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神经挫伤临床路径(201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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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视神经挫伤临床路径(2016年版)》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于2016年12月2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实施有关病种临床路径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6〕1315号)印发。

发布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实施有关病种临床路径的通知

国卫办医函〔2016〕13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范诊疗行为,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我委委中华医学会组织专家制(修)订了一批临床路径;同时,对此前印发的有关临床路径进行了整理。现将上述共1010个临床路径一并在中华医学会网站(网址http://www.cma.org.cn/kjps/jsgf/)发布,供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参考使用。请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导医疗机构结合实际,细化分支路径并组织实施。同时,要落实以下要求,进一步提高临床路径管理水平和实施效果。

一、推进临床路径管理与医疗质控和绩效考核相结合

要充分发挥临床路径作为医疗质量控制与管理工具的作用,实施医疗服务全程管理,同时将临床路径管理有关要求纳入绩效考核管理,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

二、推进临床路径管理与医疗服务费用调整相结合

要注重研究临床路径实施后医疗服务的收费情况,科学测算相关疾病医疗费用,合理控制医疗费用,进一步减轻群众看病就医负担。

三、推进临床路径管理与支付方式改革相结合

通过临床路径合理测算单病种付费、按疾病相关诊断组付费(即DRGs付费)等支付方式的支付标准,有效推动支付方式改革。

四、推进临床路径管理与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相结合

要提高临床路径实施与管理的信息化水平,提高临床路径实施效率,加强对临床路径的实时管理和全面统计分析

我委将适时组织对各地临床路径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督导调研。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6年12月2日

临床路径全文

视神经挫伤临床路径(2016年版)

一、视神经挫伤临床路径标准住院流程

(一)适用对象。

第一诊断为视神经挫伤ICD-10: S04.000)需入院药物治疗的患者

(二)诊断依据。

根据《临床诊疗指南-眼科学分册》(中华医学会编著,人民卫生出版社)

明确的头面外伤史;

伤后明显视力障碍;

传入性瞳孔障碍;

眼眶CT示视神经管附近无明显压迫;

视觉诱发电位异常。

(三)治疗方案的选择。

根据《临床诊疗指南》眼科学分册(中华医学会编著,2006年版):

1.超大剂量糖皮质激素治疗;

2.改善微循环治疗;

3.保护视神经治疗。

(四)标准住院日为10-14天。

(五)进入路径标准。

1.第一诊断必须符合视神经挫伤疾病编码

2.当患者同时具有其他疾病诊断,但在住院期间不需要特殊处理,也不影响第一诊断的临床路径流程实施时,可以进入路径。

(六)住院期间检查项目:

1.眼部检查:视力、矫正视力、眼压裂隙灯检查眼底检查

2.辅助检查:完善相关辅助检查。

(1)入院常规检查项目:血常规、尿常规、肝肾功能电解质、胸部X线检查、心电图

(2)视野视觉电生理检查;

(3)眼眶CT;

(4)全身大剂量激素应用后的监测血糖血压、血常规、肝肾功及电解质

(七)治疗方案与药物选择。

1.给予糖皮质激素抗炎治疗。

2.改善微循环治疗:给予全身及局部扩血管及改善微循环药物治疗。

3.保护视神经治疗:给予营养神经类药物。

4.对症支持治疗:激素应用时补钙、护胃、补钾等药物(八)出院标准。

1.患者患眼视力提高;

2.视野改善;

3.视觉电生理检查改善;

(八)变异及原因分析。

1.合并全身性疾病且需要转科或长期药物治疗者。

2.患者自身因素。

3.合并其他眼部疾病需进行手术治疗者不入路径。

二、视神经挫伤临床路径表单

适用对象:第一诊断为视神经挫伤需要住院药物治疗的患者

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号:住院号:

住院日期:年月日出院日期:年月日标准住院日:10–14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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