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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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医疗(primary care)范围是指一般的医疗保健,即病人在转诊到医院或专科前的一些医疗。所以在一些国家,社区医疗又称为第一线医疗(first-line health care),而社区保健的医生通常称为全科医生(general practitioners,GP)。在美国,医学协会(Institute of Medicine)接受如下定义:

社区医疗为提供整合的便利的医疗保健服务;医生的责任是满足绝大部分个人的医疗需求,与病人保持长久的关系,在家庭和社区的具体背景下工作。  

社区医疗的职责

在大多数国家,社区医疗是病人首先求医之处,是以人群为基础的医疗服务,也是提供连续医疗服务之处,包括治疗慢性病病人、老年病人,也即需家庭护理和姑息疗法的病人。在不同国家里,社区医疗也往往由不同医疗部门实施。如:

h 某些专科医生在“第一线”医疗部门工作,例如斯堪的纳维亚国家的儿科医生及美国的妇产科医生。

h 在德国,病人可直接到兼作全科医生的专科医生处就诊。

h 在英国、荷兰及越来越多的其他国家,所有的病人在获准到专科或医院就诊前,必须首先到全科医生处就诊。在这些国家,全科医生是专科医疗的“把关人”(gate keeper)。  

加快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一)实行政府调控与市场配置卫生资源相结合,推进城市卫生资源配置 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加快部分卫生资源向社区转移,逐步完善医院和社区卫生 服务机构的资源配置比例,增强社区卫生服务供给能力。对公立一级医院和部 分级医院要按社区卫生服务的要求进行结构与功能改造,允许大、中型医疗 机构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二)打破部门垄断和所有制等界限,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 人等社会力量多方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社区卫生 服务网络既包括提供综合服务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也包括为社区居民 提供专项服务的护理院(站)、诊所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是社区卫生 服务网络的主体,原则上按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要求及区域卫生规划设置。其 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中发挥重要的补充作用,按照关于城 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可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鼓励部分国有 中、小型医疗机构转制为民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实行国有民营。 (三)引入竞争机制,根据公平、择优的原则,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 具备提供社区卫生服务基本条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或自然人举办社区 卫生服务机构,建立精简高效的社区卫生服务运行机制。在确定社区卫生服务 机构举办者的过程中,应充分听取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广大居民的意见。 (四)在卫生资源缺乏,且没有社会力量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地区, 当地人民政府有责任按区域卫生规划及配备标准进行卫生资源调整,举办或委 托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五)根据居民需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积极应用中医药、中西医结合 与民族医药的适宜技术,充分发挥中医药在社区卫生服务中的特色和优势。  

实施促进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的政策

(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的扶持力度。对政府举办 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帮助其配备基本设备和房屋等设 施。在设区的市,区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应集中力量做好社区卫生服 务工作。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地社区预防保健 等公共卫生服务的具体项目和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社区预防保 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可按照有关规定由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也 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其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 (八)各地人事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照本地综合性医院的工资水 平合理核定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资总额,搞活内部分配,吸引优秀 卫生技术人员进社区工作。执行药品“收支两条线”政策中用于发展社区卫生 服务的资金,部分可用于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卫生技术人员补助。对 社区卫生服务中的延伸性服务收入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自主分配。 (九)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规定医疗保险基金应支付的社区卫生服务项 目,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费用的个人自付比例应低于在二级医院 和三级医院就诊自付的比例。逐步建立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医院的双向 转诊制度。 (十)在城市新建或改扩建居民小区时,须按规划要求在公共服务设施中 预留社区卫生服务用房,鼓励优惠提供给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 (十一)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的房屋和土地等不动产,无偿提 供给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期间,按国家规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 使用税。 (十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政府机 构向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捐赠,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计算应纳 税额时,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扣除。 (十三)随着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各地应在试点探索的基础上,进一步 完善促进社会力量支持、举办社区卫生服务的有关优惠政策。  

提高社区卫生服务队伍水平

(十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卫生技术人员须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社区卫生 服务机构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招聘符合规定条件的卫生技术人员,全面实行聘 用制,原有人员中达不到岗位要求的,应予转岗。 (十五)推进社区卫生技术人员的上岗培训,加强全科医师的规范化教育 培训,所需费用由地方财政、用人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加快正规化全科医师 和社区护士队伍的建设步伐。 (十六)鼓励大、中型医疗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向社区流动。大、中型医 疗机构可根据社区卫生服务需要,安排本单位的卫生技术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 机构工作,或利用业余时间作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挂牌医生、护士为居民提 供服务。退休卫生技术人员应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原单位应保持其退 休待遇不变。上述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或兼职的,应到当地卫生行政 部门办理注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应予以受理。  

