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分化躯体形式障碍
未分化躯体形式障碍 未分化躯体形式障碍(undifferentiated somatoform disorder)患者诉述一种或多种躯体症状,为此感到痛苦;但医学检查不能发现躯体疾病和任何器质性病变证据。其病程多在半年以上,有显著的社会功能障碍。常见的症状如:疲乏无力、食欲缺乏,以及胃肠道或泌尿系统不适。这一临床类型可看作不典型的躯体化障碍。其症状涉及的部位不如躯体化障碍广泛,也不那么丰富,其病程不一定都长达2年以上。
未分化躯体形式障碍的治疗和预防方法
目前,许多精神疾病的病因未臻详明。多年来,专业工作者根据在生活和工作实践中,对许多精神疾病不断地细致观察,形成了一些朴素的观念。认识到许多精神疾病是人类个体与社会或自然环境互相作用产生的反常结果。在相当不少的情况下,虽然外在条件相似,但疾病发生则可截然不同,提示个体特性在疾病发生中具有重要地位。因此,人们为防止发生这一类疾病,倡导提高人的精神健康水平,使之能够抵御外界有害因素的侵袭。这就是:①培育机体整体,包括脑功能的发育,并扶植其经常处于健康状态,使人的体魄健壮,精神饱满;②培养个性健康发展并加强锻炼,使之与社会环境相适应、相统一。
未分化躯体形式障碍的原因
(一)发病原因
本组障碍的确切病因尚不明。近些年来的研究提示,这类疾病与下列因素有关:
1.遗传 报道认为躯体形式障碍与遗传易感素质有关。在对一组慢性功能性疼痛的研究证明,其阳性家族史明显高于器质性疼痛;多因素分析显示家庭遗传史与疼痛量呈正相关。
2.个性 作者的研究发现,不论男女病人其MMPI的廓图均呈1、2、3、7型,其两点编码基本符合神经症的性格特征。“神经质”个性的患者,更多地把注意力集中于自身的躯体不适及其相关事件,导致感觉阈降低,增加了对躯体感觉的敏感性,易于产生各种躯体不适和疼痛。Sterm的研究发现,躯体形式障碍病人常合并一定的人格障碍,以被动依赖型、表演型、敏感攻击型较多见。
3.神经生理和神经心理研究 有人发现躯体形式障碍的患者存在着脑干网状结构注意和唤醒功能的改变,有关脑功能不对称的研究把转换障碍的感觉、注意和情绪改变与大脑右半球信息处理过程方式联系起来,对躯体形式障碍的脑研究指向第二感觉区(S11),该区似乎特别适合用来解释其神经生理和神经心理的动力学机制。有人认为在情绪冲突时体内的神经内分泌、自主神经及血液生化改变导致血管、内脏器官、肌张力等改变,这些生理反应被患者感受为躯体症状。
4.心理社会因素
(1)潜意识获益:精神分析学派的观点认为,这类躯体症状可以在潜意识中为患者提供两种获益,一是通过变相发泄缓解情绪冲突;二是通过呈现患病角色,可以回避不愿承担的责任并取得关心和照顾。
(2)认知作用:患者的人格特征及不良心境可影响认知过程,导致对感知的敏感和扩大化,使当事人对躯体信息的感觉增强,选择性地注意躯体感觉并以躯体疾病来解释这种倾向,增强了与疾病有关的联想和记忆及对自身健康的负性评价。
(3)述情障碍:有人认为,低文化者不善于用语言表达其深藏的感情,即所谓“述情障碍”(alexithymia)。Lesser认为述情障碍是一种长期存在的人格特征,患者不善于表达其内心冲突,描述躯体不比情感表达更容易,甚至于达到难以区分是内心感情还是躯体感觉。有人认为患者在情绪体验的自我感受和言语表达方面存在严重缺陷,其情绪体验没有传达到大脑皮层并通过语言符号表达出来,而是经过由律神经形成所谓“器官语言”释放出来。
