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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标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保健食品]]标识和[[产品]]说明书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和《[[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国内销售的一切国产和进口保健食品。
功效成分:指保健食品中产生[[保健]][[作用]]的组分。
食品标识:即通常所说的食品标签,包括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以及说明物。借以显示或说明食品的特征、作用、[[保存]]条件与期限、食用人群与食用[[方法]],以及其它有关[[信息]]。
最小销售包装:指销售过程中,以最小交货单元交付给[[消费者]]的食品包装。主要展示版面:指消费者选购商品时,在包装标签上最容易看到或展示[[面积]]最大的表面,一般的食品销售包装至少有一个表面可用作主要展示版面。
保健食品标识和产品说明书的文字、图形、符号必须清晰、醒目、[[直观]],易于辨认和识读。背景和底色应采用对比色。
保健食品标识和产品说明书的文字、图形、符号必须牢固、持久,不得在流通和食用过程中变得模糊甚至脱落。
必须以规范的汉字为主要文字,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少数民族文字或外文,但必须与汉字内容有直接的对应关系,并书写正确。所使用的汉语拼音或外国文字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
第六条 保健食品标识与产品说明书必须标示本《办法》附件1(参见保健食品标识与产品说明书的标识内容及其标识要求)所规定的各项内容,其标示方式必须符合本《办法》附件1所规定的相应要求。
第七条 凡保健食品标识和产品说明书的标示内容或标示方式不符合本《办法》者,依照《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五、四十六条处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