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阳者,数之可十,推之可百,数之可千,……,然其要一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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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素问·阴阳离合论》、《素问·五运行大论》)

阴阳者,数之可十,推之可百,数之可千,推之可万,万之大不可胜数,然其要一也。 自然界诸事物的阴阳属性是相对的,这种事物的相对性,不仅表现为在一定条件下的阴阳相互转化,而且还体现于事物的无限可分性。例如,昼为阳,夜为阴。再细分,上午为阳中之阳,下午为阳中之阴;前半夜为阴中之阴,后半夜为阴中之阳。又如六腑属阳,五脏属阴,但五脏中又可分阴阳,即心、肺为阳脏,肝、脾、肾属阴脏。具体到某一脏,又有阴阳可分,如心有心阴、心阳;肝有肝阴、肝阳;肾有肾阴;肾阳等等,如此推之十、百、千、万,难以穷尽,故“不可胜数”。尽管事物的变化繁复多端,但总离不开阴阳对立统一这一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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