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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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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药物清单于1977年制定,目的是为各国政府提供一个范本,以便能挑选药物解决当地公共卫生需求并制定国家清单。
在其第一版,即1977年版本中,基本药物清单确定了208种药物用以对付当时的全球疾病负担。这个清单每两年由一个独立专家委员会进行修订,以反映新的卫生挑战、医药方面的新发展以及不断变化的[[耐药]]模式。
2007年3月更新的最新版本包括340种药物,能够对付多数全球重点疾病,包括[[疟疾]]、艾滋病毒/[[艾滋病]]、[[结核]]、[[生殖]]卫生疾病以及越来越多的[[慢性病]],如[[癌症]]和[[糖尿病]]等。用于预防和治疗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抗[[逆转录病毒]]药物于2002年首次被纳入清单。
目前,世卫组织193个会员国中156个正式颁布了基本药物清单,其中127份清单在过去5至10年中得到更新。某些国家还制定了省市或州的清单。
==国际合作==
许多国际组织,包括儿童基金会和难民署,以及非政府组织和国际非营利供应机构已经采纳基本药物概念。基本药物清单为国际药物采购和供应,药费报销方案,捐赠以及地方生产提供指导。
红十字和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和无国界医生组织 — 以及英国医学会和国际药物学联合会等专业机构 — 也采纳了基本药物方针,它们的药物供应系统主要以基本药物清单为基础。该清单被广泛用于制定针对特定情况的国际清单,诸如机构间新卫生[[急救包]](1998年)、联合国[[急救]]物品清单、生殖卫生基本药物(2006年)等。
在促进基本药物战略方面,世卫组织成功地与下述国际组织开展合作: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红十字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无国界医生组织、儿童基金会、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联合国人口基金、国际发开协会、欧洲专利网、乐施会。
2009年每个省(区、市)在30%的政府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30%的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包括实行省级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统一配送,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现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到2011年,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到2020年,全面实施规范的、覆盖城乡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品种===
已先期公布《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版),包括[[化药]]、中成药共307个药品品种。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实行动态调整管理。原则上每3年调整一次,必要时,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适时组织调整。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药品包括化学药品、生物制品、中成药。不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范围的药品包括:含有国家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主要用于滋补保健作用,易滥用的;非临床治疗首选的;因严重[[不良反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明确规定暂停生产、销售或使用的;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或不符合伦理要求的。
国家基本药物遴选是按照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基本保障、临床首选的原则,结合中国用药特点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的要求,参照国际经验,合理确定基本药物的品种(剂型)和数量。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政策框架主要包括: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调整管理;保障基本药物生产供应;合理制定基本药物价格及零差率销售;促进基本药物优先和合理使用;完善基本药物的医保报销政策;加强基本药物质量安全监管;健全完善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评估。
===定价===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负责制定基本药物全国零售指导价格。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原则上按药品通用名称制定公布,不区分具体生产经营企业。
在国家零售指导价格规定的幅度内,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招标形成的统一采购价格、配送费用及药品加成政策,确定本地区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具体零售价格。
[[分类: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