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学
(Forensic Medicine):法医学是应用医学、生物学、化学和其他自然科学理论和技能解决法律问题的科学,用于侦察犯罪和审理民事或刑事案件提供证据。
法医学作用
法医学是应用医学及其他自然科学的理论与方法,研究并解决立法、侦查、审判实践中涉及的医学问题的一门科学。法医学是一门应用医学,又是法学的一个分支。
法医学为制定法律提供依据,为侦查、审判提供科学证据,因此法医学是联结医学与法学的一门交叉科学。现代法医学分基础法医学和应用法医学两部分:前者研究法医学的原理和基础:后者则运用法医学的理论和方法,解决司法、立法和行政上的有关问题。这包括受理杀人、伤害交通事故、亲子鉴定等案件的鉴定,为侦查、审判提供线索和证据,为制定死亡判定、脏器移植、现代生殖技术以及解决由此带来的社会问题的法律提供依据;另外通过对非正常死亡的尸体检验来发现传染病,进行中毒和灾害事故的防治及行政处理。
由于司法实践给法医学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天地,现代医学和其他自然科学的成就为法医学的发展提供了最新技术手段,原来单一的法医学逐渐形成多分支学科的综合性应用科学,这些学科包括:法医伦理学、法医病理学、临床法医学、法医物证学、法医血清学、法医人类学、法医牙科学、法医化学、法医放射学、法医毒物学、法医精神病学、法医昆虫学、医法学等。
法医学的历史
法医学的诞生和发展,与社会经济的发展、法的出现、以及医学和其他自然科学的进步有着密切的关系。法医学的历史大体可以分为三个时期,即萌芽时期、形成时期、发展和成熟时期。
萌芽时期大约在公元前500年到公元10世纪期间。这时不仅法已经出现,而且医学已经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在处理人命案件时,执法人已知征求医生的意见来处理案件。
如中国先秦时期就有了损伤检验,《礼记·月令》中记载“孟秋之月,……命理瞻伤、察创、视折、审断,决狱讼,必端平”。在已发掘的秦墓竹简中,亦有他杀、杀婴、自缢、外伤性流产等检验案例的记载。战国末期还有“令史”专门从事尸体检验和活体检验。
欧洲古代法医学的发展却缓慢得多,仅有个别案例的传闻,如公元前100~44年凯撒大帝被杀:身上有23处创伤,检验确定贯穿胸部第一、二肋间的是致命伤。
形成时期约为公元11~19世纪,这时社会经济得到进一步的发展,法制趋向健全,案件的鉴定有专业医生参与,开始有较系统的法医著作出现。
这时期最有代表性的著作是中国南宋理宗淳祜七年(1247)湖南提点刑狱宋慈编著的《洗冤集录》五卷。内容包括:检验总说、疑难杂说、初检、复检、验尸、四时变动、验骨、自缢,溺死、自刑、杀伤、火死、跌死、服毒及其他各种死共53项。这是世界上最早的一部系统法医学著作,曾被译成多种文字在许多国家出版。
中世纪的欧洲,以法国、德国和意大利的法医学发展较快。1562年法国外科医师帕雷对升汞中毒作了第一例解剖,1575年他在《外科手术学》一书中,阐述了机械性窒息、杀婴、电击死处女鉴定等方法;1598年意大利医师菲德利斯发表《医生关系论》一书,这是欧洲第一部法医学著作。
1642年,德国莱比锡大学首先开设系统的法医学讲座;1782年,柏林创办了第一份法医学杂志,从此法医科学初步形成它自己独立的体系。
发展和成熟时期 工业革命给科学技术的发展,开辟了广阔的前景。18世纪以前的法医学主要靠肉眼观察活体、尸体现象,所得到的是直观的、浅显的结论,19世纪后则由于显微镜技术的出现和化学分析方法的应用,法医学的研究工作得到深入发展。
这个时期法国著名法医学者奥尔菲拉著有《论毒物》,俄国奈丁应用显微镜研究自缢与勒死的颈部索沟,以判断究系生前抑或死后形成。
1899年,西方近代法医学开始传入中国;1915年北京和浙江医学专门学校开设法医课;1930年国立北平大学医学院创立法医教研究。1932年在上海建立法医研究所并出版《法医月刊》。
20世纪以来,经济的发展和自然科学的突飞猛进大大促进了法医学的发展,现代分析仪器的运用和新检验技术的应用,标志着现代法医学体系的形成。
法医学的研究对象
法医学的研究对象包括人(活体、尸体)和物。
活体检验包括检查被害人和被告人的生理状态和病理状态内容、有损伤程度、劳动能力的鉴定;有关性犯罪、性功能、妊娠、堕胎的鉴定;个人识别检查、亲子鉴定;诈病、造作病(自残)的检查和诊断;司法精神病检查和诊断、精神状态和责任能力的鉴定;疾患(含外伤和疾病,职业性和公害引起的疾患);年龄鉴定(犯罪年龄的确定);酩酊检查(酒后肇事);毒品注射痕检查(兴奋剂和麻醉剂注射)等。
死体检验是法医学研究的最重要对象,主要检查目的是判明死亡原因、推断死亡时间、确定损伤部位、形状和程度,鉴别生前伤和死后伤,以及受伤时间、伤后行为能力、推断致伤凶器、分析作案方式确定死亡性质(自杀、他杀、灾害)、有无中毒和疾病体貌特征检查。
法医学尸体检查包括尸表检查和尸体剖验。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法医解剖:涉及刑事案,必须经过尸体解剖才能判明死因的尸体和无名尸体,需查明死因及性质者;急死或突然死亡,有他杀或自杀嫌疑者;因工、农业中毒或烈性传染病死亡,涉及法律问题的尸体。
剖验要求全面系统,并应留取足够检材作组织切片、毒物分析和细菌学检查。一般应在一定期限内向委托单位发出尸体剖验报告。
物体检验包括人体的一部分(骨片、毛发、组织块、血痕等);人的分泌物、排泄物(精液、尿、汗液、粪便等及其斑迹);人体表面复制物(指纹、足迹);人体附着物(化妆品、垢、尘土);凶器与衣着;剩余食物饮料、药品、呕吐物、胃内容物等。
涉及人身伤亡的犯罪现场、灾害、事故现场也是法医研究的重要对象。法医鉴定人会同侦查人员及时赶赴命案现场,对现场进行实地调查、检验尸体外表、发现并提取犯罪证据,这称为法医现场勘查。法医研究现场是为了查明死亡原因、判断死亡时间,了解死亡过程和致死手段和方法,推断致伤或致死工具,提取法医物证。
对案件具有证明意义的文字、图表资料均称书证。包括病历、诊疗意见书、死杀诊断书、现场勘查笔录、尸体剖验报告物证检验报告书,访问调查材料、法医学鉴定书等。法医鉴定人对书证进行审查,并按司法机关的要求,作出相应的结论,对于书证材料不足的,可要求补充材料。