严格社区卫生服务的监督管理

(十七)地(市)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区域卫生规划中,要充分考虑发展社 区卫生服务的需要,运用规划手段促进本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合理布局 与发展。 (十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举办者必须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向当地 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设置并进行执业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 执业。 (十九)依法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和技术服务实行准入管理。各 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的行业规章、技术规范和评价标 准,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的执业监管,逐步建立社区卫生服务信息公示制度, 保证医疗安全,提高服务质量;积极建立社区卫生服务中介组织并发挥其行业 自律作用;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人员要依法严肃查 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经常听取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广大居民的意见,社区居 民委员会要积极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工作。 (二十)规范社区卫生服务项目及价格管理。对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 构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在政府规定的医疗收费项目外,允许根据 居民需求开展与社区卫生服务有关的延伸性服务,延伸性服务的价格可予放 开。对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价格全部放开,实行市场调节。 (二十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和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快制定社区卫 生服务机构常用、急救药品目录,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除可经销该目录内药品 外,不得从事其他药品的购销活动。  

加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十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领导,把加快 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作为城市社区建设的 重要内容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统一认识,加强配合,积极支持社区卫生服 务的发展。建立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卫生、计划、民政、财政、人事、劳动保 障、建设、税务、物价、药品监管、中医药等相关部门参加的社区卫生服务工 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社区卫生服务发展中的问题。建立检 查、督导和评估制度,推动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开展  

社区医疗的详细介绍

基本功能

(一)开展社区卫生状况调查,进行社区诊断,向社区管理部门提出改进社区公共卫生的建议及规划,对社区爱国卫生工作予以技术指导。

(二)有针对性地开展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地方病寄生虫病的健康指导、行为干预和筛查,以及高危人群监测和规范管理工作。

(三)负责辖区内免疫接种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四)运用适宜的中西医药及技术,开展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

(五)提供急救服务。

(六)提供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家庭卫生保健服务。

(七)提供会诊、转诊服务。

(八)提供临终关怀服务。

(九)提供精神卫生服务和心理卫生咨询服务。

(十)提供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等重点人群的保健服务。

(十一)提供康复服务。

(十二)开展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工作。

(十三)开展计划生育咨询、宣传并提供适宜技术服务。

(十四)提供个人与家庭连续性的健康管理服务。

(十五)负责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统计、分析与上报。

(十六)在社区建设中,协助社区管理部门不断拓展社区服务,繁荣社区文化,美化社区环境,共同营造健康向上、文明和谐的社区氛围。

(十七)根据社区卫生服务功能和社区居民需求,提供其它适宜的基层卫生服务。  

基本设施

(一)业务用房使用面积不应少于400平方米,布局合理,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及体现无障碍设计要求。

(二) 根据社区卫生服务功能、居民需求、社区资源等可设置适宜种类与数量的床位。

(三) 具备开展社区预防、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和医疗、康复等工作的基本设备以及必要的通讯、信息、交通设备,具体内容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四) 常用药品和急救药品的配备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科室设置

设有开展全科诊疗、护理、康复、健康教育、免疫接种、妇幼保健和信息资料管理等工作的专门场所。  

人员配备

(一)从事社区卫生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具备法定执业资格。

(二)根据功能、任务及服务人口需求,配备适宜类别、层次和数量的卫生技术人员。辖区人口每万人至少配备2名全科医师。在全科医师资格认可制度尚未普遍实施的情况下,暂由经过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合格、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临床执业医师承担。医护人员在上岗前须接受全科医学及社区护理等知识培训。

(三)待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标准后,按有关规定执行。  

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其中包括:

(一) 各类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与行为准则。

(二) 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

(三) 各类人员培训、管理、考核与奖惩制度。

(四) 社区预防、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和医疗、康复等各项技术服务工作规范。

(五) 家庭卫生保健服务技术操作常规。

(六)服务差错及事故防范制度。

(七)会诊及双向转诊制度。

(八)医疗废弃物管理制度。

(九)财务、药品、设备管理制度。

(十)档案、信息资料管理制度。

(十一)社区卫生服务质量管理与考核评价制度。

(十二)社会民主监督制度。

(十三)其它有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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