慢性肺源性心脏病临床路径(201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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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慢性肺源性心脏病临床路径(2011年版)》由卫生部于2011年2月19日《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吸内科专业8个病种临床路径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1〕28号)印发。
发布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吸内科专业8个病种临床路径的通知
卫办医政发〔201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国办发〔2011〕8号)中有关要求,根据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的整体部署,我部继续组织有关专家研究制定了肺脓肿、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结核性胸膜炎、慢性肺源性心脏病、慢性支气管炎、特发性肺纤维化、胸膜间皮瘤和原发性支气管肺癌等呼吸内科8个病种的临床路径。现印发给你们,请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当地医疗工作实际,依照我部印发的临床路径文件,指导各试点医院制订具体实施的临床路径,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将有关情况报我部医政司。
联系人:卫生部医政司医疗机构管理处 胡鹏、张文宝
电 话:010-68792826、68792730
二○一一年二月十九日
临床路径全文
慢性肺源性心脏病临床路径(2011年版)
一、慢性肺源性心脏病临床路径标准住院流程
(一)适用对象。
第一诊断为慢性肺源性心脏病(ICD–10:I27.9)。
(二)诊断依据。
根据《临床诊疗指南-呼吸病学分册》(中华医学会编著,人民卫生出版社)。
1.有慢性呼吸系统疾病病史。主要是慢性阻塞性肺疾病、肺结核、支气管扩张和胸廓疾病等病史。
3.辅助检查:胸片、心电图或超声心电图显示有肺动脉高压、右心室及/或右心房增大表现。
具有以上1加2条或1加3条,并排除其他心脏疾病即可作出诊断。
(三)选择治疗方案的依据。
根据《临床诊疗指南-呼吸病学分册》(中华医学会编著,人民卫生出版社)。
1.治疗原发病。
2.降低肺动脉高压。
3.纠正心力衰竭。
(四)标准住院日为15–30天。
(五)进入路径标准。
1.第一诊断必须符合ICD–10:I27.9慢性肺源性心脏病疾病编码。
2.当患者同时具有其他疾病诊断,但在住院期间不需要特殊处理,也不影响第一诊断的临床路径流程实施时,可以进入路径。
(六)住院期间的检查项目。
1.必需的检查项目:
(2)肝肾功能、电解质、血气分析、凝血功能、D-二聚体(D–dimer)、血沉、C反应蛋白(CRP)、脑钠肽(BNP)、感染性疾病筛查(乙肝、丙肝、梅毒、艾滋病等);
(3)病原学检查;
(4)胸部正侧位片、心电图、超声心动图、肺功能(病情允许时)。
2.根据患者病情可选择:胸部CT、B超、心肌酶学检查、双下肢静脉超声等。
(七)出院标准。
1.症状明显缓解。
2.临床稳定72小时以上。
(八)变异及原因分析。
1.存在并发症,需要进行相关的诊断和治疗,延长住院时间。
2.病情严重,需要呼吸支持者,归入其他路径。
二、慢性肺源性心脏病临床路径表单
适用对象:第一诊断为慢性肺源性心脏病(ICD-10:I27.9)
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号:住院号:
住院日期:年月日 出院日期:年月日 标准住院日:15–3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