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演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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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演律(recapitulation),指生物个体发育重演种族发生的历史。又称生物发生律。由19世纪德国生物学家F.缪勒(1821~1897)和E.H.海克尔(1834~1919)所揭示。  缪勒在《支持达尔文》一书中,以甲壳类为例,论证了C.R.达尔文关于在动物发育史中能保存祖先体制的思想。他发现许多极不相同的甲壳类均具有无节幼体型的幼虫阶段,并认为个体发育是其祖先经历的变化的历史记录。  海克尔在《有机体普通形态学》一书中,把胚胎史和种系史的关系概括为“生物发生基本律”,并给予如下定义:“个体发育是系统发育的简短而迅速的重演,这种重演为遗传生殖)和适应(营养)的生理机能所制约。有机体在它的个体发育的简短而迅速的过程中重复着最重要的类型变异,这些变异是它的祖先在其古生物发育的缓慢而漫长的过程中按照遗传和适应的规律所经历的”。按照海克尔的重演概念,受精卵相当于原始单细胞动物,卵裂相当于从单细胞发展到多细胞的过程,囊胚期是原始多细胞动物阶段,原肠期是原始二胚层动物阶段。在高等脊椎动物和人类胚胎发育器官发生阶段,可以看到许多低等动物所具有的某些特征,如人体胚胎的脊索、鳃和尾等。  海克尔认为,由于在胚胎发育史中所保存的种的历史阶段常有遗漏、胚胎因适应特殊生存环境可获得其祖先类型所没有的性状,因此胚胎发育不完全重复系统发育。他把从远古祖先遗传下来的原始性状的发育称为重演性发生,以区别于胚胎由于适应所获得的性状的发育,即新性发生,如人体胚胎的卵膜卵黄囊胎盘等。在他看来,只有重演性发生保持了系统发育的重演,而新性发生只是暂时的适应性状,不具有系统发育意义。  海克尔在概括“生物发生律”时,利用了19世纪胚胎学积累的事实。1828年,E.von倍尔已发现高等动物早期的胚胎阶段与低等动物胚胎阶段的相似性,指出在胚胎发育中首先出现门的性状,而后出现纲、目、科的性状,最后才表现出属和种的特征。19世纪下半叶,Α.Ο.科瓦列夫斯基(1840~1901)和 И.И.梅奇尼科夫(1845~1916)关于无脊椎动物胚胎发育的研究表明,所有的无脊椎和脊椎动物基本上有着共同一致的发育方式。胚胎学的这些研究成果,揭示了个体发育与系统发育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联系。在海克尔提出的“生物发生律”中,就包含了个体发育反映系统发育进程的合理思想。他的这一学说多年来一直是胚胎学的指导原则,并被作为生物进化的重要证据之一。  从进化的观点看,生物的个体发育与系统发育是辩证的统一,二者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系统发育所具备的遗传特征能影响相应的个体发育;个体发育中出现的有利变异,经过自然选择和遗传,也能影响系统发育的进程。但在海克尔的“生物发生律”中,只是单方面地说明个体发育决定于系统发育,强调个体发育重演了系统发育中成体类型的性状,而未说明系统发育也受到个体发育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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