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
注解
根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处方是医生[对病人用药的书面文件,是药剂人员调配药品的依据,具有法律、技术、经济责任。
处方共有四部分:(1)处方前记 包括医院全称、科别、病人姓名、性别、年龄、日期等。可添列特殊要求的项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还应当包括病人身份证明编号,代办人姓名、身份证明编号;(2)处方头 处方以“R”或“RP”起头,意为下列药品;(3)处方正方 是处方的主要部分,包括药品的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等;(4)处方后记 包括医生、药剂人员、计价员签名以示负责,签名必须签全名。
处方原则上不得涂改,如有涂改,处方人必须在涂改处签字以示负责。处方常用缩写。
从2004年9月1日起,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的最新制定的《处方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实施,医院医生在使用处方时将要更加“守规矩”,那对于百姓来说,则看病开药出现了四大变化:
红黄绿白区分处方 新的《处方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处方由各医疗机构按规定的格式统一印制,其中必须包括机构名称、处方编号、患者资料、药品金额等10多个项目。麻醉药品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应分别为淡红色、淡黄色、淡绿色和白色,并在处方右上角以文字注明。
开处方禁止写“天书” 医生在开具处方时,必须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剂量与数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而且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处方要分别开具,其中西药和中成药处方每张不得超过5种药品。
处方药量不超7天 对于处方的药量,规定医生一般不得开出超过7日的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而且处方仅在开具当日有效,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3天。
不得限制购药地点 为降低患者的就医成本,规定除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及戒毒药品外,医院不得限制病人持处方到其他医院或者药店购药。为此,办法也规定,医生在书写药品名称时,须以国家承认并公示的药品名为准。药品简写或缩写须为国内通用写法。而医院或医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或用代号。
常用处方用语:
Rp. :取或授予
Sig./S. :用法
剂型
Tab. :片剂
Inj. :注射剂
Sol. :溶液
Emp. :贴膏剂
Cap. :胶囊
Ung. :软膏
Syr. :糖浆
Ap. :水剂
Mist. :合剂
Tr. :酊剂
Lot. :洗剂、擦剂
药品数量
g或(不写)克
ml或c.c. :毫升(西西)
mg :毫克
μg :微克
u :单位
- :片
服药次数
q.d :每天一次
b.i.d :每天二次
q.2h :每二小时一次
t.i.d :每天三次
q.8h :每八小时一次
q.i.d或4.I.d:一天四次
q.o.d:隔日一次
p.r.n或s.o.s: 必要时服
q.w/1周 q.w/ 1周
st. 立即使用
H. 皮下注射
v. 静注注射
m. 肌肉注射
po.口服
i.v.gtt 静脉滴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