法医学的研究方法
法医学的研究方法有医学的、生物学的、化学的和物理学的四类。
医学的研究方法最主要的是尸体剖验。包括肉眼观察研究和取器官组织检材制作组织切片,并染色进行显微镜下检查和组织化学检查。为研究超微结构和测定微量金届含量还可应用电子显微镜观察和微区分析。
此外,还可根据需要提取相应检材作化学和生物学检查。其次是临床医学检查,应用临床知识对活体进行诊察,确定活体的生理、病理状态,解决医疗事故中的医疗责任以及传染病、中毒、公害的防治问题等。
化学的研究方法包括应用化学分析方法对毒物进行定性和定量,对排泄物、呕吐物进行毒物检验,用化学反应方法确定是否有血迹,以及用生物化学方法检查人体酶型和遗传指纹(DNA技术),以进行个体识别等。
生物学的研究方法,如采用免疫血清学鉴别个体和动物的血、精斑、其他体液斑、分泌物、骨、毛发的种属和血型;采用微生物学理论和技术,对有关检材进行细菌和病毒检查等;采用动物试验方法进行中毒病理学、机械性损伤、其他物理性损伤、机械性窒息的模拟试验;应用人类学知识对无名尸体进行年龄、性别、种族特征的研究。
物理学的研究方法是指采用物理仪器测定皮肤、骨骼的强度,进行损伤模拟试验;采用 X射线技术进行损伤、身体异物和骨骼年龄的推断;采用气相色谱仪,紫外、红光分光光度仪、质谱仪、磁共振技术、中子活化技术等对毒物和药物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用光谱分析、电泳技术、显微镜技术进行法医物证的检验等。
法医学的内容
法医学的内容主要有:
死亡与尸体现象。讨论死亡概念、死亡过程和死亡分类;研究死亡诊断标准;鉴别真死和假死;研究死后尸体在内外因素作用下发生的一系列变化,包括早期尸体现象(肌肉弛缓、尸冷、局部干燥、尸僵、尸斑、组织自溶)、晚期尸体现象(尸体腐败、干尸、尸蜡、泥炭鞣尸、霉尸、白骨化)以及昆虫等动物对尸体的毁坏;推断死亡时间等。
各种机械性窒息的发生机制、征象、后果和检验方法。如对缢死、勒死、扼死、闷死、压迫胸腹部所致的窒息死、异物堵塞呼吸所致的窒息死、溺死进行鉴别;研究各种机械性窒息的作案方式。
机械性损伤的分类、形成机制。讨论钝器、锐器、火器损伤的基本形态、损伤后果、 致死原因;阐述各种徒手伤、器械伤坠落伤、交通工具所致损伤、咬伤、切创、砍创、刺创、剪创以及枪弹创和爆炸伤的特点和鉴定要点;鉴别生前伤与死后伤;推断致伤物;判断打击次数、打击顺序和方向;推断伤后经过时间;确定损伤性质(他杀、自杀意外事故、灾害事故)。
高温、低温、电流或其他物理因素所致的损伤和死亡。讨论烧死、烫死、冻死、电击伤、雷击伤的机制和征象,鉴别生前烧伤(死)与死后焚烧。
各种毒物的性状、毒理作用,毒物进入体内的途径和代谢过程,中毒症状,病理改变。中毒量和致死量,毒物检验方法和预防措施。
各种猝死与自杀、他杀引起的突然死亡。
性功能的生理和病理状态。讨论强奸、猥亵、性变态行为的作案方法和手段,及人身检查和鉴定标准。研究妊娠和分娩,确定受精时间和妊娠期间。研究堕胎、杀婴的方法,后果和法律责任。
各种人体组织、体掖、分泌物、排泄物及其斑迹的种属、红细胞型、白细胞型、血清型、酶型以及遗传基因纹(DNA指纹)、基因频率分布的理论和检验方法;出血部位、出血量和出血时间;亲子鉴定的理论和方法。
法医人类学的个人识别。根据骨骼、牙齿、毛发推断人种、性别年龄、身高、职业特点、面貌特征,确定无名尸及碎尸的身源;研究如何根据颅骨复原生前面貌,以及将颅骨与嫌疑人相片重合以确定是否同一个人等。
他杀、自杀他杀伪装自杀、自杀伪装他杀的特点和规律。研究自伤他伤的规律和损伤程度鉴定;研究诈病(假装或夸大病情)、造作病(或自残)的特点和规律以及检验和鉴定方法。
医疗事故的鉴定、医疗工作中的刑事和民事责任。分清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及医护人员应负的责任,帮助医疗机构提高质量,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
法医学的尸体检验方法和步骤研究。研究无名尸体检验、碎尸检验、重大灾害事故尸体检验、挖掘尸体检验的特殊方法和技术。
活体检验的各种方法和技术,确定相应的鉴定标准。
涉及法律的其他医学问题。如研究违法或犯罪行为与精神病态的关系,精神病人违法或犯罪后的责任能力鉴定等等。
自宋慈《洗冤集录》的发表,距今已有700多年历史,这以后法医学由原来的单一学科发展到门类齐全的多科性应用科学,其研究方法和检测手段更趋现代化。但是,随着法制的健全、公安、司法实践不断给法医学提出新的课题,法医学本身也存在不少有待解决的问题。
这方面的问题主要有:精确、可靠地确定死亡时间和伤后经过时间的技术;简易、科学、实用的生前与死后伤鉴定方法;死亡标准、脏器移植与法律的关系;法律伦理学方面的问题,如现代生殖技术(人工受精、试管婴儿)带来的法律问题,性转换术、生物医学的人体实验与法律问题;可靠的个人识别方法、完善的遗传基因、指纹的鉴定技术;猝死的机制和有效的诊断方法等。
亲子鉴定 随着DNA技术的发展和应用,DNA标志系统的检测将成为破案的重要手段和途径。此方法作为亲子鉴定已经是非常成熟的,也是国际上公认的最好的一种方法。
法医学专业
学科:医学
门类:法医学类
专业名称:法医学
业务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具备医学的基本理论知识和系统的法医学理论知识及基本技能,能在公安、政法机关及司法鉴定机构从事法医学检案鉴定工作的高级科学技术人才。
业务培养要求:本专业学生主要学习基础医学、临床医学、法学及法医学的基本理论及基本知识,受到医学及法医学的基本技能训练,具有法医学检案鉴定的基本能力。
毕业生应获得以下几方面的知识和能力:
1.掌握基础医学、临床医学、法学以及法医学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
2.掌握法医学的基本技术和案例分析的思维方法;
3.具有法医学检案和鉴定的初步能力;
4.熟悉与法医学有关的我国的各项法律以及法医工作的政策和规程;
5.了解法医学的应用前景及发展动态;
6.掌握文献检索、资料查询的基本方法,具有初步的科学研究和实际工作能力。
