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性化学源性猝死
职业性化学源性猝死的定义
职业性化学源性猝死是指在职业活动中,由于化学物的毒作用,或进入化学物所造成的缺氧环境,或在急性化学物中毒病程中或者病情已基本稳定后,突然发生的心跳和呼吸骤停。
化学物所致猝死的发生原因
1. 化学物的毒作用:
1.1 急性:某些化学物浓度极高,引起接触者心跳和呼吸骤停;
1.2 迟发性:在急性中毒病程中或恢复期,突然发生心跳和呼吸骤停。
2. 化学物所导致的缺氧:常由于贸然进入化学物所造成的缺氧环境,以缺氧和化学物毒作用所致的窒息为猝死的主要原因。
引起化学源性猝死的主要化学物
a) 氰和腈类化合物;
b) 硫化氢;
c) 易挥发的有机溶剂:汽油、酚、四氯乙烯,苯及同系物、甲醇等;
d)一氧化碳;
f) 其他化学物质:氟硅酸钠、矮壮素、磷化氢、二乙二胺(汽车制动剂)、重油、士的宁等;
2. 急性中毒病程中或恢复期,可引起猝死的主要化学物:
a) 有机磷农药;
b) 可溶性钡盐(碳酸钡、氯化钡);
c) 五氯酚钠;
d) 硫化氢;
e) 氮氧化合物;
f) 可引起严重心脏损伤的化学物如甲硫醇、三氯乙烯、氯乙醇等。
3. 造成环境缺氧的主要化学物:
a) 氮气;
b) 二氧化碳;
c) 甲烷;
d) 丙烷;
e) 氩气及其他惰性气体。
职业性化学源性猝死的诊断
根据明确接触致猝死化学物职业史,具有相应的临床表现及辅助检查结果,结合职业卫生学调查及流行病学调查资料,进行综合分析,排除其他病因所致的猝死,方可诊断。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a) 意外暴露于极高浓度化学物而突然发生心跳和呼吸骤停,按GBZ 73、GBZ 74执行;
b) 在急性化学物中毒病程中或者病情已基本稳定,突然发生心跳和呼吸骤停。
鉴别诊断
主要除外心源性猝死及脑血管意外、肺栓塞、急性出血性胰腺炎、肺结核咯血窒息等引起的猝死。
由于猝死是突然发生,故以心跳和呼吸骤停作为诊断指标。心跳骤停最突出的表现为意识突然丧失,扪不到大动脉搏动;呼吸骤停是指自主呼吸停止。出现这些情况应立即施行心肺脑复苏术。
猝死的另一指标为瞳孔扩大。由于瞳孔扩大常在呼吸、心跳停止稍后才出现,在化学物中毒时,瞳孔大小受到各种因素干扰,如急性有机磷农药、氨基甲酸酪类农药中毒可使瞳孔缩小;汽油等有机溶剂中毒可扩大瞳孔。故本标准中未使用瞳孔扩大作为猝死的诊断指标。
化学源性猝死发生前,可有短暂的头昏、晕厥、胸闷、心悸、呼吸困难、意识模糊等先兆症状,也可在无先兆症状的情况下,立即发生心跳和呼吸骤停。化学物所致环境缺氧时的临床表现与缺氧程度密切相关:如空气中的氧浓度<6%,可很快呼吸停止,继而心跳停止而猝死,无先兆症状;如空气中氧浓度为6%~10%,可有头痛、眼花、耳鸣、呕吐、发绀、明显倦意、丧失活动能力等先兆症状,继而陷入昏迷及呼吸骤停。
迅速安全撤离现场,评估现场,确保自身与伤员的安全,进入高危环境抢救病人者,应具有自救和救人的知识,做好自身防护,如佩带供气式防毒面具,系好安全带等。如突发事故,而现场缺乏合适自身防护设备时,则可利用当时当地的一切条件,如向密闭现场送人新鲜空气等,在保证抢救者安全的情况下救出病人。
在抢救中,应用特效解毒剂的品种和方法因病因不同而异。如氰化物中毒用亚硝酸盐—硫代硫酸钠;有机磷农药中毒用阿托品、氯磷定;碳酸钡、氯化钡中毒用氯化钾等。
由于化学物中毒者脱离现场后,一般不再继续吸收毒物,且患者常无原发性疾病,故如能在化学源性心跳和(或)呼吸骤停所致猝死前及时抢救,复苏成功率较心源性猝死为高。
职业性化学源性猝死的处理
1. 迅速、安全救出现场。
2. 立即进行“心肺脑复苏术”。早期呼救、早期心肺复苏、早期电除颤、早期高级生命支持。
3. 在心肺复苏同时,去除受污染衣物,对受污染的部位进行清洗。
4. 根据致病的化学物品种及病情等,可应用针对性特效药物。
5. 给予必要的其他紧急处理。