食障碍被引入美国精神障碍诊断与统计手册,提出明确的、规范化的进食障碍诊断标准,其后陆续被各国学者采用。随着[[心理学]]家对进食障碍的不断研究及有更深入的了解,诊断标准在DSM-Ⅲ-R(APA,1987)做了重大的修订。对神经性厌食症的诊断标准有三处改动,包括:①体重标准放宽,由低于标准25%更改为低于15%为正常最低线;②明确规定闭经3个月才达到诊断标准;③取消“除外器质性疾病”一项内容。神经性贪食症的诊断标准中,取消了“排除厌食症”和“贪食后心境不良”,增加“过分注意体重和体型”和“病程与发作频率”两个标准。而这些修改表明,美国专家们的认识与Russell等的观点在逐渐靠拢,即原来存在的有关神经性厌食症与神经性贪食症关系的意见分歧在逐步缩小。
*[[家庭诊疗/进食障碍|《默克家庭诊疗手册》- 进食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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