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氏菌纯蛋白衍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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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氏菌纯蛋白衍生物药典标准

品名

中文名

布氏菌纯蛋白衍生物

汉语拼音

Bushijun Chundanbai Yanshengwu

英文名

Purified Protein Derivative Of Brucellin(BR-PPD

定义、组成及用途

品系用布氏菌经培养、杀菌、除去菌体后的上清液制成的纯蛋白衍生物,用于布氏病的临床诊断、布氏菌苗接种对象的选择及布氏菌苗接种后机体免疫反应监测

1 基本要求

生产和检定用设施、原材料辅料、水、器具、动物等应符合“凡例”的有关要求。

布氏菌纯蛋白衍生物(BP-PPD)生产车间必须与其他生物制品生产车间及实验室分开,原液生产全部过程,包括布氏杆菌灭活,应在完全隔离的区域内进行,所需设备及器具均须单独设置并专用。直接用于生产的金属玻璃等器具,应经过严格清洗灭菌处理。

2 制造

2.1 菌种

生产用菌种应符合“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菌毒种管理规程”的有关规定。 2.1.1 名称及来源

采用猪布氏菌Ⅰ型CMCC 55007 (S2)菌株。 2.1.2 种子批的建立

应符合“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菌毒种管理规程”的有关规定。 2.1.3 种子批的传代

工作种子批启开至菌体收集,传代应不超过5代。 2.1.4 种子批的检定 2.1.4.1 染色镜检

应为革兰氏阴性小杆菌。 2.1.4.2 生化反应 2.1.4.3 血清学特性

生产用菌种对布氏菌参考血清的凝集效价应达到1:800(++)以上。 2.1.4.4 噬菌体裂解特性

能被布氏菌Wb噬菌体裂解。 2.1.5 种子批的保存

冻干菌种保存于8℃以下,液体菌种保存于-70℃以下。

2.2 原液

2.2.1 生产用种子

启开菌种后接种于肝琼脂斜面培养基,置37℃培养2~3天,根据生长情况,可在肝琼脂斜面培养基上再传代1次,生长良好的菌苔,用于生产。 2.2.2 生产用培养基

采用肝浸液琼脂培养基或经批准的其他培养基。 2.2.3 接种和培养

取2.2.1项生长良好的菌苔,接种于适量的大管肝斜面或克氏瓶中,置37℃培养2天作为种子,再接种至大管肝斜面或肝琼脂克氏瓶,置37℃培养2天。 2.2.4 收获及杀菌

培养终止,以生理氯化钠溶液洗脱培养物,121℃、30分钟杀菌,杀菌后离心除去菌体,收集上清液。如上清液需保存应加入3.0g/L苯酚或其他适宜的防腐剂,保存于2~8℃,保存期不超过30天。应防止冻结。 2.2.5 纯化

收集上清液进行纯化。用三氯乙酸和饱和硫酸铵法分别沉淀蛋白质,或采用经批准的方法纯化,除菌过滤后即为原液。 2.2.6 合并与分装及冻干 2.2.6.1 合并

同批分次纯化的原液可以合并,但不得超过5次。 2.2.6.2 分装及冻干

原液检定合格后,可根据蛋白质含量,将原液稀释至规定浓度,定量分装,分装后立即进行冻干。 2.2.7 原液检定

按3.1项进行。 2.2.8 保存及有效期

原液应保存于2~8℃。液体原液自效价测定合格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原液冻干品自效价测定合格之日起,每间隔5年应按3.1项进行检定,合格后可继续使用。

2.3 半成品

2.3.1 配制

经检定合格的原液,用0.01mol/L PBS( pH7.2~7.4,含0.0005%聚山梨酯80及3.0g/L苯酚)稀释至20IU/ml或50IU/ml。 2.3.2 半成品检定

按3.2项进行。

2.4 成品

2.4.1 分批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批规程”规定。 2.4.2 分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装和冻干规程”规定。 2.4.3 规格

