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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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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
(3)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
(4)患者存在人身损害后果;
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住院患者的病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例资料原件;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做出的检验报告;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此外,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六种情况属于例外===
6种情况不属于医疗事故。例如,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危重患者生命而采取的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了不良后果的;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在现有医学科学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因患者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这只是在行政处理的范畴,如果医疗机构的过错造成患方损害,根据民法通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仍要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即使不是医疗事故,如果医院侵权造成患者损害,仍要承担赔偿责任。
*[http://www.moh.gov.cn/mohzcfgs/pfg/200804/18307.s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分类: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