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坐堂医诊所基本标准(试行)
来自中医百科
注解
《中医坐堂医诊所基本标准(试行)》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于2010年10月19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0〕58号印发,并将其作为卫生部1994年印发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第30号)的第五部分。同时发布的还有《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试行)》。
中医坐堂医诊所基本标准(试行)
一、中医坐堂医诊所由中药饮片品种不少于400种的药店设置,只允许提供中药饮片处方服务。
二、人员
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资格后经注册连续在医疗机构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的中医类别中医执业医师。
三、房屋
设置的诊室必须独立隔开,不超过2个。每个诊室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四、设备
设有诊察桌、诊察床、诊察凳和与开展诊疗科目相应的设备设施。
五、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这是一篇与医籍相关的条目。推荐您访问中医智库,阅读《中医坐堂医诊所基本标准(试行)》经典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