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性肠病临床路径(201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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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功能性肠病临床路径(2016年版)》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于2016年12月2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实施有关病种临床路径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6〕1315号)印发。
发布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实施有关病种临床路径的通知
国卫办医函〔2016〕13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范诊疗行为,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我委委托中华医学会组织专家制(修)订了一批临床路径;同时,对此前印发的有关临床路径进行了整理。现将上述共1010个临床路径一并在中华医学会网站(网址http://www.cma.org.cn/kjps/jsgf/)发布,供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参考使用。请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导医疗机构结合实际,细化分支路径并组织实施。同时,要落实以下要求,进一步提高临床路径管理水平和实施效果。
一、推进临床路径管理与医疗质控和绩效考核相结合
要充分发挥临床路径作为医疗质量控制与管理工具的作用,实施医疗服务全程管理,同时将临床路径管理有关要求纳入绩效考核管理,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
二、推进临床路径管理与医疗服务费用调整相结合
要注重研究临床路径实施后医疗服务的收费情况,科学测算相关疾病医疗费用,合理控制医疗费用,进一步减轻群众看病就医负担。
三、推进临床路径管理与支付方式改革相结合
通过临床路径合理测算单病种付费、按疾病相关诊断组付费(即DRGs付费)等支付方式的支付标准,有效推动支付方式改革。
四、推进临床路径管理与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相结合
要提高临床路径实施与管理的信息化水平,提高临床路径实施效率,加强对临床路径的实时管理和全面统计分析。
我委将适时组织对各地临床路径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督导调研。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6年12月2日
临床路径全文
功能性肠病临床路径(2016年版)
一、功能性肠病临床路径标准住院流程
(一)适用对象。
(二)诊断依据。
根据《实用内科学》(第14版)(陈灏珠,林果为,王吉耀主编,人民卫生出版社),《内科学》(第8版,第四篇第十章,人民卫生出版社),《罗马IV:功能性胃肠病 肠脑互动异常》(科学出版社)。
1.临床症状:腹痛、腹胀、腹部膨胀、排便习惯异常(便秘、腹泻或便秘腹泻交替)等。
2.常规实验室检查、结肠镜检查或消化道造影未发现器质性疾病。
3.符合罗马IV功能性肠病的诊断标准。
(三)治疗方案的选择。
根据《实用内科学》(第14版)(陈灏珠,林果为,王吉耀主编,人民卫生出版社),《内科学》(第8版,第四篇第十章,人民卫生出版社), 《罗马IV:功能性胃肠病》(科学出版社)。
1.基本治疗:包括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调整生活方式、注意饮食等。
2.药物治疗:根据病情选择①解痉剂;②止泻药;③导泻药;④肠道动力感觉调节药;⑤益生菌;⑥中枢神经作用药物等
(四)标准住院日为5-7天。
(五)进入路径标准。
1.第一诊断必须符合ICD-10:K63.902功能性肠病疾病编码。
2.当患者同时具有其他疾病诊断,但在住院期间不需要特殊处理也不影响第一诊断的临床路径流程实施时,可以进入路径。
(六)住院期间检查项目。
1.必须完成的检查:
(2)肝肾功能、电解质、血糖、血脂、凝血功能、感染性疾病筛查(乙肝、丙肝、艾滋病、梅毒等);
(3)结肠镜检查或消化道造影;
(4)心电图、胸片。
2.诊断有疑问者可查:
(2)腹部超声、立位腹平片、胃镜或X线钡餐、腹部CT或MRI。
(七)结肠镜检查。
1.入院前未检查者,应尽早进行。
2.检查前禁食4-6小时,检查前清肠。
3.如选择无痛内镜,术中需监测生命体征,术后要在内镜室观察至清醒,并经麻醉医师同意后返回病房。
4.结肠镜检查2小时后再进食
(八)药物治疗方案。
根据病情选择下述药物
(1)解痉剂:抗胆碱能药如阿托品、普鲁本辛、东莨菪碱等改善腹痛等症状;
(3) 导泻药:常用的有容积性泻药如欧车前制剂或甲基纤维素,渗透性轻泻剂如聚乙二醇(PEG4000)、乳果糖或山梨醇;
(4)肠道动力感觉调节药:马来酸曲美布汀、匹维溴铵、奥替溴铵等;
(6)中枢神经作用药物:对于胃肠道症状与精神心理障碍合并存在或虽缺乏精神心理障碍表现,但胃肠道常规药物治疗(疗程4-8周)疗效不理想的患者,在进一步排查和排除器质性疾病的情况下,可试用中枢神经作用药物治疗。如三环类抗抑郁药及选择性5-HT再摄取抑制剂。
(7)中医药治疗。
(九)出院标准。
腹痛、腹胀、腹泻、便秘等症状减轻或消失。
(十)变异及原因分析。
1.临床症状改善不明显,调整药物治疗,导致住院时间延长。
二、功能性肠病临床路径表单
适用对象:第一诊断为功能性肠病
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号:住院号:
住院日期:年月日出院日期:年月日标准住院日:5-7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