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性化学源性猝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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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性化学源性猝死的定义

职业性化学源性猝死是指在职业活动中,由于化学物的毒作用,或进入化学物所造成的缺氧环境,或在急性化学物中毒病程中或者病情已基本稳定后,突然发生的心跳和呼吸骤停。

化学物所致猝死的发生原因

化学物所致猝死,按其发生原因分为两种情况:

1. 化学物的毒作用:

1.1 急性:某些化学物浓度极高,引起接触者心跳和呼吸骤停;

1.2 迟发性:在急性中毒病程中或恢复期,突然发生心跳和呼吸骤停。

2. 化学物所导致的缺氧:常由于贸然进入化学物所造成的缺氧环境,以缺氧和化学物毒作用所致的窒息为猝死的主要原因。

引起化学源性猝死的主要化学物

1. 极高浓度接触后立即引起电击式猝死的主要化学物品种

a) 氰和腈类化合物

b) 硫化氢

c) 易挥发有机溶剂汽油、酚、四氯乙烯,苯及同系物甲醇等;

d)一氧化碳

e) 刺激气体

f) 其他化学物质氟硅酸钠、矮壮素、磷化氢、二乙二胺(汽车制动剂)、重油、士的宁等;

g) 某些化学物皮肤灼伤可引起猝死:氯乙酸、酚等。

2. 急性中毒病程中或恢复期,可引起猝死的主要化学物:

a) 有机磷农药

b) 可溶性钡盐(碳酸钡、氯化钡);

c) 五氯酚钠

d) 硫化氢;

e) 氮氧化合物;

f) 可引起严重心脏损伤的化学物如甲硫醇三氯乙烯、氯乙醇等。

3. 造成环境缺氧的主要化学物:

a) 氮气;

b) 二氧化碳

c) 甲烷

d) 丙烷

e) 氩气及其他惰性气体

职业性化学源性猝死的诊断

根据明确接触致猝死化学物职业史,具有相应的临床表现及辅助检查结果,结合职业卫生学调查及流行病学调查资料,进行综合分析,排除其他病因所致的猝死,方可诊断。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a) 意外暴露于极高浓度化学物而突然发生心跳和呼吸骤停,按GBZ 73、GBZ 74执行;

b) 在急性化学物中毒病程中或者病情已基本稳定,突然发生心跳和呼吸骤停。

鉴别诊断

主要除外心源性猝死脑血管意外肺栓塞急性出血胰腺炎肺结核咯血窒息等引起的猝死。

由于猝死是突然发生,故以心跳和呼吸骤停作为诊断指标。心跳骤停最突出的表现为意识突然丧失,扪不到大动脉搏动;呼吸骤停是指自主呼吸停止。出现这些情况应立即施行心肺脑复苏术

猝死的另一指标为瞳孔扩大。由于瞳孔扩大常在呼吸、心跳停止稍后才出现,在化学物中毒时,瞳孔大小受到各种因素干扰,如急性有机磷农药、氨基甲酸酪类农药中毒可使瞳孔缩小;汽油等有机溶剂中毒可扩大瞳孔。故本标准中未使用瞳孔扩大作为猝死的诊断指标。

化学源性猝死发生前,可有短暂的头昏晕厥胸闷心悸呼吸困难、意识模糊等先兆症状,也可在无先兆症状的情况下,立即发生心跳和呼吸骤停。化学物所致环境缺氧时的临床表现与缺氧程度密切相关:如空气中的氧浓度<6%,可很快呼吸停止,继而心跳停止而猝死,无先兆症状;如空气中氧浓度为6%~10%,可有头痛眼花耳鸣呕吐、发绀、明显倦意、丧失活动能力等先兆症状,继而陷入昏迷及呼吸骤停。

迅速安全撤离现场,评估现场,确保自身与伤员的安全,进入高危环境抢救病人者,应具有自救和救人的知识,做好自身防护,如佩带供气式防毒面具,系好安全带等。如突发事故,而现场缺乏合适自身防护设备时,则可利用当时当地的一切条件,如向密闭现场送人新鲜空气等,在保证抢救者安全的情况下救出病人。

在抢救中,应用特效解毒剂的品种和方法因病因不同而异。如氰化物中毒用亚硝酸盐—硫代硫酸钠;有机磷农药中毒用阿托品氯磷定;碳酸钡、氯化钡中毒用氯化钾等。

由于化学物中毒者脱离现场后,一般不再继续吸收毒物,且患者常无原发性疾病,故如能在化学源性心跳和(或)呼吸骤停所致猝死前及时抢救,复苏成功率较心源性猝死为高。

职业性化学源性猝死的处理

1. 迅速、安全救出现场。

2. 立即进行“心肺脑复苏术”。早期呼救、早期心肺复苏、早期电除颤、早期高级生命支持。

3. 在心肺复苏同时,去除受污染衣物,对受污染的部位进行清洗

4. 根据致病的化学物品种及病情等,可应用针对性特效药物

5. 给予必要的其他紧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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