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率
死亡率(death rate),某时期内(通常是一年)死亡人数与总人口之比。又称总死亡率或粗死亡率(crude death rate,CDR)。表示在一定时期内人口死亡的频率,一般用千分率表示。总人口数采用平均人口数或期中人口数。
一国或一地区在一定时期(通常为一年)内死亡人数与同期平均人口数的比值。一般按每千人平均计算。
计算公式为:死亡率(‰)=年内死亡人数/年平均人口数×1000‰。
粗死亡率是人口度量中最基本的指标之一,它具有计算简便、所需资料易得等优点,能比较准确地反映死亡对人口总量增长的影响,是计算人口自然增长率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是,粗死亡率指标具有很大局限性:由于粗死亡率没有考虑到人口年龄、性别结构的影响,在比较不同地区不同人群死亡水平差异时,用粗死亡率对比是不准确的。例如欧洲多数国家的粗死亡率比许多亚非国家要高,主要是因为人口老龄化造成,不能反映二者医疗卫生水平。所以需要其它死亡率作补充,或进行标准化处理。
广义的死亡率还包括粗死因别死亡率、分年龄死亡率和分年龄性别死亡率、婴儿死亡率等。其中后者与前几个的定义有较大区别,严格地说,应称之为“婴儿死亡概率”。
死亡率是衡量人口健康状况的重要指标。在生产力水平低下,医药卫生条件差的地方,死亡率较高。19世纪以前,世界各国的死亡率普遍在30‰以上。中国在1949年以前死亡率长期处于较高水平。民国期间死亡率高达28~3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死亡率迅速下降。1949年为20‰,1957年降到10.80‰,1970年降到7.60‰,1977年降到6.87‰,1986年为6.69‰,1990年为6.28‰,在全世界处于低死亡率的水平上。
死亡率还可按性别、年龄、死亡原因分别计算,称为特殊死亡率。按性别计算的称为性别死亡率,按年龄组计算的称年龄别死亡率。按死亡原因计算的称死亡专率。性别死亡率和年龄别死亡率同总死亡率一样,也是用千分率表示。
计算年龄组死亡率在分析人口死亡状况时有重要意义。男女和不同年龄的死亡率与不同死亡原因死亡率有很大差别,在婴儿和儿童时期死亡率较高,男性高于女性,中青年时死亡率较低,在8~15岁达最低点,以后渐次增高,直至全部死亡。各年龄组死亡率分布呈 V字形。
死亡原因别死亡率一般按10万分比表示,即每10万人中某种死亡原因的死亡频率。
计算新生儿疾病死亡率(不满一月死亡)时,常用新生儿死亡人数同每万出生人数之比。计算孕产妇死亡率时常用孕产妇死亡人数同万名活产数之比。
为了分析单个死亡原因在总死亡中的比重,常计算某种疾病死亡人数在总死亡人数中的百分比。
随着医疗卫生条件的逐步改善,中国死亡原因的顺序发生了显著变化。50年代时因呼吸系病、急性传染病、肺结核死亡的占前三位。1957年部分城市呼吸系病死亡率为每10万人中死亡120.3人,占总死亡人数的16.86%;急性传染病死亡率为每10万人中死亡56.6人,占总死亡人数的7.93%;肺结核死亡率为每10万人中死亡54.6人,占总死亡人数的7.51%。三项死亡人数合占总死亡人数的32.3%。80年代,占前三位的是脑血管病、心脏病和恶性肿瘤。1985年部分城市心脏病死亡率为每10万人中死亡131.04人,占总死亡人数的23.39%;脑血管死亡率为每 10万人中死亡117.52人,占总死亡人数的20.98%;恶性肿瘤死亡率为每10万人中死亡113.86人,占总死亡人数的20.32%。三者合占64.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