每瓶1ml、2ml。每1次人用剂量0.1ml,含BR-PPD 1IU。 2.4.4 包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

3 检定

3.1 原液检定

3.1.1 外观

原液冻干品应为白色疏松体。液体原液及冻干品复溶后应呈棕黄色澄明液体,无不溶物或杂质。 3.1.2 复溶时间

冻干品按标示量加入注射用水后,应于3分钟内完全溶解。 3.1.3 水分

冻干品应不高于3.0%(2010年版药典三部附录Ⅶ D)。 3.1.4 纯度 3.1.4.1 蛋白质含量

依法测定(2010年版药典三部附录Ⅵ B第二法)。3.1.4.2 多糖与核酸含量

(2)核酸含量测定 量取供试品2~3ml,采用紫外一可见分光光度法(附录Ⅱ A),在波长260nm处测定吸光度,按 =200计算核酸含量。 3.1.5 效价测定 3.1.5.1 动物法

标准品及本品分别稀释3个不同稀释度,取至少4只经布氏菌致敏的体重为400~600g的白色雌性豚鼠,去毛后于背部脊柱两侧相对部位,分别皮内注射上述稀释度本品各0.1ml或0.2ml,于注射后24小时、48小时各观察局部硬结的纵径与横径(可根据48小时的反应结果判定)。计算每个稀释度2天的硬结反应总和或平均面积,并求其比值,每个稀释度本品与相应浓度标准品的比值应为0.8~1.2,如不符合上述要求,可调整稀释度后再测定效价,直至符合要求。 3.1.5.2 稀释度选择

稀释度的选择应能使本品注射后24小时所产生的局部硬结反应直径为10~30mm;本品和标准品的硬结反应直径大小相似,且本品和标准品的3个稀释度的剂量对数反应曲线应基本平行。如本品效价与标准品效价不一致,可用同样方法复试1次,并算出相当于标准品的效价,进行调整,调整后再重新抽样测定效价,直至符合要求。 3.1.6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2010年版药典三部附录Ⅻ A),应符合规定。 3.1.7 异常毒性检查

依法检查(2010年版药典三部附录Ⅻ F),应符合规定。 3.1.8 致敏效应试验

试验组与对照组分别选用体重300~400g未做过任何试验的豚鼠各3只。试验组每只豚鼠皮内注射0.2ml含20μg的本品,共3次,每次间隔5天。在第3次注射后15天,试验组与对照组每只豚鼠各皮内注射0.2ml含20μg的本品,连续观察3天,两组动物反应应无明显区别。

3.2 半成品检定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2010年版药典三部附录Ⅻ A),应符合规定。

3.3 成品检定

3.3.1 鉴别试验

取经布氏菌致敏的豚鼠至少4只,皮内注射0.2ml本品,24小时后豚鼠的平均硬结反应直径(纵、横直径相加除以2)均应不小于5mm。 3.3.2 物理检查 3.3.2.1 外观

应为无色澄明液体,无不溶物或杂质。 3.3.2.2 装量

依法检查(2010年版药典三部附录Ⅰ A),应不低于标示量。 3.3.3 化学检定 3.3.3.1 pH值

应为6.8~7.4(2010年版药典三部附录Ⅴ A)。 3.3.3.2 苯酚含量

应不高于3.0g/L(2010年版药典三部附录Ⅵ M)。 3.3.4 效价测定

取经布氏菌致敏的400~600g豚鼠,皮内注射0.2ml标准品与本品,至少各4只,注射后24小时、48小时各观察结果1次(可根据48小时的反应结果判定),计算本品和标准BR-PPD的平均硬结反应直径,计算累计值,并求其比值,应为0.8~1.2。 3.3.5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2010年版药典三部附录Ⅻ A),应符合规定。 3.3.6 异常毒性检查

依法检查(2010年版药典三部附录Ⅻ F),应符合规定。

4 保存、运输及有效期

于2~8℃避光保存和运输。自生产之日起,有效期为12个月。

5 使用说明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和批准的内容。

版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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