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健康卡生命周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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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健康卡生命周期管理办法》由卫生部于2012年2月24日卫办综发〔2012〕26号印发,自2012年2月24日起实施。

居民健康卡生命周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健康卡(以下简称居民健康卡)生产、发行、使用、回收等全生命周期过程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该过程中居民健康卡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卡管理机构)、发卡机构、生产企业和持卡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居民健康卡,是指遵从《居民健康卡技术规范》、《居民健康卡用户卡命令集V1·0》等国内外有关规范,用于医疗保健领域、计算机可识别的CPU卡;居民健康卡的发放对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居民和其他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享受医疗卫生健康服务的人员。居民健康卡采用电子实名制,一人一卡。

第四条 居民健康卡生命周期包括四个阶段:

(一)芯片和卡片生产阶段。包含卡片芯片设计、卡片操作系统设计与加载、卡体生产和将芯片模块镶嵌于卡体中。

(二)应用准备阶段。规划卡片上应用程序,初始化应用的个人化数据。

(三)卡片使用阶段。居民使用卡片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接受预防、医疗、保健、康复等医疗卫生服务,并可对卡执行挂失、解挂、解锁、补换等操作。

(四)终止卡片使用阶段。锁定卡片所有应用程序,从而终止卡片使用。

第五条 居民健康卡采用准入及备案管理制度。芯片设计商、卡片操作系统(COS)开发商、卡片制造商等均应按照相应准入及备案管理办法的要求,获得入围资格。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卫生部负责制订居民健康卡标准规范和管理办法,以及居民健康卡发行和应用的授权管理:

(一) 卫生部居民健康卡注册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注册管理中心)负责具体工作;负责审核芯片提供机构、卡片操作系统提供机构、密钥管理系统提供机构、终端提供机构和制卡机构的资质。

(二) 卫生部统一为发行居民健康卡的省份分配居民健康卡发行机构标识号。

(三) 卫生部建立居民健康卡密钥管理系统,制订密钥管理制度,负责生成和管理全国的一级根密钥,并按照统一规则生成二级根密钥,分发给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四) 居民健康卡基础数据的具体采集和维护办法由卫生部统一规定

第七条 发行省份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省(区、市)居民健康卡的发行和应用,其主要职责是:

(一) 从获得入围资格的备选目录中选定芯片提供机构、卡片操作系统提供机构、密钥管理系统提供机构、终端提供机构和制卡机构,并报卫生部备案。

(二) 统一组织居民健康卡制作,可以根据本省(区、市)实际情况,授权辖区内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并报卫生部备案。

(三) 建立本级居民健康卡密钥管理系统,制订密钥管理制度,负责管理使用二级根密钥,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统一规则生成三级根密钥或者卡片密钥。

(四) 组织实施居民健康卡基础数据的采集与维护工作。

(五) 组织制定本地区居民健康卡发行和应用管理规范及实施细则、建设支持居民健康卡发行和应用的信息化平台,可以根据本省(区、市)实际情况,授权辖区内卫生行政部门具体实施,并报卫生部备案。

(六) 组织建设各级居民健康卡管理机构。

第八条 地市级居民健康卡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地区居民健康卡的具体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 依照所属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办法,切实履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授权的各项工作,落实居民健康卡管理职责。

(二) 落实信息化平台的建立并保障其正常运转。

(三) 组织建设辖区内各级实施机构及服务机构。

第九条 各级实施机构及服务机构向居民提供居民健康卡各项业务,作为面向用户的卡管理机构运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 面向居民健康卡发行对象,实施相关数据采集、居民健康卡发放的任务。

(二) 提供居民健康卡发放、挂失、解挂、解锁、补换等服务。居民在使用居民健康卡过程中如有需要可向所属居民健康卡实施和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对应机构一旦受理申请应及时予以处理。

