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伤患者的麻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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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部创伤

1.应了解病人遇伤的情况,伤情的严重程度,伤前是否进食等。

2.麻醉诱导可用硫喷妥钠地西泮(安定)、依托咪酯等,不宜用氯胺酮。严重颅脑昏迷患者麻醉诱导药可酌情减少,甚至可不用麻醉药物即进行气管内插管,必要时辅以肌松药,待病情改善后再给以麻醉药。

3.输液量应控制,宜以高渗或胶体液为主,如颅内压过高可给甘露醇,必要时与速尿合用。颅内压过高者,要防治开颅后颅内压突降引起的血压突然下降。

4.术后气管内导管是否立刻拔除视患者通气功能而定。

口腔颌面部损伤

1.如估计插管困难,应清醒插管;若患者昏迷且牙关紧闭,可经鼻盲目插管,必要时作气管切开

2.插管后须立即吸引,清洁呼吸道,维持通畅。麻醉应根据全身情况实施。

3.创伤严重者应待完全清醒不会发生误吸后再拔除导管,或行气管切开。

胸部创伤

1.有张力性气胸、大量的血胸呼吸困难者,应先在口罩给氧下行闭式引流术。

2.如气管内流出血液较多或有支气管断裂应进行双腔支气管内插管。一时不能确诊,可先插单腔管进行有效吸引以抢救窒息和抗休克治疗。以表面麻醉下行清醒插管并保留自主呼吸为安全。

3.具体麻醉方法胸部手术麻醉

心脏外伤

一旦明确诊断,应于极浅的阿片类复合小剂量的安定或依托咪酯使患者神志模糊后加用肌松药气管内插管,并立即开胸止血输血输液宜有充分准备,出血被控制后再积极调整容量平衡

腹部创伤

腹部创伤多为闭合性,常伴有休克,一旦需要手术应尽早进行。如合并休克按休克患者的麻醉处理。

烧伤

1.休克期输液量应参考有关公式估计。例如:Evans公式,即成人于烧伤后第一个24h内输用胶体液为1ml×体重(kg)×烧伤面积%(Ⅱ度或Ⅲ度)和等量的平衡盐液以及5%葡萄糖2000ml。第二个24h输用胶体液和晶体液为第一个24h的1/2加5%葡萄糖液2000ml。尿量维持在lml/(h·kg)左右。

2.上肢烧伤可选用神经阻滞,下肢烧伤可选用硬膜外阻滞,其他部位宜选用静脉内全麻,氯胺酮、神经安定镇痛药羟丁酸钠均可选用。

3.对有上呼吸道梗阻的患者应及早行气管切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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