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婴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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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医事政令。光绪17年(1891)丹阳教案事件中,于教堂发现孩尸70余具,江苏镇江知府王仁堪亲往验视之,并明言曰:“名为天主教堂,不应有死孩骨;即兼育婴局,不应无活婴儿。传教约本无准外国人育婴之条,教士于约外兼办育婴,不遵奏行章程,使地方官得司稽察,祸由自召。”见《元史·王仁堪传》。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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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吴大真,余传隆 总编;袁钟,图娅,彭泽邦等 主编.中医辞海·中册.北京: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1999.第554-55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