脑转移瘤临床路径(201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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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脑转移瘤临床路径(2016年版)》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于2016年12月2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实施有关病种临床路径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6〕1315号)印发。
发布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实施有关病种临床路径的通知
国卫办医函〔2016〕13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范诊疗行为,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我委委托中华医学会组织专家制(修)订了一批临床路径;同时,对此前印发的有关临床路径进行了整理。现将上述共1010个临床路径一并在中华医学会网站(网址http://www.cma.org.cn/kjps/jsgf/)发布,供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参考使用。请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导医疗机构结合实际,细化分支路径并组织实施。同时,要落实以下要求,进一步提高临床路径管理水平和实施效果。
一、推进临床路径管理与医疗质控和绩效考核相结合
要充分发挥临床路径作为医疗质量控制与管理工具的作用,实施医疗服务全程管理,同时将临床路径管理有关要求纳入绩效考核管理,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
二、推进临床路径管理与医疗服务费用调整相结合
要注重研究临床路径实施后医疗服务的收费情况,科学测算相关疾病医疗费用,合理控制医疗费用,进一步减轻群众看病就医负担。
三、推进临床路径管理与支付方式改革相结合
通过临床路径合理测算单病种付费、按疾病相关诊断组付费(即DRGs付费)等支付方式的支付标准,有效推动支付方式改革。
四、推进临床路径管理与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相结合
要提高临床路径实施与管理的信息化水平,提高临床路径实施效率,加强对临床路径的实时管理和全面统计分析。
我委将适时组织对各地临床路径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督导调研。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6年12月2日
临床路径全文
脑转移瘤临床路径(2016年版)
一、脑转移瘤临床路径标准住院流程
(一)适用对象
(二)诊断依据
1.临床表现:头痛、恶心呕吐、癫痫发作、轻偏瘫、言语障碍、精神障碍、认知障碍、共济失调、感觉异常、视盘水肿等;
(三)进入路径标准
1.第一诊断为恶性肿瘤伴脑转移瘤
2.无放疗禁忌症
3.当患者合并其他疾病,但住院期间不需要特殊处理也不影响第一诊断的临床路径流程实施时,可以进入路径
(四)标准住院日≤6周
(五)住院期间的检查项目
1.必需的检查项目
(1)血常规、尿常规、便常规;
(4)头颅增强MRI或者CT扫描;
(5)头颅定位CT。
2.根据患者病情进行的检查项目
(1)肺功能、超声心动图;
(2)凝血功能;乙肝三系;
(3)ECT骨扫描;
(4)上腹部CT增强扫描或腹部超声检查;
(5)胸片或胸部CT;
(6)PET-CT;
(7)临床需要的其他检查项目。
(六)放疗方案
根据2015年《NCCN脑转移瘤诊断治疗指南》及《肿瘤放射治疗学(第四版)》。
1.靶区的确定:头颅增强MR或CT扫描,可为靶体积及其边界的确定提供参考。
2.放射治疗计划:推荐使用CT模拟定位和三维计划系统,应该使用静脉对比剂以增进显像。
3.放射治疗剂量:
根据原发肿瘤、转移瘤个数、病灶大小、患者KPS评分等具体情况选择放疗方案。常用方案有:立体定向放疗(SBRT)50Gy/5-10F;全脑30Gy/10F;全脑25Gy/10F,瘤床同步推量至50Gy/10F。
(七)放疗后的复查
1.放疗结束时必须复查的检查项目为血常规;
2.治疗前存在不正常的化验结果,则在放疗结束时需要复查该项目。
(八)出院标准
1.完成全部放射治疗计划;
2.无严重毒性反应需要住院处理;
3.无需要住院处理的其他合并症/并发症。
(九)变异及原因分析
1.放疗期间的合并症和/或并发症,需要进行相关的诊断和治疗,导致住院时间延长、费用增加;
2.肿瘤的复发或转移、病情进展退出临床路径;
4.其他患者方面的原因等。
二、脑转移瘤临床路径执行表单
适用对象:第一诊断恶性肿瘤伴脑转移瘤;行头颅放射治疗
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号: 住院号:
住院日期:年月日 出院日期:年月日 标准住院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