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性急性有机磷杀虫剂中毒临床路径(2016年版)
目录
基本信息
《职业性急性有机磷杀虫剂中毒临床路径(2016年版)》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于2016年12月2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实施有关病种临床路径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6〕1315号)印发。
发布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实施有关病种临床路径的通知
国卫办医函〔2016〕13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范诊疗行为,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我委委托中华医学会组织专家制(修)订了一批临床路径;同时,对此前印发的有关临床路径进行了整理。现将上述共1010个临床路径一并在中华医学会网站(网址http://www.cma.org.cn/kjps/jsgf/)发布,供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参考使用。请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导医疗机构结合实际,细化分支路径并组织实施。同时,要落实以下要求,进一步提高临床路径管理水平和实施效果。
一、推进临床路径管理与医疗质控和绩效考核相结合
要充分发挥临床路径作为医疗质量控制与管理工具的作用,实施医疗服务全程管理,同时将临床路径管理有关要求纳入绩效考核管理,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
二、推进临床路径管理与医疗服务费用调整相结合
要注重研究临床路径实施后医疗服务的收费情况,科学测算相关疾病医疗费用,合理控制医疗费用,进一步减轻群众看病就医负担。
三、推进临床路径管理与支付方式改革相结合
通过临床路径合理测算单病种付费、按疾病相关诊断组付费(即DRGs付费)等支付方式的支付标准,有效推动支付方式改革。
四、推进临床路径管理与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相结合
要提高临床路径实施与管理的信息化水平,提高临床路径实施效率,加强对临床路径的实时管理和全面统计分析。
我委将适时组织对各地临床路径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督导调研。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6年12月2日
临床路径全文
职业性急性有机磷杀虫剂中毒临床路径(2016年版)
一、职业性急性有机磷杀虫剂中毒临床路径标准住院流程
(一)适用对象。
第一诊断为职业性急性有机磷杀虫剂中毒(ICD-10:T 60.008)。
(二)诊断依据。
根据《职业性急性有机磷杀虫剂中毒诊断标准》(GBZ8-2002)。
根据短时间接触较大量有机磷杀虫剂的职业史,以自主神经、中枢神经和周围神经系统症状为主的临床表现,结合血液胆碱酯酶活性的测定,参考作业环境的劳动卫生学调查资料,进行综合分析,排除其他类似疾病后,方可诊断。
1.接触反应(具有下列表现之一者):
(1)全血或红细胞胆碱酯酶活性在70%以下,尚无明显中毒的临床表现;
(2)有轻度的毒蕈碱样自主神经症状和(或)中枢神经系统症状,而全血或红细胞胆碱酯酶活性在70%以上。
2.轻度中毒短时间内接触较大量有机磷杀虫剂后,在24小时内出现较明显的毒蕈碱样自主神经和中枢神经系统症状,如头晕、头痛、乏力、恶心、呕吐、多汗、胸闷、视物
模糊、瞳孔缩小等。全血或红细胞胆碱酯酶活性一般在50%-70%。
3.中度中毒在轻度中毒基础上,出现肌束震颤等烟碱样表现。全血或红细胞胆碱酯酶活性一般在30%-50%。
4.重度中毒除上述胆碱能兴奋或危象的表现外,具有下列表现之一者,可诊断为重度中毒:4.1肺水肿;4.2昏迷;4.3呼吸衰竭;4.4脑水肿。全血或红细胞胆碱酯酶活性一般在30%以下。