主干学科:基础医学、临床医学、法医学。
主要课程:法学理论、人体解剖学、病理学、内科学、外科学、刑事侦察技术、法医病理学、法医毒理学、法医临床学、法医物证、法医精神病学、法医毒物分析。
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临床实习一般安排12周左右;专业实习(包括法医病理学、法医物证及法医临床等)校外基地实习一般安排12周左右。
修业年限:五年
授予学位:医学学士
法医学术语解释
拖擦伤:(dragging injury):指人体被行驶的车辆挂住在地面上拖擦所形成的损伤。多表现为躯体一侧大面积、有方向性的擦伤和(或)挫伤。损伤表面常见路面的泥沙附着。
挥鞭样损伤:(whiplash injury):多见于高速行驶车辆因突然刹车,或撞击到相对静止的车辆尾部使其突然减速,车上的乘客因惯性作用,头部在很短的时间内过屈和过伸,是颈椎和颈髓及脑组织遭受牵拉、扭转断离及压迫发生的损伤,造成颈椎半脱位,颈髓受压或挫伤。常见第1~2、5~6颈椎骨折或脱位,以及其内的颈髓损伤和邻近软组织的挫伤出血。
高坠创:(injury due to fall from height):因人体由高处坠落碰到地面造成的损伤。又叫坠落伤,外轻内重,广泛而严重,一次外力作用可以形成,除着力处,远离部位损伤可更严重,各种损伤并存,可发生多处骨折,其骨折线表明其作用力的方向一致。
对冲性颅底骨折(contre coup fracture of base of skull):外力作用于颅骨时,力传导到远离着力点的部位,在颅底骨较薄弱处造成骨折,如打击头顶部造成颅底薄弱处骨折。
弥漫性轴索损伤:(diffuse axonal injury,DAI):又称弥漫性白质损伤。指头部受到顿器暴力作用后发生的,主要弥漫分布于脑白质、以轴索损伤为主要改变的一种原发性脑实质的损伤。其特点为①广泛性白质变性,小灶性出血,②神经轴索回缩球,小胶质细胞簇出现,③常与其他颅脑损伤合并,死亡率高。
脑挫伤:(cerebral contusion):一种常见的原发性脑损伤,只由于外力作用形成的软脑膜完整而脑皮质浅层的出血和(或)挫碎。主要因脑组织在外力作用后在颅内作直线加速或减速运动,或旋转运动,脑表面与颅骨内面或颅底碰撞、摩擦而形成。
冲击伤:(coup injury):指紧靠头部受打击或碰撞部位以下的脑皮质发生的挫伤。多见于头部加速运动时,或头部处于静止状态受钝物打击或碰撞时。脑对冲伤:头部受外力作用时,着力点的对侧部位的脑组织发生损伤,称为对冲性脑挫伤。对冲伤多见于跌倒时头颅撞击外界物体而形成,少见于致伤者在受打击时形成。
对冲伤:(contre-coup injury):指沿头部被打击或碰撞作用力方向对侧的脑皮质发生的挫伤。如枕部受打击或碰撞,额极和颞极脑皮质发生的挫伤。一般见于运动中的头部受到外力作用后突然做直线减速运动时。此类在现实中最多见。
脑震荡(cerebral concussion):外力使头部受伤后,即刻引起脑功能障碍,而无明显的器质性改变。轻者表现为短暂的昏迷,重者伴有记忆力障碍,多可吱吱能够恢复,有些可发生后遗症。可伴发或不伴发颅骨骨折。神经系统检查无发现,有逆行性遗忘。
绝对致命伤(absolutely fatal injury):根据当前的医学水平,在任何条件下,对任何人多足以直接致死的难以抢救复苏的的损伤称绝对致命伤。属根本死因,也是直接死因。如头颅粉碎性损伤,切断颈部大血管等。
条件致命伤(conditional fatal injury):指在某种不利条件下,损伤或其合并症才能导致死亡的称条件致命伤。分为个体条件致命伤和偶然条件致命伤。
阳性生活反应(positive vital reaction):活体对损伤的反应在机体全身和局部表现出的可观测的组织反应。
死亡方式(manner or mode of death):是指暴力死如何实现,可由他人施加或由自己施加暴力,或因某种意外事故造成。分为自杀、他杀、意外。
窒息(asphyxia):人体的呼吸过程由于某种原因受阻或异常,外呼吸、内呼吸、血液的运输这三个环节任何一个过程发生障碍,所产生的全身各器官组织缺氧,二氧化碳潴留而引起的组织细胞代谢障碍、功能紊乱和形态结构损伤的病理状态称为窒息。
机械性窒息(mechanical asphyxia):由机械性暴力作用引起的呼吸障碍,如压迫颈部胸腹部,阻塞呼吸道等,妨碍了呼吸而发生的窒息其主要阻碍外呼吸。肋间肌及膈肌运动受阻等也可引起窒息。
Tardieu氏斑(Tardieu spots):机械性窒息尸体的内脏和粘膜下可见淤点样出,称之Tardieu氏斑。机械性窒息死者除在眼球睑结膜及颈部受压部位以上的皮肤出现瘀点性出血外,在肺表面,包括肺叶间浆膜下、心膈面及主动脉起始部外膜下、甲状腺、颌下腺、睾丸和婴儿胸腺被膜下以及脑蛛网膜等处,口腔、咽喉、气管、胃肠、肾盂、膀胱、子宫外口等处的粘膜均可见出血点,此种现象称为Tardieu斑。为机械性窒息尸体的内部征象。
缢死(hanging):俗称吊死。利用自身全部或部分的体重,使环绕颈项部的绳索或其他类似物压迫颈项部而引起的死亡称为缢死。三要素:条索状物件,套压在颈项部,自身体重下坠。
缢沟(furrow or groove)是缢吊时绳索压迫颈部皮肤所形成的沟状痕迹。它反映了绳索的性质、绳套、绳结、着力点和缢型等问题。
羊皮纸样变(parchment):粗燥质硬的缢绳,可摩擦颈部皮肤出现不同程度的表皮剥脱和出血,后逐渐干燥,颜色变为褐色
勒死(strangulation):又称绞死。指以绳索类似物缠绕颈项部,借助死者自身重力或他人或以外的机械力量,使绳索类似物勒紧并压迫颈项部而导致的窒息性死亡。
扼死(manual strangulation):指用单手或双手扼压颈部而引起的窒息死亡,又叫掐死。有时也可见用肘部、前臂或器械压迫颈部所致的扼死。扼死几乎均为他杀。
扼痕(throttling mark)其主要是由于指肚及手指末端的指甲卡压皮肤所致--因此具有圆形或椭圆形及新月形、短线型擦挫伤的特点。
捂死(smothering):又叫闭塞口鼻所致窒息死亡。指以手或其他柔软物体同时压闭口鼻孔,妨碍呼吸运动,影响气体交换,导致意识迅速丧失而引起的窒息死亡。属于典型的单纯性缺氧窒息死。
哽死(choking):由于异物阻塞呼吸道,妨碍呼吸交换,而引起的缺氧性窒息死亡,也称噎死。指由于异物从内部堵塞上呼吸道所引起的窒息死亡。
