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性斜视临床路径(200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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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共同性斜视临床路径(2009年版)》由卫生部于2009年9月29日《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眼科4个病种临床路径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159号)印发。

发布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眼科4个病种临床路径的通知

卫办医政发〔2009〕1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规范临床诊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和保证医疗安全,我部组织有关专家研究制定了原发性急性闭角型青光眼、单纯性孔源性视网膜脱离共同性斜视上睑下垂等眼科4个病种的临床路径。现印发给你们,请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医疗工作实际情况,组织临床路径的试点工作,在我部印发的临床路径基础上,制订各试点医院具体实施的临床路径。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并将有关情况反馈我部医政司。

联系人:卫生部医政司医疗处 胡瑞荣、付文豪

电 话:010-68792840、68792205

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临床路径全文

共同性斜视临床路径(2009年版)

一、共同性斜视临床路径标准住院流程

(一)适用对象。

第一诊断为共同性斜视(ICD-10:H50.0-H50.4)

行共同性斜视矫正术(ICD-9-CM-3:15.1-15.5)

(二)诊断依据。

根据《临床诊疗指南-眼科学分册》(中华医学会编著,人民卫生出版社)

1.发病年龄、病程特点。

2.相关眼部检查:屈光状态检查;戴镜去调节之后,三棱镜遮盖法测量斜视度;眼球运动检查;双眼视功能检查等。

(三)治疗方案的选择。

根据《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眼科学分册》(中华医学会编著,人民军医出版社)

1.诊断明确。

2.有弱视者先治疗弱视。

3.内斜视患者远视屈光不正全部矫正、戴镜6-12个月。

4.共同性斜视的斜度≥15Δ。

(四)标准住院日为≤5天。

(五)进入路径标准。

1.第一诊断必须符合(ICD-10:H50.0-H50.4)共同性斜视疾病编码

2.当患者同时具有其他疾病诊断,但在住院期间不需要特殊处理也不影响第一诊断的临床路径流程实施时,可以进入路径。

(六)术前准备(术前评估)1-2天。

必需的检查项目:

(1)血常规、尿常规;

(2)肝肾功能,凝血功能,感染性疾病筛查(乙肝、丙肝、艾滋病梅毒等);

(3)心电图X线胸片;

(4)检查视力、眼位、眼球运动、眼压、泪道;

(5)屈光检查:散瞳(显然)验光;

(6)主导眼、三棱镜检查、双眼视觉、眼外肌功能检查、Hess屏等。

(七)预防性抗菌药物选择与使用时机。

1.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卫医发〔2004〕285号)执行,根据患者病情合理使用抗菌药物

2.选用抗菌药物滴眼液,预防性用药时间可1-3天。

(八)手术日为入院第2-3天。

1.麻醉方式:局麻或全身麻醉

2.眼内植入物:无。

3.术中用耗品:缝线。

(九)术后住院恢复2天。

1.术后需要复查的项目:视力,眼位、眼球运动,前节。

2.术后用药:氨基糖甙类或喹诺酮滴眼液。

3.抗菌药物: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卫医发〔2004〕285号)执行,结合患者病情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用药时间为1-2天[李1] 。

(十)出院标准。

1.手术后效果较好,病情稳定

2.伤口愈合好,伤口对合齐,缝线在位,伤口无感染征象。

3.没有需要住院处理的并发症和/或合并症。

(十一)变异及原因分析。

1.术前化验检查异常,需要复查相关检查,导致住院时间延长。

2.术中发现眼外肌附着点位置异常及其他解剖异常,或出现严重手术并发症(眼球穿通、肌肉滑脱等),导致住院时间延长。

3.术后炎症反应或并发症(伤口愈合不良等)需要进一步处理,导致住院时间延长。

二、共同性斜视临床路径表单

适用对象:第一诊断为共同性斜视(ICD-10:H50.0-H50.4))

行共同性斜视矫正术(ICD-9-CM-3:15.1-15.5)

患者姓名: 性别: 年龄: 门诊号: 住院号:

住院日期: 年 月 日 出院日期: 年 月 日 标准住院日:≤5天

术后预防不超过48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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