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坐堂医诊所基本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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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解

《中医坐堂医诊所基本标准(试行)》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于2010年10月19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0〕58号印发,并将其作为卫生部1994年印发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第30号)的第五部分。同时发布的还有《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试行)》。

中医坐堂医诊所基本标准(试行)

一、中医坐堂医诊所由中药饮片品种不少于400种的药店设置,只允许提供中药饮片处方服务。

二、人员

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资格后经注册连续在医疗机构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的中医类别中医执业医师。

三、房屋

设置的诊室必须独立隔开,不超过2个。每个诊室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四、设备

设有诊察桌、诊察床、诊察凳和与开展诊疗科目相应的设备设施。

五、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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