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康复医疗
老年人康复医疗(rehabilitation for the elderly),老年人全身的组织和器官都有不同程度的老化和功能减退,生活自理能力下降,伤病也多,常常多病共存。老年人的伤病往往比年轻人病情复杂,病势沉重,病程迁延,并容易致残。因此解决“病而不残,伤而不残,残而不废”的康复医学,对生理能力下降的老年人和伤病老年人至关重要。在人口老龄化的当代,老年人的康复医疗日益受到重视。老年人康复的内容与一般的康复医疗相同,但实行中要注意老年人的特点。
久病卧床老年人的康复医疗
久病卧床老年人的日常生活活动,如整容、进餐、大小便、着装、活动等,都程度不同地需人帮助,只能部分自理或完全不能自理。所谓久病卧床一般指历时数月以上,在日本规定需在半年以上。一般一旦卧病,很少能重新起床活动。
久病卧床的原发疾病有重症脑卒中、进行性的脊髓变性疾病和类风湿性疾病、综(复)合性残疾(如截瘫病人患偏瘫,偏瘫病人患急性心肌梗塞等)、重症精神病和老年性痴呆。有的老人开始所患的仅是一般疾病,但因病情较重,往往长期卧床休息,若未注意早期康复,久之全身功能将受影响,形成残疾和废用综合征,终致久病卧床,甚至更严重的结局。预防久病卧床最重要的措施是预防性康复,对未病老年人加强卫生教育,做好卫生与健康管理,动员他们参加文体活动,以增强体质。已患病的老年人应避免长期卧床,倡导早下床、早活动并及早进行各种康复治疗。
在护理上应注意:①定时翻身,及时更换垫单,避免大小便浸泡,预防褥疮,已有褥疮者要及时处理。②预防并控制呼吸道、肺、泌尿道和褥疮感染。③做好康复活动,有条件者可先给予被动运动,以后让老人自行活动肢体,逐步起坐下床活动。但应在医务人员照顾下循序渐进并逐步增加活动量。在活动前可应用物理疗法,以减轻康复活动中的疼痛,使治疗容易为病人所接受。
老年人残疾的特点
老年人残疾的原因有:①年轻时残疾的继续;②进入老年后因伤病致残;以上两种都是原发性残疾。③在上述残疾的基础上又并发新的残疾,即继发性残疾。主要是伤病后长期卧床不活动的后果,少数系由于康复医疗方法失误。从表现形式上也可分为三类:①因伤病而致的有明确发病时间的残疾,如脑出血后偏瘫和失语、脊柱外伤引起的截瘫以及截肢、骨折等。②长期慢性疾病引起的功能障碍和(或)衰竭,见于肺气肿、冠心病等慢性心肺疾病、慢性肾脏疾病、慢性骨关节疾病、慢性神经精神疾病以及周围血管疾病等。③年迈体衰引起的耳目失聪,如老花、低视力、听力障碍、咀嚼困难、活动受限等。
老年人残疾一般随年龄增长而增多,随年龄的增长内脏残疾、综(复)合残疾、重症残疾也越来越多见。如60岁以上的人群中,主要是视力(老花、低视力)、咀嚼(脱齿)等五官残疾,而内脏残疾、活动受限者较少;但在75岁以上老年人中,大小便失禁、精神失常者可达到(或近于)半数,程度不同的活动受限达2/3;在80岁以上的高龄老年人中,长期卧病超过半年以上者在10%以上。
康复的主要目的
在于恢复年迈体衰者及因伤、病致残老年人的日常生活活动能力,提高生活自理程度,减少发生久病卧床和老年性痴呆的机会,力争重返社会。职业康复在老年人中并不重要。凡有明确的残疾或功能障碍、慢性病以及年迈体衰者,均适应于康复医疗。对年迈体衰者的康复大部分属于预防性康复处置,即通过卫生教育、健康管理增强老年人体质,以减少伤病。伤病后尽早开始康复医疗这条原则对老年人也适用。如无并发症的急性心肌梗塞病人,发病第二天即可活动肢体,几天后就可下床。早期进行康复医疗者与传统的长时间卧床休息者相比,不但恢复得早,后遗症少,而且心理恢复亦好。
老年人康复的注意事项
由于康复医疗能避免残疾、长期卧病和老年性痴呆,有着重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因此对老年人康复必须采取积极态度。要对应进行康复的老年人劝之以情(热情积极地动员),晓之以理(介绍生命在于运动,不进行康复就要永久致残,就要长期卧床,甚至要发展到痴呆),并示之以法(制定切合实际的康复步骤和方法,即康复程序),坚持长期康复治疗,避免半途而废。老年人对于康复,往往缺乏积极求治的意志,又缺乏合作的耐心,加之心理衰退、耳目失聪、患多种疾病并活动不便,往往不能完成规定的康复程序,因此对老年人康复,必须有耐心、对功能恢复的预后估计必须慎重。老年人体育和健康活动是老年人康复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老年病或康复医疗单位应与老年人活动中心、老年大学、门诊所、保健站、敬老院、企业、街道以及老年人体育协会等结合开展老年人体育、康乐活动,组织以康复中心(部)为指导的各级康复网络,充分发挥基层(或社区)康复在老年人康复中的威力。在康复中应针对病人病情、预后、心理素质以及经济条件等特点,制定切合实际的日常康复医疗程序。康复医师、专科医师、专业治疗师、护士等定时会诊,随时修正原订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