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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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萌芽时期大约在公元前500年到公元10世纪期间。这时不仅法已经出现,而且医学已经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在处理人命案件时,执法人已知征求医生的意见来处理案件。
欧洲古代法医学的发展却缓慢得多,仅有个别案例的传闻,如公元前100~44年凯撒大帝被杀:身上有23处[[创伤]],检验确定贯穿[[胸部]]第一、二肋间的是[[致命伤]]。
考查历史,中国是应用法医学解决诉讼问题最早的国家。
远在公元前一千左右,西欧社会处于蒙昧时代,我国就已应用检验方法了。国外有位中国科学史的权威李约瑟(曾著有权威著作《中国科学技术史》)谈到他的一项研究计划中国的法医学历史时说:“法医的历史非常有趣。”“在中国,这题目的第一本书是在1247年(南宋)写的。但是,法医的历史还可上溯到更早。纪元前217年(秦)有一位法官,他的墓中藏有如何辨别谋杀与自杀,以及诸如此类的指示。”(见《参考消息》1987年8月20日版)。战国末期吕不韦任秦相期间(公元前249-237年)使其门客编的《吕氏春秋.十二月纪》,其中月令篇237年)使其门客编的《吕氏春秋·十二月纪》,其中月令篇(记载十二月政令的)写有每年孟秋之月(七月)“命里瞻伤、察创、视析、审判、决狱讼,必端平。”到了秦代(公元前221—206年)法医工作有了发展。1975年在湖北省云梦城关睡虎地秦墓出土了一千一百片秦代竹简。竹简上记载了秦代的部分法律,其中有《田律》、《效律》、《置史律》、《治狱》等律令。从竹简之一的《封诊式》中可以看出,早在二千多年前的秦代我国的刑侦工作和刑事技术工作就已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封诊式》是秦代官方规定的办理案件的方法和程式,其二十五篇文章,除了有关审理、审讯的一般性的规定外,还汇集了诸如凶杀、盗窃、逃亡等类型的刑事案件,从中反映了秦代破案人员的设置情况、现场勘查工作、刑事技术工作和审讯工作的状况。
《封诊式》中有关法医学的内容,包括现场、痕迹、活体和尸体几方面:
显然,有无专职刑事检验人员,便成为回答我国历史上有无刑事检验制度的关键。《秦简》的发现,对这个问题就有了明确的答复,证明我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刑事检验制度的国家。
<b>在三国年代</b>,吴普(传说是[[华佗]]的学生)和张举曾分别利用法医学知识和动物实验的方法来帮助审理案件。据《疑狱集》记载:张举,吴国人,任句章县令。有妻杀其夫后,放火烧舍,诈称夫死于火。众人不信,向举告发。举讯问妻,拒不承认。乃取猪二只,一只杀死,一只活着,于是和柴烧之。经观察,死猪口中无灰,而活猪口中有灰。再看其丈夫,口中果然无灰,可见其丈夫是死后被烧。由此再审其妻,其妻供认不违。
2、检尸法式 。
检尸法式又称尸帐,是元代检验制度中的一项重要规定,颁发于大德八年(1304)(《元典章.刑部卷五》)。这个文件的主要优点在于将宋代的验尸格目、验状、检验正背人形图等三种验尸文件简化为一种,取三者之长,去其繁琐之处,如宋代验状包括(《元典章·刑部卷五》)。这个文件的主要优点在于将宋代的验尸格目、验状、检验正背人形图等三种验尸文件简化为一种,取三者之长,去其繁琐之处,如宋代验状包括[[四缝]]尸首,检尸法式则只有仰合两面。不论与宋代的验尸文件还是与清代的尸格、尸图比,它都是简洁、扼要并具有代表性的记载外表检验结果与结论的检尸文件,其法律效用与今日的鉴定书相当。
3、大德检验法令
[[分类:医学分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