溺死(drowning):俗称淹死。指因大量液体进入呼吸道,影响气体交换而引起的死亡。
浸没死(death due to submersion or immersion): 干性溺死(dry drowning):为非典型溺死。溺水者为落水后死亡,但尸检未见呼吸道和肺泡中有较多溺液。死亡机制可能为落水后因冷水进入呼吸道刺激声门引起反射性痉挛,发生急性窒息;或因冷水刺激皮肤、咽喉部及气管粘膜,引起反射性迷走神经抑制作用,导致心跳骤停或发生原发性休克而死亡。
蕈样泡沫(mushroom-like froth):溺液刺激呼吸道,粘液分泌增加,同时剧烈的呼吸运动,使肺水肿时的溺液、呼吸道粘膜分泌的粘液及空气互相混合搅拌形成口鼻部泡沫性液体。多为细小均匀的白色泡沫,因富含粘液而较为稳定,不易破灭,附着在口鼻孔及其周围。有时呈蘑菇状,称之为蕈状泡沫。为一种生活反应,对确认是否为溺死具有一定的意义。
水性肺气肿(aqueous emphysema)溺水者强烈的死前呼吸运动,导致溺液、粘液、空气三者在气道内混合成为泡沫,而吸气力量大于呼气力量,使泡沫样溺液被吸入肺泡而不易呼出,导致大量溺液储集于肺中,导致水性肺气肿。两肺体积膨大,充满胸腔,可见肋骨的压痕,边缘钝圆。触之有揉面感,指压有凹痕,重量增加。切开肺可见大量泡沫状溺液流出。是溺死的重要征象之一。
Paltauf斑:(Paltauf spots):溺死者发生水性肺气肿,两肺可见散在淡红色出血斑,多见于肺叶之间及肺下叶,系因肺泡壁破裂出血并溶血所致,称之为溺死斑,或Paltauf斑。
硅藻检验:溺液中的小生物(硅藻、水藻以及其他单细胞或多细胞生物),经肺循环转入左心,随体循环分布全身,因此在心、肺、肝、脾、肾、骨髓、牙髓均能发现浮游生物。因此在内脏器官查见硅藻,对溺死有重要价值。
体位性窒息(death from positional asphyxia):指因身体长时间限制在某种异常体位,使呼吸运动和静脉回流受阻而引起的窒息死亡。应排除损伤、电击、中毒、猝死、疾病等其他可能的死因。
性窒息(sexual asphyxia):指性心理和性行为变态者在隐蔽处以某种方式使自己产生一定程度的缺氧窒息状态,体验某种性快感而进行的一种变态的性活动。有时由于所用产生窒息的措施过度或自我解救的措施失误,而意外地窒息死亡。
烧伤(burn):由火焰、高温固体和强辐射热引起的损伤称之为烧伤。或称热力损伤(thermal injury),是指因炽热的流体(烫伤,scalds)、固体(接触烧伤)或火焰(火焰烧伤)而引起的组织细胞部分或全部毁损性损伤。
烫伤(scald):由高温液体(eg,沸水、热油)或高温蒸气等所致损伤称为烫伤。
外眼角皱褶:因火灾烧死者常反射性紧闭双目,因而在外眼角形成未被烟雾熏黑的形似苍白色“鹅爪状”改变,称为外眼角皱褶。
斗拳姿势(pungilistic attitude):全身被炭化时,骨骼肌遇高热而凝固收缩,称热强直。由于屈肌强于伸肌,四肢关节常成屈曲状,类似拳击手比赛中的防守状态故称为斗拳姿势。
假裂创(false spilt):高温作用下的皮肤组织,水分蒸发,干燥变脆,发生顺皮纹的破裂,形成梭形创口,形态上类似于切创。
热作用呼吸道综合征:为烧伤尸体内部征象之一。呼吸道损伤所致的急性喉水肿、急性坏死性咽炎、急性喉气管支气管炎和支气管周围炎等,统称为热作用呼吸道综合征。是生前烧死的确切证据。
硬脑膜外热血肿(extradural heat hematoma) 头部受火焰高温作用,脑及脑膜受热、凝固、收缩,与颅骨内板分离,形成间隙,由于硬脑膜血管及颅骨板障的血管破裂,流出的血液聚集于该间隙中形成血肿,即硬脑膜外热血肿。注意与外伤性硬脑膜外血肿相区别。
冻伤(frostbite):人体局部组织因低温导致一系列的病理改变。低温所致体表局部损伤。较长时间暴露于温度较低的环境中,人体产热中枢调节功能丧失,严重影响物质代谢与生理功能等引起的死亡称为冻死。
反常脱衣现象(paradoxical undressing):冻死尸体表征之一。冻死者死前反而脱去衣服、鞋袜,全身裸露,或将衣服翻起,暴露胸腹部,或仅穿内衣裤,称为反常脱衣现象。可能原因为体温调节中枢麻痹,有幻觉热感即“反常热感觉”。注意与抢劫或强奸杀人案相鉴别。
维斯涅夫斯基斑:冻死者胃粘膜糜烂,其下有弥漫性斑点状出血,沿血管排列,呈暗红、红褐或深褐色。这种为粘膜下出血斑称为维斯涅夫斯基斑。是冻死尸体有价值的征象。由于低温下腹腔神经使胃肠血管痉挛、扩张、通透性改变,毛细血管应激性出血。
电击伤(electrical injury):人体与电流接触引起的损伤。电流通过人体所引起的皮肤及其他组织器官的损伤及功能障碍。
电流斑(electric mark):又称电流印记,是电流作用于局部接触皮肤,由于电流的作用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皮肤损伤。一般见于电流入口,有时也可见于电流出口。形成机理是皮肤的高电阻性,电流在穿透皮肤通过人体产生高热及电解作用所致。电流斑常为1~2个,也可多个。多发生在电极接触面较小的情况下。典型的电流斑为圆形或椭圆形,灰白或灰黄色,质坚硬,口小底大,中央凹陷,形似前火山口状。外周可有充血环,与周围组织分界清晰。有的电流斑周围可见水泡形成,易破裂,以致表皮松解、起皱或呈片状剥离。又称电流印记,系电流入口,其形成是由于带电导体与皮肤接触,电流通过完整皮肤时,在接触处产生的焦耳热及电解作用所造成的一种特殊皮肤损伤。
流水样结构/核流(streaming of nuclear):在光镜下,电击伤病变中心上皮基底层细胞核纵向伸长,或扭曲变形,染色较深,排列紧密,呈栅状排列,或伸长似钉插入真皮中。细胞长轴与电流方向一致,乃由于电流的极性作用所致。称之为流水样结构或称核流。
皮肤金属化(electric metalization of skin)或称金属异物沉积,系因电极金属在高温下熔化、气化和挥发沉积于皮肤表面及深部皮下组织而形成。是证明电击伤和电流入口较特殊的征象。
电烧伤(electric burn) 接触性电烧伤、电火花烧伤、触电后易燃物燃烧造成的火焰烧伤。多发生在接触高压电时。皮肤与高压电源之间可形成电弧或产生火花,加上衣服燎燃的火焰烧伤同时起作用,温度可达3000~7000℃。电烧伤致使电流斑呈黄色或黄褐色。
