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发性肺纤维化临床路径(201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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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特发性肺纤维化临床路径(2011年版)》由卫生部于2011年2月19日《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吸内科专业8个病种临床路径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1〕28号)印发。
发布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吸内科专业8个病种临床路径的通知
卫办医政发〔201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国办发〔2011〕8号)中有关要求,根据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的整体部署,我部继续组织有关专家研究制定了肺脓肿、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结核性胸膜炎、慢性肺源性心脏病、慢性支气管炎、特发性肺纤维化、胸膜间皮瘤和原发性支气管肺癌等呼吸内科8个病种的临床路径。现印发给你们,请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当地医疗工作实际,依照我部印发的临床路径文件,指导各试点医院制订具体实施的临床路径,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将有关情况报我部医政司。
联系人:卫生部医政司医疗机构管理处 胡鹏、张文宝
电 话:010-68792826、68792730
二○一一年二月十九日
临床路径全文
特发性肺纤维化临床路径(2011年版)
一、特发性肺纤维化临床路径标准住院流程
(一)适用对象。
第一诊断为特发性肺纤维化(ICD-10:J84.109)。
(二)诊断依据。
根据《临床诊疗指南呼吸病分册》(中华医学会,人民卫生出版社),《间质性肺疾病指南》(英国胸科学会与澳大利亚、新西兰和爱尔兰胸科学会,2008年)。
(1)肺组织病理学表现为UIP特点。
(2)除外其他已知病因所致的间质性肺疾病。
(3)肺功能异常,表现为限制性通气功能障碍和/或气体交换障碍。
2.无外科肺活检资料(临床诊断)。
缺乏肺活检资料原则上不能确诊IPF,但如果病人免疫功能正常,且符合以下所有主要诊断条件和至少3/4的次要诊断条件,可临床诊断IPF。
(1)主要条件:
①除外已知原因的间质性肺疾病;
②肺功能表现异常,包括限制性通气功能障碍和/或气体交换障碍;
③胸部HRCT表现为双肺网格状改变,晚期出现蜂窝肺,少伴有磨玻璃影;
(2)次要条件:
①年龄>50岁;
②隐匿起病或无明确原因的进行性呼吸困难;
③起病≥3个月;
④双肺听诊可闻及吸气性Velcro音。
(三)选择治疗方案的依据。
根据《临床诊疗指南呼吸病分册》(中华医学会,人民卫生出版社),《间质性肺疾病指南》(英国胸科学会与澳大利亚、新西兰和爱尔兰胸科学会,2008年)。
1.对症、支持治疗。
4.改善纤维化治疗。
(四)标准住院日为10–14天。
(五)进入路径标准。
1.第一诊断必须符合ICD–10:J84.109特发性肺纤维化疾病编码。
2.当患者同时具有其他疾病诊断,但在住院期间不需要特殊处理,也不影响第一诊断的临床路径流程实施时,可以进入路径。
(六)住院期间的检查项目。
1.必需的检查项目:
(2) 肝肾功能、血糖、电解质、血沉、C反应蛋白(CRP)、血气分析、感染性疾病筛查(乙肝、丙肝、梅毒、艾滋病等);
(4)肺功能(病情允许时):常规通气功能、弥散功能;
(5)支气管肺泡灌洗液检查(病情允许);
(6)肺活检(必要时且病情允许)。
2.根据患者情况可选择:D–二聚体、肿瘤标志物、病原学检查、超声心动图等。
(七)药物选择。
1.糖皮质激素。
2.免疫抑制剂/细胞毒药物。
3.抗氧化制剂。
4.改善纤维化制剂。
5.其他辅助治疗:肺康复治疗;低氧血症进行氧疗,以及对症治疗。
(八)出院标准。
(九)变异及原因分析。
1.伴有影响本病治疗效果的合并症,需要进行相关诊断和治疗,导致住院时间延长。
2.病情较重,出现并发症(如气胸、呼吸衰竭、严重肺部感染等),退出本路径,转入相应路径。
3.常规治疗无效或加重,退出本路径。
二、特发性肺纤维化临床路径表单
适用对象:第一诊断为特发性肺纤维化(ICD-10:J84.109)
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号:住院号:
住院日期:年月日出院日期:年月日 标准住院日:7–14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