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毒快速血浆反应素诊断试剂
梅毒快速血浆反应素诊断试剂药典标准
品名
中文名
梅毒快速血浆反应素诊断试剂
汉语拼音
Meidu Kuaisu Xuejiang FanyingsuZhenduan Shiji
英文名
Syphilis Rapid Plasma Reagin (RPR)
定义、组成及用途
本品系用性病实验室玻片试验(VDRL)抗原重悬于含有炭末的特制溶液中制成,检测人血清或血浆中的反应素,用于临床辅助诊断梅毒。
1 基本要求
生产和检定用设施、原材料及辅料、水、器具、动物等应符合“凡例”的有关要求。
2 制造
2.1 专用原材料
2.1.1 VDRL抗原及VDRL缓冲盐水
应符合本品附录的要求。 2.1.2 再混悬液
为含有乙二胺四乙酸二钠、氯化胆碱、炭末、防腐剂的磷酸盐缓冲液。其中炭末直径应小于20μm。 2.1.3 纸卡
白色纸卡上印制18mm直径圆圈若干个,纸卡应表面光滑,不渗水,不起毛,不吸附蛋白质。 2.1.4 专用滴头或相应器材
使用专用滴头或相应器材,每滴量应符合要求。 2.1.5 阳性对照
反应素检测为阳性的人血清、血浆或其他适宜的材料。 2.1.6 阴性对照
反应素检测为阴性的人血清、血浆或其他适宜的材料。
2.2 制备程序
2.2.1 用VDRL缓冲盐水将VDRL抗原配成悬液。
2.2.2 离心弃去上清液,沉淀物以再混悬液制成均匀的灰黑色混悬液。 2.2.3 阳性对照
选用反应素检测为阳性的5份以上人血清或血浆混合,经60℃、1小时处理后,除菌过滤,于2~8℃保存;也可选用其他适宜的阳性对照。 2.2.4 阴性对照
选用反应素检测为阴性的5份以上人血清或血浆混合,经60℃、1小时处理后,除菌过滤,于2~8℃保存;也可选用其他适宜的阴性对照。
2.3 半成品检定
按3.1项进行。
2.4 成品
2.4.1 分批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装和冻干规程”,分装后保存于2~8℃。 2.4.3 规格
应为经批准的规格。 2.4.4 包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
3 检定
应在23~29℃环境下进行。
3.1 半成品检定
3.1.1 阴性参考品符合率
用国家参考品或经国家参考品标化的参考品进行检定,应符合要求。 3.1.2 阳性参考品符合率
用国家参考品或经国家参考品标化的参考品进行检定,应符合要求。 3.1.3 效价测定
取标明效价的阳性参考血清3份,分别做2倍系列稀释,按“++++~+”或“-”判定凝集反应结果。待检RPR试剂与3份阳性参考血清反应,均应达到血清效价1/2或以上。
3.2 成品检定
3.2.1 外观
RPR试剂应为灰黑色均匀悬液,不应有摇不散的凝块或杂质。 3.2.2 阴性参考品符合率
按3.1.1项进行。 3.2.3 阳性参考品符合率
按3.1.2项进行。 3.2.4 效价测定
按3.1.3项进行。
4 保存及有效期
于2~8℃避光保存。自包装之日起,按批准的有效期执行。
5 使用说明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和批准的内容。
6 附录
附录性病实验室玻片试验(VDRL)抗原制造及检定方法
本品系以纯化的心磷脂、卵磷脂和胆固醇按比例配制而成,供制备RPR试剂和TRUST试剂用。
1 基本要求
生产和检定用设施、原材料及辅料、水、器具、动物等应符合“凡例”的有关要求。
2 制造
2.1 专用原材料
2.1.1 心磷脂、卵磷脂、胆固醇:符合化学纯要求。
2.1.2 VDRL缓冲盐水(pH值为6.0±0.1)
甲醛溶液(中性) 0.5ml
磷酸氢二钠(Na2HPO4) 0.037g
磷酸二氢钾(KH2PO4) 0.17g
氯化钠(NaCl) 10.00g
蒸馏水 加至1000ml 2.2 制备程序 2.2.1 抗原配制
含心磷脂0.030%、胆固醇0.9%和适量卵磷脂的乙醇溶液,混匀后密封保存。 2.2.2 抗原悬液配制
用VDRL缓冲盐水将VDRL抗原稀释10倍,配成抗原悬液。检定用的VDRL抗原应不低于0.5ml,抗原悬液应于配制当天使用。
3 检定
应在23~29℃环境下进行。 3.1 外观
应为无色透明溶液,无沉淀或杂质; 3.2 血清学检定
用国家参考品或经国家参考品标化的参考品进行检定,应符合要求。 3.2.1 玻片定性试验
在玻片上2个并排圆圈(14mm直径)中各加0.05ml参考血清,再分别加入1滴(45滴/ml)待捡及标准抗原悬液,摇动玻片4分钟,每分钟180次,在3分钟内于100倍的显微镜下观察结果。结果判定如下:
阳性反应(+++~++++):中等及大的凝块,溶液清亮(R)。
弱阳性反应(+~++):可见小的颗粒聚集物(w)。
可疑反应(±):可见到细小粗糙物,分布不规则。
阴性反应(-):抗原颗粒均匀分布,无块状物(N)。
血清学评定:待检抗原在阴性参考血清中应皆为阴性。如出现可疑的假阳性反应,可用标准抗原作对照进行重试。标准抗原阴性而待检抗原仍呈假阳性者,,判为不合格。待检抗原和标准抗原在同一份阳性血清中的反应相差“+”者为有意义的差异,这种差异应不高于阳性血清份数的25%,在阳性标准血清中,有1份出现阴性反应者,判为不舍格。 3.2.2 玻片定量试验
将强阳性血清3份用生理氯化钠溶液稀释成1:1、1:2、1:4、1:8、1:16、1:32,吸取每个稀释度的血清按3.2.1项进行测定。待检抗原的效价低于标准抗原效价2个稀释度者,判为不合格。
4 保存及有效期
于23~29℃避光保存。自配制之日起,有效期24个月。
版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