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性急性光气中毒临床路径(201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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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职业性急性光气中毒临床路径(2016年版)》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于2016年12月2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实施有关病种临床路径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6〕1315号)印发。
发布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实施有关病种临床路径的通知
国卫办医函〔2016〕13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范诊疗行为,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我委委托中华医学会组织专家制(修)订了一批临床路径;同时,对此前印发的有关临床路径进行了整理。现将上述共1010个临床路径一并在中华医学会网站(网址http://www.cma.org.cn/kjps/jsgf/)发布,供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参考使用。请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导医疗机构结合实际,细化分支路径并组织实施。同时,要落实以下要求,进一步提高临床路径管理水平和实施效果。
一、推进临床路径管理与医疗质控和绩效考核相结合
要充分发挥临床路径作为医疗质量控制与管理工具的作用,实施医疗服务全程管理,同时将临床路径管理有关要求纳入绩效考核管理,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
二、推进临床路径管理与医疗服务费用调整相结合
要注重研究临床路径实施后医疗服务的收费情况,科学测算相关疾病医疗费用,合理控制医疗费用,进一步减轻群众看病就医负担。
三、推进临床路径管理与支付方式改革相结合
通过临床路径合理测算单病种付费、按疾病相关诊断组付费(即DRGs付费)等支付方式的支付标准,有效推动支付方式改革。
四、推进临床路径管理与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相结合
要提高临床路径实施与管理的信息化水平,提高临床路径实施效率,加强对临床路径的实时管理和全面统计分析。
我委将适时组织对各地临床路径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督导调研。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6年12月2日
临床路径全文
职业性急性光气中毒临床路径(2016年版)
一、职业性急性光气中毒临床路径标准住院流程
(一)适用对象。
第一诊断为职业性急性光气轻、中度中毒(ICD-10:T59.807),非职业性急性光气中毒可以参照。
(二)诊断依据。
1.《职业急性光气中毒的诊断》(GBZ29-20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短时间光气接触史;
3.急性光气中毒的临床表现;以急性呼吸系统损害为主要表现,眼及上呼吸道刺激症状,咳嗽,咳痰,胸闷,气短。X线表现为急性气管-支气管炎,动态观察会出现间质性肺水肿,肺泡性肺水肿。严重者出现呼吸窘迫,呼吸衰竭而死亡。
(三)进入路径标准。
1.第一诊断必须符合职业性急性光气中毒疾病编码。
2.当患者同时具有其他疾病诊断,但在住院期间不需要特殊处理也不影响第一诊断的临床路径流程实施时,可以进入路径。
(四)标准住院日。
7-14天
(五)住院期间的检查项目。
1.必需的检查项
(1)血尿便常规、肝功、肾功、血糖、离子、凝血功能、心肌酶、血气分析、心电图、肺CT等
2.根据患者病情进行的检查项目
D-二聚体(D-dimer)、血沉、C反应蛋白(CRP)、感染性疾病筛查(乙肝、丙肝、梅毒、艾滋病等);B超、肺功能等。
(六)治疗方案的选择。
4.支持、对症治疗
5.其他治疗
(七)预防性抗菌药物选择与使用时机。
由于职业急性光气中毒可导致急性呼吸衰竭,加之使用糖皮质激素,可考虑预防性应用抗生素,推荐使用大环内酯类,该类药物可能对防治肺纤维化有一定作用,一旦有感染的确切证据,应立即针对性地应用强效抗生素。
(八)出院标准。
临床稳定24小时以上。
(九)变异及原因分析。
1.存在并发症,需要进行相关的诊断和治疗,延长住院时间。
2.病情严重,达到重度中毒,需要呼吸支持者,归入其他路径。
二、职业性急性光气中毒临床路径表单
适用对象:第一诊断为职业性急性光气中毒(ICD-10:T59.807)
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住院号:
住院日期:年月日 出院日期:年月日 标准住院日: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