电击纹:高压电击时,由于皮下血管扩张、麻痹、充血或出血,有的皮肤表面可出现树枝状花纹,称电击纹。
骨珍珠(ossous pearls):高压电击时,骨因遭受电流热效应而发生坏死,胶原破坏和无机物熔化。熔化的特殊产物即所谓骨珍珠。其形态如珍珠,灰白色,内有空腔,躲在受损骨的表面。
雷电击纹(lightning mark):遭雷电击者的皮肤上可遗留下红色或蔷薇色树枝状或燕尾服状斑纹,称雷电击纹。是雷击死的特征性变化。此乃局部轻度皮肤烧伤及皮下血管极度扩张所致,可伴有血液渗出。雷电击纹由不同宽度的红线组成,多位于颈胸部,也可位于肩或胁腹侧或大腿部。褪色或消失迅速。
雷击综合征(lightening syndrome):如果受害人不即刻死于雷击,可能会产生雷击综合征。表现为意识丧失、外周或脑神经功能暂时障碍、闪电性麻痹、传导性耳聋及皮肤烧伤等。
猝死(sudden death / sudden and unexpected death):指平时貌似健康的人,因潜在的自然疾病突然发作或恶化,而发生的急骤死亡。由于机体潜在的疾病或重要器官急性功能障碍导致的意外的突然死亡。其特点有三,①死亡急骤,②死亡出人意料,③自然死亡或非暴力死亡。
即时死(instantaneous death):症状发作后1分钟之内发生的死亡。
孤立性心肌炎:又称Fiedler氏心肌炎。是一类原因不眠,限于心肌的炎症性病变。多见于20~50岁的中青年。本病潜在进行,突发心源性休克或阿-斯综合征而猝死。
脂肪心(fatty heart):系指心外膜下过多脂肪沉积,并向心肌内浸润,逐渐取代心肌纤维,故又称心肌脂肪浸润。
青壮年猝死综合征(sudden manhood death syndrome,SMDS):是一种多见于青壮年,至今原因不明的猝死。其特点为,①死亡多在睡眠或安静休息时突然发生,②死者绝大多数为20~49岁的青壮年,③绝大多数为男性④死者生前平素健康,发育营养良好,死前多无明显诱因⑤死亡迅速,多为即时死,死前多有呻吟、尖叫或抽搐⑥完整的尸检和辅检查不出足以说明死因的器质性疾病,也无中毒或暴力死亡原因。
抑制死(death from inhibition):指身体的敏感部位受到对一般人微不足道的刺激或遭受极度精神刺激后,迅即发生的心血管活动抑制死亡,曾称为生理性死亡,神经原性休克等。
婴儿猝死综合征(sudden infant death syndrome,SIDS):是一种多见于一岁以内婴儿、意外急死,经详细尸检未能找到适当死因的猝死。特点为①死者绝大多数为一岁以内的婴儿90%为6个月内,7天-2岁②多为睡眠或安静状态下死亡,故又称为“摇篮死”或“睡床死”③平素看起来发育正常和健康,发育良好,无前驱症状④死亡过程迅速⑤时间常无特殊改变,仅见内脏淤血,肺被膜及心外膜点状出血。
临床法医学鉴定:临床法医学鉴定人根据司法机关或有关部门的委托鉴定要求,运用临床医学、法医学和其他学科的理论和技术,对被鉴定人进行检查,再根据我国现行公布实施的法律条款按鉴定事项讨论分析,作出相应的临床法医学鉴定结论的过程。
补充鉴定:对于提出新的问题或提供新的资料,要求原鉴定人复验、修正内容或补充意见者,称为补充鉴定
重新/再鉴定:如委托机关或当事人和辩护人对鉴定结论不满意,或出现意见不同的鉴定结论时,将原案另行委托他人鉴定者,称作重新鉴定。
联合鉴定:在鉴定工作中有时遇到所鉴定的问题涉及面广、专业性强、难度大或因用的法律条规不完善而难于作出准确结论时,常聘请有关临床专家和其他法医进行联合鉴定。
重伤(grave bodily injury):是指有危及生命、或者并发症危及生命的损伤,损伤造成重要器官的破损或严重的功能障碍。①直接危及生命②直接引起危及生命严重并发症③直接引起严重后遗症④引起重要器官严重丧失功能的⑤引起肢体残废⑥引起毁容
轻伤(flesh injury):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但不危及生命和造成严重残废的损伤,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的损伤。
轻微伤(slight bodily injury):是指造成人体局部组织器官结构的轻微损伤或短暂的功能障碍,不足以造成人身健康明显伤害,恢复后一般不遗留明显后遗症。
劳动能力丧失:劳动能力是指人类进行劳动工作的能力,包括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总合。劳动能力丧失是指损伤、疾病、衰老等原因引起的原油劳动能力减弱或消失,使机体与所从事的劳动工作之间的不相适应。
事故参与度:是指意外事故中死亡、伤残、后遗症,若混杂着即存疾病、老化等多种因素等,判定事故参与死亡伤残、后遗症等结果的程度的一种比例关系指标,反映了事故与即存疾病等因素间的责任关系,用以确定意外事故的民事责任程度。
诈病(simulation):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身体健康的人假装患有某种疾病。
造作伤(artificial injury):为达到某种目的,自己或授意他人对自己身体造成伤害的,或故意夸大、改变原有伤情,称为造作伤。
虐待(maltreat,abuse):凡经常遭到家庭成员或照顾人故意造成的精神或肉体上的折磨、摧残和迫害称为虐待
毒物(poison / toxicant):是指在特定条件下以较小剂量进入人体后能与机体产生作用,导致机体器官组织代谢、功能和(或)形态结构损伤的化学物质。
中毒(poisoning / intoxication):指毒物进入体内后,发生毒性作用,使器官组织结构发生改变或其功能遭受损伤而出现的疾病状态。
中毒量(toxic dose):能使机体出现中毒症状的毒物最小剂量,称为这种毒物的中毒剂量。
致死量(lethal dose):能使机体中毒死亡的毒物最小剂量,称为这种毒物的致死量。
中毒血浓度(toxic blood level):指能引起中毒反应的这种毒物在中毒者血中的最低浓度。
致死血浓度(fatal blood level):指引起中毒死亡的这种毒物在中毒者血中的最低浓度。
毒品:刑法中规定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品与精神药物的统称,包括阿片、海洛因、吗啡、大麻、苯丙胺类、杜冷丁等。
