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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卫生学

删除12字节, 2017年2月23日 (四) 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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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中可能存在的有害因素的含量水平==
食品中可能存在的有害因素,其性质、作用各不相同,在食品中含量水平的监测研究方法和允许的限量亦各有不同。一般规定,食品中不得检出可直接使人致病的生物性有害因素,如[[致病菌]]、病毒、寄生虫等,但轻度[[感染]][[囊尾蚴]]的[[猪肉]]或[[牛肉]],每40cm<sup>2</sup>的好,每40cm的好[[寄生]][[肌肉]](臀肌、嚼肌)表面上,囊尾蚴不多于3个和5个者,可分别经有效[[低温]]和高温处理后供人食用;感染旋毛形[[线虫]]轻微的猪肉和其他畜肉,一般最好寄生部位(如膈肌脚)24个切片中检出虫体不超过5片时,也允许经有效高温处理后供人食用。至于食品中非致病性细菌,通常则依其食品卫生意义、卫生条件等具体情况,规定其在食品中的含量水平,即食品中的“[[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最可能数”,亦即一定体积或重量内细菌和大肠菌群可存在的数目标准,如中国食品卫生标准规定1ml汽酒中细菌总数须低于100个;100ml汽酒中大肠菌群须低于或等于3个。
对食品中的化学性有害因素,按食品[[毒理学]]方法可测得其对实验动物的最大无作用量。通常考虑 100倍安全系数,制订人体每日容许摄入量,再据此规定各种食品中的允许含量水平,以mg/kg或mg/L表示。对食品中的放射性有害因素,分别规定其在食品及饮水中的限制浓度,其含量水平以(Ci/kg)表示,人体摄入的[[放射性同位素]]总量不得超过[[饮用水]]的限制浓度×2.2 (假定每人每日饮水量为2.2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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