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足口病防治技术方案
目录
九、医疗救治
医疗救治详见卫生部《医疗机构手足口病诊疗技术指南(试行)》和《肠道病毒(EV71)感染诊疗指南(2008年版)》。
一、疫情监测
各省辖市选择一所儿童医院或设有儿科的综合医院作为手足口病的监测哨点医院,开展手足口病疫情和病原学监测。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按规定开设感染性疾病门诊,做好预检、分诊,及时发现相关病例。
二、报告与确认
发现手足口病病例时,要按照丙类传染病的管理规定,实行网络直报。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均为责任报告人。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网络直报疫情的监控,及时发现疫情苗头;同时,密切关注聚集性病例发生,凡是在一周(7天)时间内,一个幼儿园或者一个自然村(居民小区)发现手足口病病例3例及以上,即作为聚集性病例。各县(市、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在2小时内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省、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上报聚集性病例,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在2小时内向省、市卫生行政部门上报,任何单位不得瞒报、谎报、漏报和缓报。各市首起聚集性病例必须经市级专家组进行确认,确认后按上述要求报告。
三、流行病学调查
对散发病例,医疗机构经治医生应详细询问有关流行病学情况,认真填写传染病报告卡。 发现手足口病聚集性病例后,疫情发生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立即组织流行病学调查,参照丙类传染病要求对报告病例进行核实,开展个案调查(手足口病个案调查表详见附表1),分析流行病学特征,为制定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提供依据。
四、疫情处置
对不需要住院治疗的病例实行居家隔离,隔离时间不少于10天,直到退热,口足的溃疡及水泡结痂。 各省辖市首起聚集性病例和重大疫情必须有省级专家组参与应急处置。 凡在15天内发现13例手足口病病例或病例数量达到在园学童18%的托幼机构必须关闭,时间为2周。
五、实验室检测
及时采集病人的咽拭子、粪便、血清、疱内渗出液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检测。对有脑膜炎、心肌炎等并发症的病例尽可能同时采集脑脊液标本。具体要求详见附录“肠道病毒标本的采集、运送、保存和实验室检测”。
六、消杀处理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认真落实消毒处理措施,切断传播途径。病例发生所在地要及时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对垃圾、粪便、污水及时清运消毒,整治城乡卫生环境;对于患者的用品、衣物、呕吐物、排泄物及其容器等用含氯消毒剂以适当比例配比进行消毒。对住院病房进行预防性消毒和终末消毒,防止医院内交叉感染。使用菊酯类杀虫剂杀灭成蝇。严格保护生活饮用水源,尤其对于农村地区集中供水的村庄,要整治水源地周围环境,采取保护措施,严防水源污染。 具体消杀方法见《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方案汇编(2007年版)》中“肠道传染病暴发后消毒与病媒生物控制应急处置技术方案”。
七、托幼机构的卫生管理
托幼机构应每日对玩具、用具等进行清洗消毒,减少间接接触传播;加强晨间体检,发现疑似病人,及时隔离治疗。
八、健康教育
各地要充分利用12320公共卫生公益电话接受群众咨询,尽快印发健康教育宣传资料,提高群众自我防病意识和能力。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单等多种宣传形式,广泛宣传手足口病等肠道病毒感染性疾病的防病知识,通过家长教育孩子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做到“洗净手,喝开水、吃熟食、勤通风、晒衣被”等;避免与患儿接触;对儿童玩具、餐具、衣物、学习用品要经常消毒。
十、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各地要加强对手足口病防治工作的领导,成立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各部门、各单位的工作职责,落实疫情防控责任制。一旦发生疫情,要迅速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尽快核实疫情,查明感染来源和疫情可能波及的范围,提出控制措施和建议;积极组织医疗机构救治病人;依法加强食品卫生、饮水卫生及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督促检查各项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技术保障 各地要成立技术指导组,尽快组织手足口病防治技术培训,进一步充实、提高防治队伍的技术力量。一是开展预防控制技术培训,提高疾控人员的流调、采样、检测、监测和消毒等疫情处置技术水平,确保防控措施落实到位。二是开展诊疗技术培训,加强对医务人员手足口病的诊断、治疗、隔离消毒等知识的培训,使临床医生特别是农村地区的乡医、村医尽快熟悉手足口病的诊疗技术,确保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三)医药物资与经费保障 各地要做好治疗药品、消杀药械、检测试剂等医药物资的储备和供应,落实防治经费,保障防治工作开展。
附件: 肠道病毒标本的采集、运送、保存和实验室检测 附表: 手足口病个案调查表
附件 肠道病毒标本的采集、运送、保存和实验室检测
为及时、科学地采集和运送手足口病标本,规范实验室检测程序和检测方法,提高检测质量,特制定本方案。 1 采集对象 1.1 肠道病毒感染者,多表现为手足口病、疱疹性咽峡炎、无菌性脑膜炎等,患者多见5岁以下儿童。 1.2 因调查需要的密切接触者。 2 采样液 2.1 pH7.4~7.6 HANK氏平衡盐(含0.5%的牛血清白蛋白)。 2.2 pH7.4~7.6的Eagle’s MEM培养液(含0.5%的牛血清白蛋白)。 3 标本种类及采集 2.1 咽拭子:用聚丙烯纤维头的塑料杆拭子同时擦拭双侧咽扁桃体及咽后壁,将拭子头浸入含3ml采样液的采样管中。 2.2 手足口病患者疱内渗出液:用聚丙烯纤维头的塑料杆拭子涂擦疱内渗出液,将拭子头浸入含3ml采样液的采样管中。 2.3 患者粪便:采集5~10g粪便置于15ml空采样管中。 2.4 脑膜炎患者的脑脊液:采集好标本后置于15ml空采样管中。 2.5 心包炎患者的心包积液:采集好标本后置于15ml空采样管中。 2.6 血清标本:须采集急性期、恢复期双份血清。用真空负压采血管采集血液标本5ml,室温静置30分钟,1500~2000rpm离心10分钟,收集血清于2ml无菌螺口塑料管中。 标本采集好后,应在采样管上做好标记,并注明标本的种类,同时及时填写采样表,要求信息完整。 4 标本保存及运送 标本应在冷藏的条件下尽快进行送实验室检测,24小时内能检测的标本可置于4℃保存,24小时内无法检测的标本则应置于-70℃或以下保存。如无-70℃保存条件,则于-20℃冰箱暂存。血清可在4℃存放3天、-20℃以下长期保存。标本运送期间应避免反复冻融。 5 标本的实验室检测 5.1 核酸检测:方法包括RT-PCR和Real-Time RT-PCR,首先使用肠道病毒通用引物进行快速筛查,得到阳性结果后使用EV71、CoxA16等引物和探针进行分型。 5.2 病毒分离及鉴定:采用Vero、Hep2和RD细胞进行病毒的分离,第一代7日内仍然为阴性的标本需继续盲传一代。病毒的鉴定采用中和试验(NT)和间接免疫荧光(IFA)法。 5.3 血清学检测:采用组合血清进行血清中和试验,双份血清具4倍增长才具有诊断意义。 6肠道病毒感染病例采样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