吸毒:抑制某些人为了变换情绪或诱导欣快感、非法使用明令禁止的毒品,包括麻醉品、兴奋剂、致幻剂。
药物滥用(drug abuse):是指某些人为了改变情绪或诱导欣快感,长期使用某种药物超过了治疗的需要,或使用非医疗用的化学药品,从而用药成瘾不能自拔。其范围广泛。只为被公认的医疗用途和社会规范而使用任何一种药物。
药物成瘾(addiction):是滥用药物的后果,指习惯于摄入某种药物而产生的一种依赖状态,撤去药物后可引起一些特殊的症状即戒断症状。又称药物依赖性(drug dependence)。
药物依赖性drug dependence是由药物与机体相互作用造成的一种精神及身体状态,表现出一种强迫地或定期用药的行为和其他反应,为的是要体验药物的精神效应,有时也为了避免由于断药所引起的不舒适。可以发生或不发生耐受性。同一人可以对一种以上的药物产生依赖性
生理依赖性(physiological dependence):由于反复用药所造成的一种适应状态,中断用药后产生一种强烈的躯体方面的损害即戒断综合征。戒断综合征表现为精神和躯体出现一系列特有的症状,一般倾向于一种药物本身效应的对立效应。
精神依赖性(psychological dependence):使人产生一种愉快满足或欣快的感觉,并在精神上驱使该用药者具有一种要周期的或连续的用药的欲望,产生强迫的用药行为。精神依赖性断药后一般不出现机体戒断综合征。
药物耐受性drug tolerance:机体对药物反应的一种状态。同一剂量,机体反应减弱,药效降低。为了达到与原来相等的反应或药效,必须加大药物剂量。
亲权鉴定(identification in disputed paternity):是指应用医学、生物学和人类学的方法检测遗传标记并依据遗传学理论进行分析,从而对被检者之间是否存在生物学亲缘关系所做的科学判定。
遗传标记(genetic marker):具有相对差异的单位性状作为标志来识别携带它的个体、细胞、染色体,或用以研究细胞、个体、家系和群体的遗传方式称为遗传标记。
血型(blood group):人类血液中由遗传控制的个体特征,包含了血液中所有成分中的个体差异,是一个广义的血型概念,分红细胞血型、血清型、红细胞酶型和人类白细胞抗原等。法医学鉴定应用的血型还有MN、Rh、P、Lewis、Duffy、Kidd、Kell等。
遗传多态性(polymorphism):一个种内互配的群体中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基因型,其本质是生物体在进化的过程中DNA的核苷酸序列改变的结果。其等位基因频率在0.01(?)多态性的越高……?数目越多……?越强。
长度多态性(length polymorphism):是指在两条同源染色体上,同源DNA片段的核苷酸排列数量存在的个体差异。是由于片段插入、缺失或重复序列数目变异所致。
短串联重复序列(short tandem repeats,STR):又称为微卫星DNA,重复单位为2-6bp,重复次数10~60多次,基因片段,400bp以下。产生主要是DNA复制过程中滑动,或复制和修复时滑动链与互补链碱基错配,导致一个或几个重复单位的缺失或插入。目前为主要的技术手段。STR遗传符合孟得尔遗传定律。在染色体上,存在一些串联重复序列,但重复的次数可以出现个体差异,形成片段长度等位基因,如果串联重复序列的重复单位仅2-6bp,等位基因片段比较短,就可以称为短串联重复序列。
序列多态性(sequence polymorphism):是指在特定的基因座上的DNA片段中,出现了碱基变异的等位基因,不同的个体,不同的等位基因表现出碱基序列的不同,并能按孟得尔遗传规律从亲代遗传给子代。碱基错配的结果—形成碱基序列的变异-构成DNA序列多态性。指特定的基因座。
DNA指纹(DNA fingerprint):是将人类基因组DNA用特定的限制性内切酶消化后,经电泳分离、萨森印迹转移,然后用已知序列小卫星DNA探针根据碱基互补原则与未知基因组DNA杂交,所显示出的由一系列不等距离、相互间隔的多条电泳带组成的高度多态性图谱。指具有完全个体特异的DNA多态性,其个体识别能力足以与手指指纹相媲美,因而得名。可用来进行个人识别及亲权鉴定。遗传符合孟得尔遗传定律。
限制性片段长度多态性:人体基因组DNA经过限制酶消化、电泳分离、印迹转移、分子杂交,然后在一张胶片上显现出的DNA限制性酶切片段电泳图谱就如同指纹一样具有高度的遗传多态性,称为限制性片段长度多态性。
parentage testing:父权鉴定。是指应用医学、生物学和人类学的方法检测遗传标记,并依据遗传学理论进行分析,测试可疑父亲与孩子的血缘关系。
父权排除概率(excluding probability of paternity, EPP):是指通过某一个遗传标记系统的检测,将不是生父的被控父亲排除的概率,即在所有非父被控为生父的男子中,用遗传标记否定父权有多大的可能性。
父权否定(exclusion of paternity)被控父亲与孩子的遗传标记(genetic marker GM)不符合孟德尔遗传规律时可否定他们之间的血缘关系。孩子有某种遗传标记,母亲没有,则必定来自生父,若AF没有这种遗传标记,则他不是孩子的生父。若AF查出一对遗传标记,其中之一必须遗传给他的孩子,如果孩子没有这两种遗传标记中之一,则AF不是孩子的生父。
非父排除率(probability exclusion PE)指通过某一遗传标记系统的检测,在被误控为生父的男子中,能够排除亲生关系的比例。
父权相对机会(relative chance of paternity,RCP)又称亲子相对关系机会,是以百分比的形式来表示PI值,比其更以看出亲生关系机率的大小。不能否定AF位孩子的生父时,其与孩子有亲缘关系的可能性。
父权指数(paternity index PI)又称亲子关系系数,是假设夫提供生父基因成为孩子生父的可能性与随机男子提供生父基因成为孩子生父可能性的比值,表示假设父为孩子生父的机会比随机男子为孩子生父的机会大多少倍,是一项重要的亲子关系系数。AF(可疑父亲)具备必需基因或必需单位型成为孩子生父机会的ro值,反映AF为孩子生父的可能性是随机男子的多少倍。
