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中医养生保健行业协会
2014年11月10日赤峰市民政局的批复:赤峰市中医养生保健行业协会注册号为:社会团体登记受理【2014】第31号。由赤峰地区的中医师、心理咨询师、美容师、营养师、康复理疗师与中医养生保健业务有关协会和专业人士自愿组成的专业性、权威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还是发展我赤峰中医养生保健和提高全民身心健康素质的重要社会力量。 21世纪,是一个全人类关注生命、追求健康的时代。随着社会的进步、科学技术发展、生活节奏加快,自然环境污染,现代人的身心健康状况越来越糟糕。随着生活水的提高,人们越来越关注自身的健康,强烈要求全面提升生活品质和质量。所有现代人迫切渴望以适当、正确的养护手段延长生命的使用周期,在有限的寿命中享受到更高质量的生活。中国的养生保健事业,市场需求极大,但是还没有几家规范的,能真正满足人们养生保健需求的、规范化的养生机构。现在处处可见的各种养生馆等保健场所经营管理混乱无章,不能满足人们养生保健的需求,消费者仍苦恼于难以找到一个真正有技术实力和科学思维、能够对自己的养生长寿有帮助的养生场所。基于这种状况,以世界卫生组织确定的健康标准为理论准则,筹备组建中医养生保健行业协会。
赤峰中医养生保健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社团的名称:赤峰中医养生保健行业协会
第二条 本社团的性质:由赤峰地区的中医师、心理咨询师、美容师、营养师、康复理疗师与中医养生保健业务有关协会和专业人士自愿组成的专业性、权威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发展我市中医养生保健和提高全民身心健康素质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社团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职业道德,发展我市的中医养生保健事业和提高我市人民的身心健康水平。倡导预防大于治疗和未病先防的健康理念,减少治病给人们带来的经济负担,减少疾病给人们造成的身心痛苦,让人们在有限的生命里尽最大可能保持身心健康的状态,以尽享天年。
第四条 本社团接受赤峰市民政局的领导与监督。
第五条 本社团的办公地点:赤峰市红山区红星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本社团的业务范围:
(一) 组织中医养生与保健相关理论和应用的研究;
(二)开展市内外中医养生保健学术交流和考察,举办学术会议,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不断提高我市中医养生保健行业从业人员的素质和业务能力;
(三) 接受委托承担中医养生保健专业科研项目;评估科技成果鉴定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
(四) 普及身心健康教育,开展各类中医养生与保健的公益活动及兴办实体;
(五) 组织中医养生保健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培训;中医养生保健相关学科的培训:
(六) 开展中医养生保健机构的审批和鉴定,严格职业道德,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管理;
(七) 编辑、出版发行中医养生保健的学术专著和科普书籍、音像制品;
(八) 向政府及管理部门反映行业及会员的意见和诉求;
(九) 支持会员依法诚信执业,监督会员遵守执业准则;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十) 协调行业及会员内、外部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行业秩序。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团体会员是:依法定程序设立的诊所、美容院、养生馆;
个体会员是:
(一) 已取得职业资格的中医养生保健从业人员;
(二) 中医养生保健事业爱好者。个人会员分为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拥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 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相关的从业资质和职称;
(二) 热爱中医养生保健事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发放的会员证本会一制(含电子版)。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个人会员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 参加本会举办的学习、研究、经验交流和其他考察交往活动;
(三) 享受本会提供的相关的免费服务;
(四) 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要求;
(五) 监督本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六) 对本会给与的惩戒提出申诉;
(七) 享有本会提供的其他服务;
(八)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 遵守执业准则机器操守指南;
(三) 遵守职业道德,维护本会声誉;
(四) 接受本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五) 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 完成继续教育任务;
(八) 按规定报送和更新会员信息;
(九) 承办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和依据章程应尽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办理退会手续,并交回会员证(含电子版)。拒不履行义务的会员,理事会可劝其退会,注销其会员资格,收回会员证(含电子版)。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所在地方协会或本会奖惩委员会审查核实认为情节严重须除名的,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通过:
(一) 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二) 受刑事处罚;
(三) 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四) 被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注销职业备案;
(五) 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采取选举或者协商办法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罢免理事;
(三) 讨论和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 审议和批准本理事会工作报告;
(五) 制定、修改会费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七) 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全区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民政局审查,并经民政部门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会的执行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组成,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
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责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 选举和调整常务理事;
(三)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及专门委员会;
(七) 领导本会各机构履行本会章程所规定的的各项职责;
(八) 审议、通过各项行业管理制度;
(九) 审议、批准本会年度工作报告;
(十) 审议、批准本会年度会费的财务收支报告;
(十一) 审议会员有关权益、纪律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二) 其它应由理事会办理的事项。
第十八条 本会社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必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除(二)、(三)、(九)、(十)项以外的各项职权。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个别理事因工作变动等需要调整的,理事会授权常务理事会决定,并向下一次召开的理事会做出报告。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科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四) 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理事、常务理事可以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案、修正案。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表决通过,报民政。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者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门批准同意后审查,并经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民政局审查,经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团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四) 处理重要事件;
(五) 行使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或者受会长委托办理有关事项。
第二十六条 本会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理事长执行理事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秘书处,为协会常设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落实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各项决议、决定,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主持协会秘书处的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提名副秘书长人选;
(三) 提出各办事机构、转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交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四) 负责本会财务收支的管理工作;
(五) 经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确定授权由秘书长签署的文件和办理的事项;
(六) 处理其他工作。本会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二十九条 会徽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赠予、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你,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团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社团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社团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社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着归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社团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 2015 年12 月 12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社团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