5.中间期肌无力综合征:在急性中毒后1-4天左右,胆碱能危象基本消失且意识清晰,出现肌无力为主的临床表现者。
(1)轻型中间期肌无力综合征(具有下列肌无力表现之一者):
②部分脑神经支配的肌肉无力。
(2)重型中间期肌无力综合征,在轻型中间期肌无力综合征基础上或直接出现下列表现之一者:
①呼吸肌麻痹;
②双侧第IX对及第X对脑神经支配的肌肉麻痹造成上气道通气障碍者。
③高频重复刺激周围神经的肌电图检查,可引出肌诱发电位波幅呈进行性递减。全血或红细胞胆碱酯酶活性多在30%以下。
6.迟发性多发性神经病:在急性重度和中度中毒后2-4周左右,胆碱能症状消失,出现感觉、运动型多发性神经病。神经-肌电图检查显示神经源性损害。全血或红细胞胆碱酯酶活性可正常。
(三)治疗方案的选择。
1.治疗原则
2.急性中毒
(1)清除毒物立即将患者移离中毒现场,脱去污染衣服,用肥皂水或清水彻底清洗污染的皮肤、头发、指(趾)甲;眼部受污染时,迅速用清水或2%碳酸氢钠溶液清洗;
(2)特效解毒剂轻度中毒者可单用阿托品等抗胆碱药;中度和重度中毒者,合用阿托品和胆碱酯酶复能剂(氯解磷定、碘解磷定等)。两药合并使用时,阿托品剂量应较单用时减少;
(3)对症和支持治疗处理原则同内科。中度和重度中毒患者临床表现消失后仍应继续观察数天,并避免过早活动,防止病情突变。
3.中间期肌无力综合征
在治疗急性中毒的基础上,主要给予对症和支持治疗;重度呼吸困难者,及时建立人工气道、进行机械通气,同时积极防止并发症。
4.迟发性多发性神经病
治疗原则与神经科相同,可给予中、西医对症和支持治疗及运动功能的康复锻炼。
5其他处理:接触反应,应暂时调离有机磷作业1-2周并复查全血或红细胞胆碱酯酶活性。急性中毒和中间期肌无力综合征,急性轻度和中度中毒以及轻型中间期肌无力综合征治愈后,1-2个月内不宜接触有机磷杀虫剂;重度中毒和重型中间期肌无力综合征治愈后,3个月内不宜接触有机磷杀虫剂。迟发性多发性神经病,应调离有机磷作业。根据恢复情况,安排工作或休息。如需进行致残鉴定,按GB/T16180 处理。
(四)标准住院日为7-21日。
(五)进入路径标准。
1.第一诊断必须符合ICD-10:T 60.008
2.当患者同时具有其他疾病诊断,但在住院期间不需要特殊处理,也不影响第一诊断的临床路径流程实施时,可以进入路径。
(六)住院期间检查项目。
1.必需的检查项目:
(4)全血胆碱酯酶活性检查。
2.根据患者病情可选择的检查项目:生物样品中(血、尿、呕吐物)有机磷毒检、神经-肌电检查、头部MRI和CT、感染性疾病筛查(需输血患者)等。
(七)治疗方案与药物选择。
1.急性中毒
(1)清除毒物立即将患者移离中毒现场,脱去污染衣服,用肥皂水或清水彻底清洗污染的皮肤、头发、指(趾)甲;眼部受污染时,迅速用清水或2%碳酸氢钠溶液清洗;
(2)特效解毒剂轻度中毒者可单用阿托品等抗胆碱药;中度和重度中毒者,合用阿托品和胆碱酯酶复能剂(氯解磷定、碘解磷定等)。两药合并使用时,阿托品剂量应较单用时减少;
(3)对症和支持治疗处理原则同内科。中度和重度中毒患者临床表现消失后仍应继续观察数天,并避免过早活动,防止病情突变。
2.中间期肌无力综合征
在治疗急性中毒的基础上,主要给予对症和支持治疗;重度呼吸困难者,及时建立人工气道、进行机械通气,同时积极防止并发症。
3.迟发性多发性神经病
治疗原则与神经科相同,可给予中、西医对症和支持治疗及运动功能的康复锻炼。
4.其他处理接触反应,应暂时调离有机磷作业1-2周并复查全血或红细胞胆碱酯酶活性。急性轻度和中度中毒以及轻型中间期肌无力综合征治愈后,1-2个月内不宜接触有机磷杀虫剂;重度中毒和重型中间期肌无力综合征治愈后,3个月内不宜接触有机磷杀虫剂。迟发性多发性神经病
应调离有机磷作业。根据恢复情况,安排工作或休息。如需进行致残鉴定,按GB/T16180 处理。
(八)出院标准。
1.症状缓解,病情稳定。
2.没有需要住院治疗的合并症和/或并发症。
(九)变异及原因分析。
1.治疗无效或者病情进展,导致住院时间延长。
2.伴有影响本病治疗效果的合并症和/或并发症,需要进行相关检查及治疗,导致住院时间延长。
二、有机磷农药中毒临床路径执行表单
适用对象:第一诊断急性有机磷中毒(ICD-10:T 60.008)
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号住院号
住院日期年月日 出院日期年月日 标准住院日7-21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