结合珠蛋白(haptoglobin,Hp):是人血清中能与游离血红蛋白(Hb)结合的一种a糖蛋白。由三种表现型Hp1-1,Hp2-1,Hp2-2。受控于Hp座位上的对等位基因Hp1和Hp2呈共显性遗传。
个人识别(personal identification):是指经过检测判定被检生物学建材属于哪个个体,或是否与某个体是同一个人,是依靠对生物学检材与关系人遗传标记的检测结果对比来实现的,遗传标记型别不同排除同一性,相同不能排除同一性,足够的型别相同则可以肯定同一性。
血痕(bloodstrain):血液在体外干燥后形成的斑迹称为血痕。是最常见的检材。在凶杀、斗殴、抢劫、盗窃、碎尸、灾害事故等现场、致伤物、受害人与嫌疑人的衣物上常能发现血痕。
预试验(preliminary test):要从大量可疑血痕中筛除不是血痕的检材。血痕中的血红蛋白或正铁血红素具有过氧化物酶活性,能使过氧化氢分解成水和新生态氧,后者使加入的化学物质氧化成有色物质。为筛选试验。预试验(preliminary test)从大量送检的可疑检材中筛除不是需要进一步检验的检材。特点为:灵敏度高,特异性低,会直接破坏检材。
分泌型:如果某一血型物质以水溶性形式存在于某个体的分泌液(汗液、唾液、精液、组织液、乳汁、阴道液、尿液等)中,称该个体为该血型物质的分泌型个体。非分泌型个体的血型需用ELISA法检测。
确证试验(conclusive test):证明检材是血痕。检测检材中是否含有血红蛋白或其衍生物。若为阳性结果,则可以认定为血痕。氯化血红素结晶试验,血色原结晶试验,显微分光镜检查及显微镜下查找血细胞。灵敏度不高;霉菌生长、细菌污染、洗涤、日晒后的血痕,确证试验往往呈阴性反应。
医疗纠纷(medical tangle):指医患双方因对诊疗护理过程中发生得不良医疗后果及其产生得原因认识不一致而发生纠纷,并且要求追究责任和赔偿,而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或向司法机关提请司法诉讼的案件。分为医疗事故和非医疗事故。在事实真相未查明之前统称位医疗纠纷。
医疗事故(medical malpractice):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伤的事故。
LDH-X:乳酸脱氢酶-X。是仅存在于人类精子中的乳酸脱氢酶同工酶型,其淀粉凝胶电泳的条带位于LDH-3和LDH-4之间。据此可以进行精斑的确证试验。
孟买型:最早在印度孟买发现而得名。这种血型的个体染色体无H基因,红细胞无A、B与H 抗原,血清中有抗-A、B 与抗-H抗体。在测定ABO血型时应与O型相鉴别。
P30:前列腺特异性抗原。是由人类前列腺上皮细胞所分泌,存在于成年男性精液中的一类糖蛋白,具有高度的种属特异性和器官特异性。可以用来进行精斑的种属鉴定。
中国古代的法医学史
宋代的宋慈编撰的《洗冤集录》是中国乃至世界上最早的法医学著作,也是宋代法学成就之一。
考查历史,中国是应用法医学解决诉讼问题最早的国家。
远在公元前一千左右,西欧社会处于蒙昧时代,我国就已应用检验方法了。国外有位中国科学史的权威李约瑟(曾著有权威著作《中国科学技术史》)谈到他的一项研究计划中国的法医学历史时说:“法医的历史非常有趣。”“在中国,这题目的第一本书是在1247年(南宋)写的。但是,法医的历史还可上溯到更早。纪元前217年(秦)有一位法官,他的墓中藏有如何辨别谋杀与自杀,以及诸如此类的指示。”(见《参考消息》1987年8月20日版)。战国末期吕不韦任秦相期间(公元前249-237年)使其门客编的《吕氏春秋·十二月纪》,其中月令篇(记载十二月政令的)写有每年孟秋之月(七月)“命里瞻伤、察创、视析、审判、决狱讼,必端平。”到了秦代(公元前221—206年)法医工作有了发展。1975年在湖北省云梦城关睡虎地秦墓出土了一千一百片秦代竹简。竹简上记载了秦代的部分法律,其中有《田律》、《效律》、《置史律》、《治狱》等律令。从竹简之一的《封诊式》中可以看出,早在二千多年前的秦代我国的刑侦工作和刑事技术工作就已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封诊式》是秦代官方规定的办理案件的方法和程式,其二十五篇文章,除了有关审理、审讯的一般性的规定外,还汇集了诸如凶杀、盗窃、逃亡等类型的刑事案件,从中反映了秦代破案人员的设置情况、现场勘查工作、刑事技术工作和审讯工作的状况。
《封诊式》中有关法医学的内容,包括现场、痕迹、活体和尸体几方面:
一、现场方面:当时称现场勘查为“诊”,由县令派出的“令史”和“牢隶臣”实施。文中规定,要详细了解案情、记载尸体场所、尸体位置、尸体与环境的关系、血迹、工具痕迹、有关物证。可见今天所采用的勘查方法,早在秦代就已初步形成了。
二、在痕迹检验方面:反映了当时已有了相当高的水平。如《盗穴》篇中关于现场鞋印的记载表明,当时已把鞋印用于案件分析、刻画罪犯特征和物证鉴定。文中指出,要注意在出入口、来去道路上寻找和发现鞋印,还提出了要研究鞋印的长度、宽度(把宽度分成三个部分测量)、各部花纹的磨损、新旧程度等本身特征。显而易见,这些都包含了科学鉴定的成分。
三、在活体检验方面,规定了不同程度的损伤,规定了对行凶人处以不同种类的刑罚,还举了两个案例,一个是外伤引起流产的病人,一个是麻风病人,记载了对胎儿的检验方法及对病人的诊断方法,说明应由“隶妾”对流产活体检验。
四、在尸体检验方面,详细记载了二个案例,一个是他杀,一个是缢死。对他杀案,文中描述了损伤的性状、衣服破损与肉体损伤的关系,以及凶器推断。对缢死案例,记载了绳索的性状、系颈的方式和悬挂的情况,提出缢死者有舌伸出、大小便漏出、解索时有叹息声等征象。
所有这些都说明,在战国末期及秦代,法律上审理杀人和伤害案,已经应用了法医学检验,而且在这方面已经取得了惊人的成就。
从《秦简》中我们还可见,当时的刑事检验工作已经同一般的行政系统分开。秦的县级政权是行政、治安、司法合一,县令之下有丞尉,此下设有狱吏协助治理狱案,狱吏之下又有令史,令史之下又设有牢隶臣。牢隶臣在现场勘查中承办令史交办的具体事务,每一现场勘验完毕以后,令史要把勘验经过和情况向上级写出报告。“令史”和“牢隶臣”就是当时专职检验人员。对于“令史”和“牢隶臣”解决不了的问题,官方则指定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加检验。例如,对麻疯病人,要请医生检验,对于妇女是否流产,要找曾生过几个孩子的隶妾检验。他们检验以后,都要提出鉴定性的意见。
