宫颈癌放射治疗临床路径(201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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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宫颈癌放射治疗临床路径(2016年版)》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于2016年12月2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实施有关病种临床路径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6〕1315号)印发。
发布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实施有关病种临床路径的通知
国卫办医函〔2016〕13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范诊疗行为,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我委委托中华医学会组织专家制(修)订了一批临床路径;同时,对此前印发的有关临床路径进行了整理。现将上述共1010个临床路径一并在中华医学会网站(网址http://www.cma.org.cn/kjps/jsgf/)发布,供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参考使用。请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导医疗机构结合实际,细化分支路径并组织实施。同时,要落实以下要求,进一步提高临床路径管理水平和实施效果。
一、推进临床路径管理与医疗质控和绩效考核相结合
要充分发挥临床路径作为医疗质量控制与管理工具的作用,实施医疗服务全程管理,同时将临床路径管理有关要求纳入绩效考核管理,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
二、推进临床路径管理与医疗服务费用调整相结合
要注重研究临床路径实施后医疗服务的收费情况,科学测算相关疾病医疗费用,合理控制医疗费用,进一步减轻群众看病就医负担。
三、推进临床路径管理与支付方式改革相结合
通过临床路径合理测算单病种付费、按疾病相关诊断组付费(即DRGs付费)等支付方式的支付标准,有效推动支付方式改革。
四、推进临床路径管理与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相结合
要提高临床路径实施与管理的信息化水平,提高临床路径实施效率,加强对临床路径的实时管理和全面统计分析。
我委将适时组织对各地临床路径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督导调研。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6年12月2日
临床路径全文
宫颈癌放射治疗临床路径(2016年版)
一、宫颈癌放射治疗临床路径标准住院流程
(一)适用对象。
第一诊断为宫颈癌,行放射治疗。
宫颈癌Ⅰ-Ⅳ期选择放射治疗患者
(二)诊断依据。
根据中华医学会妇科肿瘤学组《妇科常见肿瘤诊治指南》等。
(三)进入路径标准。
2.无放疗禁忌症。
3.当患者合并其他疾病,但住院期间不需要特殊处理也不影响第一诊断的临床路径流程实施时,可以进入路径。
(四)临床路径标准住院日为≤48天。
(五)住院期间的检查项目。
1.必需的检查项目
(1)血常规、尿常规、便常规;
(2)肝功能、肾功能;
(4)肿瘤标记物(血SCCA、血CA125等);
(5)心电图、胸片;
(7)腹部超声检查;
(8)盆腔定位CT。
2.根据情况可选择的检查项目:
(2)ECT或PET-CT检查;
(3)临床需要的其他检查项目。
(六)放射治疗方案。
放射治疗:照射范围应包括肿瘤以及区域淋巴结引流区域。
(七)放射治疗中的检查和副反应的治疗处理。
1.至少每周复查血常规,必要时复查肝肾功能。
2.密切观察病情,针对急性副反应,给予必要的治疗。
3.治疗中根据病情复查影像学检查,酌情对治疗计划进行调整或重新定位。
(八)治疗后复查。
1.血常规、肝功能、肾功能、肿瘤标志物。
2.盆腔CT。
3.腹部B超。
(九)出院标准。
1.完成全部放射治疗计划。
2.无严重毒性反应需要住院处理。
3.无需要住院处理的其他合并症/并发症。
(十)变异及原因分析。
1.因病情变化或放疗并发症无法继续放射治疗。
二、宫颈癌放射治疗临床路径执行表单
适用对象:第一诊断为宫颈癌
患者姓名 性别 年龄 门诊号 住院号
住院日期 年 月 日 出院日期 年 月 日 标准住院日:≤48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