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性慢性铅中毒临床路径(201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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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职业性慢性铅中毒临床路径(2016年版)》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于2016年12月2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实施有关病种临床路径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6〕1315号)印发。
发布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实施有关病种临床路径的通知
国卫办医函〔2016〕13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范诊疗行为,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我委委托中华医学会组织专家制(修)订了一批临床路径;同时,对此前印发的有关临床路径进行了整理。现将上述共1010个临床路径一并在中华医学会网站(网址http://www.cma.org.cn/kjps/jsgf/)发布,供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参考使用。请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导医疗机构结合实际,细化分支路径并组织实施。同时,要落实以下要求,进一步提高临床路径管理水平和实施效果。
一、推进临床路径管理与医疗质控和绩效考核相结合
要充分发挥临床路径作为医疗质量控制与管理工具的作用,实施医疗服务全程管理,同时将临床路径管理有关要求纳入绩效考核管理,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
二、推进临床路径管理与医疗服务费用调整相结合
要注重研究临床路径实施后医疗服务的收费情况,科学测算相关疾病医疗费用,合理控制医疗费用,进一步减轻群众看病就医负担。
三、推进临床路径管理与支付方式改革相结合
通过临床路径合理测算单病种付费、按疾病相关诊断组付费(即DRGs付费)等支付方式的支付标准,有效推动支付方式改革。
四、推进临床路径管理与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相结合
要提高临床路径实施与管理的信息化水平,提高临床路径实施效率,加强对临床路径的实时管理和全面统计分析。
我委将适时组织对各地临床路径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督导调研。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6年12月2日
临床路径全文
职业性慢性铅中毒临床路径(2016年版)
一、职业性慢性铅中毒临床路径标准住院流程
(一)适用对象
第一诊断为职业性慢性轻、中度铅中毒 (ICD-10:T56.001),非职业性铅中毒可以参照。
(二)诊断依据
1.《职业慢性铅中毒的诊断》(GBZ37-201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3.结合作业环境卫生学调查、参考实验室检测指标,进行综合分析,除外其他已知病因所致的神经、消化、造血系统损害。
4.以神经、消化、造血系统损害为主的临床表现,达到职业性慢性铅中毒的诊断标准。
(三)选择治疗方案的依据
根据《中华职业医学》(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999),《临床职业病学》(北京,北京大学医学出版社,2010)。
1.驱铅治疗。
2.对症、支持治疗。
3.营养神经治疗。
4.改善贫血。
(四)标准住院日为14-35天
(五)进入路径标准
1.第一诊断必须符合ICD-10:T56.001职业性慢性铅中毒疾病编码。
2.当患者同时具有其他疾病诊断,在住院期间不需要特殊处理,也不影响第一诊断的临床路径流程实施时,可以进入路径。
(六)住院期间的检查项目
1.必需的检查项目:
(2) 肝肾功能、血糖、电解质、C反应蛋白(CRP)、血铅、尿铅、网织红细胞计数、铁三项、叶酸、维生素B12、感染性疾病筛查(乙肝、丙肝、梅毒、艾滋病等);
(4)神经肌电图;
2.根据患者情况可选择: D-二聚体、肿瘤标志物、超声心动图、骨髓穿刺和活检、红细胞锌原卟啉(ZPP)或尿δ-氨基-γ-酮戊酸、脑电图等。
(七)药物选择。
1.络合剂如依地酸钙钠CaNa2(EDTA)、二巯丁二酸钠等驱铅治疗,驱铅时要密切监测血、尿铅,驱铅治疗疗程根据血、尿铅监测结果确定。
3.改善贫血药物。
4.其他辅助治疗:补充微量元素,改善神经衰弱,缓解消化不良、中医中药,以及对症治疗。
(八)出院标准。
1.血铅或尿铅达到诊断值以下。
(九)变异及原因分析。
1.伴有影响本病治疗效果的合并症,需要进行相关诊断和治疗,导致住院时间延长。
2.病情较重,出现并发症(如严重脑病、严重周围神经病等),达到重度中毒,退出本路径,转入相应路径。
3.常规治疗无效或加重,退出本路径。
二、职业性慢性铅中毒临床路径表单
适用对象:第一诊断为职业性慢性铅中毒(ICD-10:T56.001)
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住院号:
住院日期:年月日 出院日期:年月日 标准住院日:14–3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