(4)生活事件:Dantzer强调生活事件与躯体之间的联系。Bacon发现生活事件与身体主诉呈正比,作者的研究也发现负性事件的刺激量研究组高于对照组,生活事件与疼痛量呈正相关。研究组的社会支持总分明显低于对照组,与疼痛量呈负相关。生活事件中以长期性应激为主。
(5)社会文化因素:有研究发现,躯体形式障碍特别多见于中老年妇女且文化较低者。还有研究显示慢性功能性疼痛也多见于女性文化程度较低者。有人认为情绪的表达受特定的社会文化影响,无论在20世纪以前的西方社会,还是今天的发展中国家或发达地区的基层社会,负性情绪都常常被看成是无能耻辱的表现,从而阻碍了该类情绪的直接表露,而躯体不适的主诉则是一种“合法”途径。在这种文化背景下,患者会自觉或不自觉地掩饰、否认,甚至于不能感受到自己的情绪体验,而关注自身的躯体不适。尽管症状的发生和持续与不愉快的生活事件、困难、心理因素或内心冲突密切相关,但病人也常否认心理因素的存在,拒绝探讨心理病因的可能。
(二)发病机制
对躯体化障碍发生的心理社会机制已有许多研究,但很少有关于其发生的生物学基础的报道。躯体化的作用可以理解为社会和情感交流,也可以解释为心理动力学的结果。
1.社会交流 主要指患者运用躯体症状以达到控制他人的目的(比如一个女青年表现为持续腹痛,从而阻止他的父母周末外出)。
2.情感交流 有时患者不能口头表达他们的情感,因此他们可能运用躯体症状或躯体主诉来表达。有些患者也可能利用躯体主诉来处理应激。躯体症状还可能是缓解心理冲突的办法。心理测试方面的研究报道,躯体化障碍患者MMPI-R分数明显高于对照组。
3.心理动力学因素 经典的心理动力学理论认为,躯体化障碍是指用躯体症状来替代被压抑的非本能性冲动。患者的这类躯体症状在潜意识中能够为患者提供两种获益,一是可以变相发泄缓解情绪心理冲突;二是通过患躯体化障碍角色,可以回避不愿承担的责任,还可以得到家人、同事的关心和照顾。
患者的不良人格特征及不良心境可导致对感知的敏感和扩大化,选择性地逐渐加强注意躯体的感觉,并以躯体疾病来解释这种倾向,增强了对自身健康的负性评价。还有些患者不善于表达内心冲突,描述躯体不适比情感表达更容易,甚至于达到难以区分内心感情和躯体不适,有人认为患者在情绪体验的自我感受和言语表达方面存在严重缺陷,其情绪体验只好通过所谓“器官语言”释放出来。
4.生物学因素 神经心理检查证实躯体化障碍患者多伴有大脑半球双侧额叶的功能缺陷及非优势半球的功能减退。然而,某些研究证明以左侧躯体症状为主的患者可能提示大脑右侧半球受累较左侧严重。基础研究也证实躯体化障碍患者多伴有皮质功能异常,此结果也被听觉诱发电位检查所证实。与对照组相比,躯体化障碍患者对相关刺激及无关刺激反应相似,提示患者的选择性注意力减退。病理生理学方面的研究显示,躯体主诉增多与下列因素有关:独居、接受外界环境刺激较少、抑郁和焦虑情绪等。另外,人格特征、神经过敏及内向性格的人躯体感觉阈值较低,也与躯体化障碍的发生有关。
未分化躯体形式障碍的诊断
1、症状标准
(1)符合神经症的诊断标准。
(2)以躯体症状为主,至少有下列一项:①对躯体症状过分关心(严重性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相称),但不是妄想;②对身体健康过分关心,如对通常出现的生理现象和异常感觉过分关心,但不是妄想。
(3)反复就医或要求医学检查,但检查的阴性结果和医生的合理解释,均不能打消其顾虑。
2、严重标准
社会功能受损
3、病程标准
符合症状标准至少已3个月(躯体形式障碍要求至少2年、未分化的躯体形式障碍和躯体形式的疼痛障碍要求至少半年以上。
