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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军队中的医药组织''' 隋朗军中设有[[尚医军主]](九品),可能系军医官。 有较明确记载的军医机构,似始于第七世纪唐初所设的”天策上将府”,其主持医药事务的官员为功曹参军,为中央最高军事机构中的一个单位。当时在地方政府中也设有此类官员。如在京兆(今西安)、河南太守牧、都督及刺史属下、也有功曹、司曹等兼管医药行政。唐[[太医署]]及地方医学也担任部队的医疗工作,这一制度为历代所继承。唐代地方部队多属于折冲府,全国共643府。而在折冲府中仅有[[太医]]、[[药童]]、[[针灸]]、禁咒诸生共211员,平均三府才有一个医务工作者(《通典》卷15选举一)。所以必须借助于医学中的博士、教授和医生等来为部队担任医疗工作。 五代时,“后唐清泰三年(936)……敕:所奏[[医博士]],诸道合有军医,许得诸道补署,不在奏闻,余依所请”(《五代会要》卷12医术),我国正式有“军医”之名,始见于此。在石晋时也设有军医,晋高祖天福二年(973年)八月,“敕下弄部大理寺、御史台及三京诸道州府,今后或有系囚染病者,并令逐处军医看候,于公廨钱内支药价,或事轻者仍许家人看候(《旧五代》卷149志9刊法志)。 五代十国时,兵戈纷扰,为了获得战争的胜利以巩固国家政权,因此对士卒的健康比较重视,故在部队中有专门的军医设置,可惜当时因战乱相寻,缺乏详细的记载。
'''二、士兵的选择''' 唐代对军士的选择已经注意。据《通典》记载:《大唐卫公李靖兵法》中说:简取强兵,并令试练器杖,兵须胜举衣甲,器仗须扎陷坚,须取甲试令斫身,然后取中”(卷148兵一选择附)。开元十年(723年),张说建议招募将士以补充宿卫。朝廷规定选募条件是:“身体强壮,身高五尺七寸(约台177.27厘米)(唐一尺约合今31.10厘米)以上者,均可应募”(《新唐书.兵志》《新唐书·兵志》)。
'''三、战时伤病员医疗运送与抚恤''' 唐李靖《卫公兵法》中要求:各营应设有检校病儿官。每日巡查伤病员情况和饮食起居,以便安排医疗、运送,如发现新的病员或危重病员,必须于每晨通状报告总管,令医生巡营,给以适当的治疗。 营主和检校病儿官,应按照伤病员伤势的轻重安排运输工具和护理人员,能行走的病员给傔人(看护)一名;病重不能行走的病人加给驴一头;连牲口也不能乘骑的重伤病员,则给驴二头。看护二人缚辇(换车)运送(《卫公兵法辑本》卷上)。 至于患[[慢性病]]的伤病员。唐代拨交地方政府收治。《通典》载有唐太宗亲抚病兵,敕交州县供给的史实。”大唐贞观(627~649年)中,太宗亲征高丽,……有从卒一人,病不能起,太宗始至床前,问其所苦,仍勒(敕)州县厚加供给”(卷152兵五)。 《卫公兵法》还规定军校每三天必须巡行本部军士的营幕,检查其饮食精粗和劳逸情况,并关心战士疾苦,视察医药护理是否及时,战士如有死亡应即上报,以礼祭葬,并抚恤其家属。如果死于阵战间,同伙应掩埋其尸体;如因作战负伤死亡,本部将校应将经过情况详细呈报,以礼祭赠。如仅负伤,应随伤势轻重予以优赏。 在《卫公兵法》及《唐律疏议》中,还明文规定对伤病员医疗失职者,按照情节轻重处以杖刑或徒刑,甚至处斩。 根据以上记载,唐代在战时似已有比较完善的医疗、运送及抚恤制度。
'''五、有关军队[[多发病]]及[[流行病]]的记载''' 据史书记载,军中多发病及流行病以疾疫、瘴疠、瘴疫、痢、[[疳]]等为主。 《太白阴经》卷七中,首先指出兵瘴的原因说:“夫稠人多厉疫,屯气、人气有郁蒸,……”,它还记载了军中疾病,计有[[传染性]]瘟病、传染性[[皮肤病]]、疫疾、[[霍乱]]、脚[[转筋]]、马[[咬伤]]、兵器及剑伤、附马伤等,并强调军队出征,必须将治疗上述伤病的药物准备好,并将若干验方发至全军(卷七治人药),此外,还载有治马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