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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性[[有机磷酸酯类杀虫剂中毒]]是短时间内接触较大量[[有机磷酸酯类杀虫剂]]后,引起以[[神经系统]]损害为主的全身性疾病,临床表现包括毒蕈碱样、[[烟碱]]样和[[中枢神经系统]]三类[[症状]]。
== 4 医院内救治==
4.1 病人[[交接]]
中毒病人送到医院后,由接诊医护人员与转送人员对中毒病人的相关[[信息]]进行交接,并签字确认。
4.2 诊断和诊断分级
救治医生对中毒病人或陪护人员进行病史询问,对中毒病人进行[[体格检查]]和实验室检查,确认中毒病人的诊断,并进行诊断分级。
4.2.1 诊断分级
a)[[观察对象]] 具有下列表现之一者:
i 全血或[[红细胞]]胆碱酯酶活性在70%以下,尚无明显中毒的临床表现;
ii 有轻度的毒蕈碱样自主[[神经症]]状和(或)中枢神经系统症状,而全血或红细胞胆碱酯酶活性在70%以上。
b)轻度中毒 短时间内接触较大量有机磷杀虫剂后,在 24h 内出现较明显的毒蕈碱样自主[[神经]]和中枢神经系统症状,如头晕、头痛、[[乏力]]、恶心、呕吐、多汗、胸闷、视物模糊、瞳孔缩小等。全血或红细胞胆碱酯酶活性一般在 50%-70%。
c)中度中毒 在轻度中毒基础上,出现肌束震颤等[[烟碱样表现]]。全血或红细胞胆碱酯酶活性一般在 30%-50%。
d)重度中毒 除上述胆碱能[[兴奋]]或危象的表现外,具有下列表现之一者,可诊断为重度中毒:
i [[肺水肿]];
ii 昏迷;
iii [[呼吸衰竭]];
iv [[脑水肿]]。
全血或红细胞胆碱酯酶活性一般在 30%以下。
4.2.2 中间期肌无力[[综合征]]
在[[急性中毒]]后 1~4 天左右,胆碱能危象基本消失且意识清晰,出现肌无力为主的临床表现者。
a)轻型中间期肌无力综合征 具有下列肌无力表现之一者:
i 屈颈肌和[[四肢]]近端肌肉无力,腱[[反射]]可减弱;
ii 部分[[脑神经]]支配的肌肉无力。
b)重型中间期肌无力综合征
在轻型中间期肌无力综合征基础上或直接出现下列表现之一者:
i 呼吸肌[[麻痹]];
ii 双侧第IX对及第X对脑神经支配的肌肉麻痹造成[[上气]]道[[通气]]障碍者。高频[[重复刺激]]周围神经的[[肌电图检查]],可引出肌[[诱发电位]]波幅呈进行性递减。全血或红细胞胆碱酯酶活性多在 30%以下。
4.3 治疗
接收医院对所接收的中毒病人确认诊断和进行诊断分级后,根据病情的严重程度将病人送往不同科室进行进一步救治。观察对象可在观察室留观,轻、中度中毒病人送入普通病房住院治疗,重度中毒病人立即送至危重症监护病房抢救。
4.3.1 清除[[毒物]]
脱去中毒病人污染的衣物,可用肥皂水清洗污染的皮肤、毛发和[[指甲]]。眼部污染可用[[生理盐水]]反复冲洗。经口中毒不足 24h 的病人均要进行洗胃,中毒 24h 以上者可根据病情选择是否洗胃。应反复洗胃,直至洗[[胃液]]清亮、无味为止。重度中毒病人可保留洗[[胃管]] 12h~24h,以便病情[[需要]]时再次进行洗胃。洗胃后可给予导泻治疗。
4.3.2 [[特效解毒剂]]
a) 阿托品:为短效[[抗胆碱药]]物,对缓[[解毒]]蕈碱样症状和对抗[[呼吸中枢]]抑制有效,但对烟碱样症状和胆碱酯酶活性恢复无效。轻度中毒首次[[剂量]] 1mg~2mg 肌内注射,1h~2h 后可重复一次,以后酌情减量并延长间隔时间。中度中毒首次剂量 2mg~4mg,肌内或静脉注射,0.5h 后可重复一次,“阿托品化”后酌情减量并延长间隔时间。重度中毒首次剂量一般为 5mg~10mg 静脉注射,如 5min 未起[[作用]],立即重复 5mg 静脉注射,以后每隔 10min~30min 给药一次,每次 2mg~5mg,达到“阿托品化”后减量维持“阿托品化”24h 以上,逐渐减量停药。
阿托品化是指临床出现瞳孔扩大、[[口干]]、肺部[[湿啰音]]明显减少或消失、皮肤[[干燥]]以及[[心率]]加快等表现。“阿托品化”应综合[[判断]],不能仅靠一两项指征判定。
b) [[盐酸戊乙奎醚]](长托宁):为中长效抗胆碱药物,可拮抗[[中枢]]中毒症状和外周的毒蕈碱样中毒症状,但对胆碱酯酶活性恢复无效。用药方法为肌内注射,首次使用剂量:轻度中毒为 1mg~2mg,中度中毒为2mg~4mg,重度中毒为 4mg~6mg。以后,根据病情确定给药剂量和使用时间。盐酸戊乙奎醚对心率影响较小,使用[[本药]]物时不能以心率变化来确认是否用药充足。
c) 胆碱酯酶复能剂:对缓解烟碱样症状有效,常用[[药物]]有氯解磷定和[[碘解磷定]]。氯解磷定的用量和用法如下:轻度中毒首次剂量 0.5 g 肌内注射,2h~3h 后可重复一次;中度中毒首次剂量 0.5g~0.75g 肌内注射或缓慢静脉注射,1h~2h [[后重]]复注射一次,以后酌情减量应用;重度中毒 1.0g~1.5g 缓慢静脉注射,0.5h 后可重复一次,以后每 1h~2h给药 0.5g,但 24h 用量一般不超过 10g,病情好转后酌情减量并延长间隔时间。如无氯解磷定,可选用碘解磷定,两种药物的剂量换算为:1g氯解磷定约相当于碘解磷定 1.5g。
4.3.3 对症支持治疗
保持呼吸道通畅、加强[[营养]]、合理膳食,注意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防治继发[[感染]]。密切监护心、脑、肺、肝、胰等重要脏器[[功能]],及时给予相应的治疗措施。
出现中间期肌无力综合征后,应在治疗急性中毒的基础上,密切观察病情变化,以对症和支持治疗为主。出现呼吸肌麻痹时,及时建立[[人工气道]],给予[[机械通气]],维持[[呼吸功能]],同时积极防治并发症。
5 应急[[反应]]的终止
中毒食品和其他可疑毒物已经完全收缴和销毁,中毒相关危险因素已被有效控制,未出现新的中毒病人且原有病人病情[[稳定]] 24h 以上。
== 1 概述==
g) 动物肌肉中 461 种农药及相关化学品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T 20772-2008)。
== 附件1.常用有机磷杀虫剂的理化性质和毒性==
表 2 有机磷农药的保留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