4、排除标准
排除其他神经症性障碍、抑郁症、精神分裂症及偏执性精神障碍等。
未分化躯体形式障碍的鉴别诊断
1.躯体疾病 这类疾病早期不一定能找到客观的医学证据。但最终能找到客观的医学证据。因此各种躯体形式障碍的诊断要求至少半年以上病程。当起病年龄在40岁以上,躯体症状单一、部位较固定,且呈持续加重趋势者,应首先考虑可能存在器质性病变,并密切观察,不宜匆忙作出躯体形式障碍的诊断。临床实践表明:根据起病有精神诱因,初步检查未发现阳性体征,患者容易接受暗示这几点,便下躯体形式障碍的诊断,有可能导致误诊,不可不慎。
2.抑郁障碍和焦虑障碍 不同程度的抑郁和焦虑情绪常出现在躯体形式障碍中,但程度较轻。其所伴存的躯体不适主诉不多,以抑郁和焦虑的核心症状为主。而躯体形成障碍的抑郁和焦虑情绪多较轻。抑郁症患者多呈现“抑郁三联征”,而伴随的躯体症状数目较少,且主要集中在胃肠系统。ICD-10指出,发生在40岁以后,特别是男性的躯体症状,很可能是原发性抑郁障碍的早期表现。
3.诈病 发生在监狱、法庭、工伤及交通事故中。当事人有意识地制造或夸大各种躯体症状;而躯体形式障碍症状的产生是无意识、非自愿的。
4.疑病性妄想 患者的躯体疾病信念荒诞而脱离实际,妄想障碍或抑郁症患者可有怪异的躯体信念,如“一个器官或身体的一部分正在腐烂”。与之辩论、解释等均不能使其动摇,且常有其他精神病症状同时存在。
5.疑病障碍与下列疾病鉴别
(1)抑郁障碍患者可有认为自己患了一种严重疾病的先占观念,然而,抑郁症也可能是继发于疑病障碍,重要的是明确哪一种先出现。
(2)无法解释的躯体主诉或躯体化障碍关注的是症状,而不是一种疾病和后果的存在。
(3)与疑病障碍有关的信念不像抑郁症或精神分裂症伴有躯体妄想那样固定。长期存在疑病性主诉的患者,要归入人格障碍。因为当他们感到医务人员不能处理他们的问题时,常会变得不满,甚至敌对。
(4)任何人都可能为健康问题出现短暂的担忧。
(5)许多焦虑障碍也有疑病性主诉的特征。
(6)广泛性焦虑障碍(GAD)的担忧之一表现为担心自己或者家庭成员的躯体疾病。然而,GAD的疾病焦虑只是许多担心之一,而不是惟一的痛苦。
(7)在惊恐发作期,对躯体或精神疾病的回避和先占观念很突出(即害怕死去、发疯或失控),然而,惊恐障碍患者趋于曲解他们的急性焦虑反应(随焦虑增加而严重)。疑病障碍为被曲解的症状更多是与焦虑无关的(如肿块和小斑点)。其次,惊恐的曲解趋于急性,同时出现焦虑症状(如心脏病突发),而疑病的担心多为长期的(如癌肿)。
(8)强迫症患者担心他们或他们的家庭发生严重疾病,像艾滋病或癌肿,结果他们出现有关传染的强迫思维。他们会进行强迫的姿势动作(清洗或检查)以避免传染。
1、症状标准
(1)符合神经症的诊断标准。
(2)以躯体症状为主,至少有下列一项:①对躯体症状过分关心(严重性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相称),但不是妄想;②对身体健康过分关心,如对通常出现的生理现象和异常感觉过分关心,但不是妄想。
(3)反复就医或要求医学检查,但检查的阴性结果和医生的合理解释,均不能打消其顾虑。
2、严重标准
社会功能受损
3、病程标准
符合症状标准至少已3个月(躯体形式障碍要求至少2年、未分化的躯体形式障碍和躯体形式的疼痛障碍要求至少半年以上。
4、排除标准
排除其他神经症性障碍、抑郁症、精神分裂症及偏执性精神障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