第三章 芯片和卡片生产阶段管理

第十条 居民健康卡芯片提供商应具备卫生部《居民健康卡生产单位及产品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的资质,拟用作居民健康卡芯片的,须向注册管理中心提交芯片备案申请,由卫生部审查后反馈审查意见,合格者予以备案。居民健康卡所选用芯片应从备案芯片中选取,实际使用情况由注册管理中心进行监督。

居民健康卡卡片操作系统(COS)的设计,应符合《居民健康卡技术规范》、《居民健康卡用户卡命令集V1·0》等相关要求,并通过卫生部指定检测机构检测。

获得准入资格的卡片操作系统(COS)厂商应提供复位应答信息和可操作的测试命令,供卡片制造商在封装芯片模块后对卡片进行测试,以便将封装过程中产生的坏卡及时筛除。

卡片操作系统(COS)厂商应将通过检测的居民健康卡芯片模块提交给具备生产资质的卡片制造商,进行封装和非个性化信息印刷。

第四章 应用准备阶段管理

第十一条 卡片操作系统(COS)开发商通过安全的渠道将居民健康卡的传输密钥交给卡片发行单位,并提供创建居民健康卡文件系统的接口服务程序或脚本文件。

卡片发行单位负责组织发卡软件的编写,通过卡复位应答信息获取卡片操作系统(COS)信息,从而调用相应的接口服务程序或脚本文件,对卡片完成个人化过程,即创建卡片文件结构、写入密钥及个人化数据。

第五章 卡片使用阶段管理

第十二条 完成个人化的卡片进入正常使用阶段:

(一)卡片发行。卡片发行单位完成居民健康卡制卡数据的采集和整理并完成卡片个人化,居民所属卡管理机构向居民发放健康卡。

(二)卡片日常使用。居民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接受预防、医疗、保健、康复等医疗卫生服务时,须出示居民健康卡。居民应当妥善保管居民健康卡及相关信息,不得转让、转借。因遗失、出让或转借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有责任和义务为居民保守相关医疗信息的隐私,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居民健康卡相关信息。

(三)卡片挂失。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填写健康卡挂失申请单(参考附表1),向所属卡管理机构申请挂失。卡管理机构应及时核实情况并对卡进行挂失操作。挂失期间居民健康卡的所有业务被冻结。

(四)卡片解挂。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持对应居民健康卡,填写健康卡解挂申请单(参考附表2),向所属卡管理机构申请解挂。卡管理机构应及时核实情况并对卡进行解挂失操作。解挂成功后,居民健康卡恢复正常使用。

(五)卡片解锁。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持对应居民健康卡,填写健康卡解锁申请单(参考附表3),向所属卡管理机构申请解锁。卡管理机构应及时核实情况并对卡进行解锁操作。解锁成功后,居民健康卡恢复正常使用。

(六)卡片补换。居民户籍、身份信息等个人信息变更,卡片严重损坏不能识读或者卡片丢失不能找回时,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填写健康卡补领申请单(参考附表4),向所属卡管理机构申请换领新卡。除卡片丢失的情况外,在领取新卡时,必须交回原卡。

卡管理机构受理补领申请后,应及时为申请人制作新的居民健康卡。补发新卡成功后,所有业务数据转入新卡,原卡片在系统中做注销标记处理,不再参与任何业务。

(七)临时卡管理。申领新卡期间,急需使用居民健康卡的,可申请领取临时健康卡,卡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在临时卡有效期限内,临时卡等同于居民健康卡使用。领取新卡时须交回所发放临时卡。

第六章 终止卡片使用阶段管理

第十三条 为加强系统安全管理,并从环保角度考虑,应鼓励不再使用健康卡的居民将卡退回卡管理机构。卡管理机构应通过锁定卡片所有应用目录,或直接锁定卡片来实现卡片终止使用。已终止使用的卡片,无法通过任何方式重新启用,由卡管理机构统一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 居民健康卡挂失申请单

附表2 居民健康卡解挂申请单

附表3 居民健康卡解锁申请单

附表4 居民健康卡补领申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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