显然,有无专职刑事检验人员,便成为回答我国历史上有无刑事检验制度的关键。《秦简》的发现,对这个问题就有了明确的答复,证明我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刑事检验制度的国家。
在东汉,班固所著《汉书·薛宣传》中记载到,无理殴人致伤,皮肤青黑无瘢痕者,与殴人成创有瘢痕者,所犯的罪是一样的。班固又在《汉书·刑法志》中称,凡是不识、过失和遗忘者,可以减刑,老幼者及愚蠢者可以免刑。汉代蔡邕在《礼记》书中记载:“皮曰伤,肉曰创,骨曰折、骨肉皆绝曰断。”对伤而未死的,“当以伤创折断、大小正其罪之轻重。”用现代的观点看,是对各种损伤进行分类和定义。“伤、创、折、断”反映了损伤程度,而《吕氏春秋·月令篇》中的“瞻、察、视、审”是以肉眼检查的方法。对照现代法医学中关于损伤的分类和程度问题,蔡邕的观点与现代的观点是非常接近的。如“创口”、“骨折”、“肢体断离破碎”等。
在三国年代,吴普(传说是华佗的学生)和张举曾分别利用法医学知识和动物实验的方法来帮助审理案件。据《疑狱集》记载:张举,吴国人,任句章县令。有妻杀其夫后,放火烧舍,诈称夫死于火。众人不信,向举告发。举讯问妻,拒不承认。乃取猪二只,一只杀死,一只活着,于是和柴烧之。经观察,死猪口中无灰,而活猪口中有灰。再看其丈夫,口中果然无灰,可见其丈夫是死后被烧。由此再审其妻,其妻供认不违。
另外,《吴国志》中记载,孙权的长子孙登有一次外出游览时,有弹丸飞过,孙登就令随从探索,发现有一持弓佩丸的人,都以为是这个人行刺。但这人不服,随从请孙登拷打这人,但孙登未这么做,而是用该人的弹丸与飞来的弹丸比对,发现不是同类,就把那人放了。
唐宋的检验制度,是中世纪世界上最先进最完备的检验制度。当时,欧洲还处于宗教统治的年代,还没有一个国家能够建立我国这样系统严密的检验制度,它是我国古代光辉灿烂的民族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唐代,每个州县都设立医学博士二人,除了担任当地的医务工作外,还参与法医学检验。
五代后晋高祖时(936-946年),和凝与其子合编了最早的一本带有法医学性质的书《疑狱集》,书中所载的都是从战国、秦汉乃至后晋的平反冤狱、揭露奸凶之类疑难奇案,以及审理案件的人如何充分应用智慧分析研究、迅速狱讼的公平合理之事。据《四库全书》总目录卷一百对该书加按语说:“疑狱集中所记皆平反冤狱、抉摘奸匿之事。俾览者触类旁通,以资启发。虽人情万变,事势靡恒,不可限以成法而推寻故迹,举一翻三,师其意而通之,于治狱实有裨益。”
到宋(960-1279年)郑克以《疑狱集》为底本,又增加了案例,填补缺陷,并对案情加以分类,著成《折狱龟鉴》8卷,其中不少是法医学方面的问题。如:李南公任长沙县知事时,有人互相殴打,甲强乙弱,各有青红伤痕。南公用手捏之,曰,乙是真伤而甲是伪伤。经讯问,果然如此。原来,南方有榉树,用树叶敷在皮肤上,用火烫之,就象棍伤,水洗不去。但真正打伤的,由于血聚而肿胀,而伪伤的,却不肿胀。
南宋浙西提刑郑兴裔鉴于当时检验制度不健全,承检的官员怕苦怕脏、敷衍塞责等弊病,始创了《检验格目》,规定要详细记载检验时间、伤痕数目、是否致命,并要一式三分,一分报送所属州县,一分交被害人家属,一分存本机关。江西提刑徐以道通过朝廷把湖南、广西当时刊用的《检验正背人形图》随同《检验格目》发给检验人员使用,以堵塞漏洞,规定在检验到伤痕的地方,依样用朱红书画,令被告共同观看所画图片,如无意见,就画押签字。这样可使官僚难以作弊,一般群众也可看懂。这种记录方式,在宋宁宗嘉泰四年(1024年)诏颁准行。后来,我国沿用的检验书中的尸图、尸格虽历经增改,但直到解放以前当时司法部颁行的检验书所附的尸图,还与此传统格式差不多。
宋代法医学的杰出成就,就是诞生了全世界第一部法医学专著《洗冤集录》。这是一部足以囊括既有成就用以指导检验工作的法医学专著。
元代的法医学
(一)检验
1、元初的检验规定
元代的检验法令最早见于元世诅忽必烈至元五年(1268),其中提到检验中存在的问题,并作出一系列的规定:
(1)检验官:检尸委派本处管民长官,若长官有事,委其余正宫检视。(2)赴检:受命后立即带领典史、司吏、信实惯熟仵作行人,不论远近前往停尸处。召集尸亲、邻佑、主首人等进行检验。(3)检验:检验官躬亲监视仵作行人当众一一仔细查验应有伤损,定执要害致命因依。(4)具结:仵作行人出具并无漏落不实甘结;检验官吏保明检验是实,报告本处官司。(5)覆检:覆检官吏、仵作行人,应回避初检人员,依上检验,并具探结。
2、检尸法式 。
检尸法式又称尸帐,是元代检验制度中的一项重要规定,颁发于大德八年(1304)(《元典章·刑部卷五》)。这个文件的主要优点在于将宋代的验尸格目、验状、检验正背人形图等三种验尸文件简化为一种,取三者之长,去其繁琐之处,如宋代验状包括四缝尸首,检尸法式则只有仰合两面。不论与宋代的验尸文件还是与清代的尸格、尸图比,它都是简洁、扼要并具有代表性的记载外表检验结果与结论的检尸文件,其法律效用与今日的鉴定书相当。
检尸法式的影响相当深远,在中国应用到清代初年,在朝鲜到二十世纪初仍在应用(《三木荣·中外医事新报》1929:506)
3、大德检验法令
在大德八年颁发的检验法令中,以河南行省、江西、福建道为例,指出检验中存在的各种违法现象,由“亲民之官,不以人命为重,往往推延,致令尸变”至“装捏尸状,移易轻重,情弊多端。”为了防止此类现象的发生,一是颁发“检尸法式”,一是制定一系列检验法令。
清代
康熙13年(1674年),刑部郎中高邮王明德,根据他平时所见,以及其先人文通公任司李县令时所亲试的一些有关检验之事,著成《洗冤录补》若干条及急救各法。但《四库全书》对此书作了这样的按语:“杂记异闻,旁及鬼神医药之事,尤近小说家言。”
综上所述,我国古代的法医学历史悠久,成就显著,古代的法医学解决了一系列法医学难题。先秦时期是我国法医学的萌芽时期,唐宋时期是我国法医学的形成时期,这两时期的法医学都有较大的发展。尤其是宋慈的《洗冤集录》,对各国法医学的发展起到较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