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处方药适应症范围确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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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非处方药适应症范围确定原则》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2年11月1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处方药转换为非处方药评价指导原则(试行)等6个技术文件的通知》食药监办注[2012]137号发布。

正文

非处方药适应症范围确定原则

非处方药适应症是指:消费者可以自我认知、自我判断,并可以通过自我药疗、自我监护的方式进行处理的疾病或症状

一、常见疾病和症状

1. 症状明显,消费者可自我感知、自我判断;

2. 对症状的治疗一般不会掩盖和贻误原发性疾病,或短期内贻误治疗一般不会导致严重后果;

3. 发生率较高,消费者认知程度很高,且不易误诊

4. 用药期间,自觉症状应有明显改善;

5. 治疗方法及手段明确;

6. 病情相对平稳,短期内不会急剧加重、恶化或转变为其他疾病;

7. 用药时间较短(一般在二周以内);

8. 不需要进行监测和调整剂量(首剂加倍除外)。

二、复发性疾病

1. 症状明显、单一,不易与其他疾病相混淆;

2. 发生率较高;

3. 具有特征性表现,患者在病症复发时依据既往经验可以作出判别;

4. 用药期间,自觉症状应有明显改善;

5. 治疗方法及手段简单、明确;

6. 病情相对平稳,一般不会急剧加重、恶化或转变为其他疾病;

7. 不会导致重要脏器的器质性变化;

8. 用药时间较短(一般在二周以内);

9. 不需要进行监测和调整剂量(首剂加倍除外)。

三、慢性病

1. 诊断方法及手段明确,确诊率高;

2. 治疗方法及手段明确、简单;

3. 患者对疾病认知非常清楚;

4. 患者对治疗的依从性非常好;

5. 短期内(一个月)不需要专业人员进行监测;

6. 自我用药期间内不需要调整剂量;

7. 病情相对平稳,患者自我用药期间一般不会急剧加重、恶化。

四、其他

1. 日常营养补充;

2. 戒烟;

3. 避孕;

4. 中医虚证类(症状严重,或可能有重要脏器器质性改变的不包括在内);

辅助治疗类(进行辅助治疗很可能延误病情,贻误治疗,导致严重后果的,不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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