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机论
vitalism
生命论方面的一个重要的历史的观点。这种观点承认生物现象的合目的性,并主张这种合目的性并非是无机自然界已知因子特别组合的结果,而是有机过程本身所存在的特异的自律性的结果。Aristotel-es从估计资料得出现实性的形象的实现,把它称为生机。他在发生论中提出了生机论的理论,认为灵魂就是生物中的生机,并把它区分为植物的、动物的以及人类的灵魂三个阶段。哈维(W.Harvey)和威德哈姆(T.Needham)也论述过生机论的后生论。此外还有许多学者主张过相当于生命力的生物所特有的种种原理[如沃尔夫(C.T.Wolff)在发生论(1759)中提出的vis essetialis]。19世纪有名的生理学家米勒(J.Müller)也同意生机论的观点。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德里希(H.Driesch)对生机论作了最重要的发展。他从机械论的观点出发,对海胆的早期发育进行了实验分析,发现海胆卵的显著调节能力。以致使他认为,动的目的论是不可避免的。于是他大力主张生机论,提出生物中存在有如海胆、海鞘成体中所有的一种调和等能系(即一部分能调节形成整体的系)和卵巢所有的复杂等能系(即任何部分都能再现相同的整体),并列举了人类中的现象。后来,他认为这些现象中存在着非机械的因素作用,并称之为活力。他认为这活力既非物质也非能量,是非空间性的,但可作用于空间。很多人对德里希的生机论提出批判意见,认为这种理论不是自然科学的生物学理论。特别从有机体论的立场来看,生机论通常应与机械论相对立。但他们都把生命系看成是一种叠加性的东西(即一个系的性质或作用只是由该系的组成因素的各种性质或作用相互叠加的结果,而不是其它)。这是脱离生命本质的一种论点。与德里希同时代的生机论者还有沃尔夫(G.Wolff),赖因克(J.Rein-ke)等。与德里希的不可捉摸的活力不同,他们提出一个具体化的心理因素为原理的心的生机论。这些新出现的生机论,称为新生机论,以区别于古典的、承认生命力的朴素的生机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