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材取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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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解

药材取样法是指选取供检定用药材样品方法取样的代表性直接影响到检定结果的正确性。因此,必须重视取样的各个环节。

一、取样前,应注意品名、产地、规格等级及包件式样是否一致,检查包装的完整性、清洁程度以及有无水迹、霉变或其他物质污染等情况,详细记录。凡有异常情况的包件,应单独检验

二、从同批药材包件中抽取检定用样品,原则如下:

药材总包件数在100件以下的,取样5件;

100~1000件,按5%取样;

超过1000件的,超过部分按1%取样;

不足5件的,逐件取样;

贵重药材,不论包件多少均逐件取样。

三、对破碎的、粉末状的或大小在1cm以下的药材,可用采样器(探子) 抽取样品,每一包件至少在不同部位抽取2~3份样品,包件少的抽取总量应不少于实验用量的3倍;包件多的,每一包件的取样量一般按下列规定

一般药材100~500g;粉末状药材25g;贵重药材5~10g;

个体大的药材,根据实际情况抽取代表性的样品。

如药材的个体较大时,可在包件不同部位(包件大的应从10cm以下的深处)分别抽取。

四、将所取样品混合拌匀,即为总样品。对个体较小的药材,应摊成正方形,依对角线划“×”字,使分为四等分,取用对角两份;再如上操作,反复数次至最后剩余的量足够完成所有必要的试验以及留样数为止,此为平均样品。个体大的药材,可用其他适当方法取平均样品。平均样品的量一般不得少于实验所需用的3倍数,即1/3供实验室分析用,另1/3供复核用,其余1/3则为留样保存,保存期至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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